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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30 A 12 备案号: 吉 DB 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22/T 447—2013 代替 DB22 /T 447-2007 摄影业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 Service operate directive rules and qualit yrequirements for photograph industry 2013 - 12 - 04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12 - 31 实施 发 布 DB22/T 447—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22 /T 447—2007《摄影业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与DB22 /T 447—2007相比主 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所有原“引用文件”(2007 年版第二章); ——增加了两个“规范性引用文件”(见 2); ——删除了“摄影业”定义(2007 年版第三章); ——增加了 8 个术语和定义(见 3); ——删除了原“服务操作规程”这一章(2007 年版的 4); ——增加了“分类”这一章(见 4); ——删除了“质量要求”这一章(2007 版的 5); ——增加了“场地及设施要求”这一章(见 5); ——增加了“从业人员要求”这一章(见 6); ——增加了“服务操作要求”这一章(见 7); ——增加了“卫生要求”这一章(见 8); ——增加了“产品要求”这一章(见 9)。 本标准由吉林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摄影行业协会、长春星工场新概念摄影、延边州美协摄影分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振宇、李强、王冬梅。 ——DB22 /T 447—2013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2 /T 447—1999; ——DB22 /T 447—2007。 I DB22/T 447—2013 摄影业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摄影业服务的分类,场地及设施、从业人员、服务操作、卫生和产品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开设的各种经济成份的摄影业经营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A 461-2004 《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标准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人像摄影 portrait photography 通过摄影的形式,在照片上用鲜明突出的形象描绘和表现被摄者相貌和神态的作品,它是被摄者自 己的影像写真。 3.2 人像摄影业 portrait photography industry 各类专门从事人像摄影并为被摄者提供人像写真作品的摄影组织和机构。包括各类专业拍摄地、图 片社、冲印店、摄影工作室(不含器材生产、经营厂家)等企业。 3.3 证照摄影 license photography 全民所需的一种照相,用于各种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学生证、驾驶证、出国证等。 3.4 团体摄影 group photography 几十人至几百人的合影照片,包括家庭合影、单位合影、会议合影。 3.5 1 DB22/T 447—2013 儿童摄影 baby photography 以儿童为本,通过各种摄影手段展现儿童(及婴幼儿)不同时期、不同年龄阶段独有的特点与形态 的摄影服务。 3.6 艺术摄影 art photography 为顾客提供不同风格的结婚纪念照的摄影服务。 3.7 礼仪庆典摄影 ceremony etiquette photography 商业艺术人像摄影,以多样的风格主题、多种个性服装与造型展现被摄者的个性摄影,以满足顾客 需求的摄影服务。例如(新)古典主义人像、浪漫人像、另类人像和青春靓丽人像等。 3.8 礼仪婚庆摄影 wedding ceremony photography 通过纪实摄影的手段,以跟拍、抓拍方式完整地记录礼仪庆典当天的精彩瞬间的摄影服务。 4 分类 按拍摄内容分为证照摄影、团体摄影、儿童摄影、艺术摄影、礼仪庆典摄影、礼仪婚庆摄影。 5 场地及设施要求 5.1 服务场地要求 5.1.1 5.1.2 a) b) c)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1.10 有固定的、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室与摄影室、工作室要分开。 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下列相关证照和服务标识: 营业执照; 服务投诉监督电话; 其他应当标识的与服务有关的内容。 店面装饰和橱窗陈列美观大方,有特色。 字号牌匾文字书写规范、醒目。 户外广告设置及内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使用规范价签,规范填写,商品码放整齐,货价相符。 经营场所布局合理,清洁卫生,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 应设有独立的更衣及化妆区域。 营业场所应设有顾客等待休息处。 经营场所符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5.2 服务设施要求 5.2.1 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2 DB22/T 447—2013 5.2.2 有消毒处理拍摄用服装服饰的设备、设施。 5.2.3 有合理的上下水设施,废水处理应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5.2.4 应配备符合的消防设施。 6 从业人员要求: 6.1 运营管理者的基本要求 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经营服务的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和组织领导能力。 6.2 服务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6.2.1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纪守法。 6.2.2 从事国家规定职业的人员应当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6.2.3 仪容仪表端庄大方,语言举止文明礼貌,简明清晰,服务过程中提倡使用普通话。 6.2.4 表情自然、和蔼、亲切,提倡微笑服务。 6.2.5 上岗人员应持有县(区)级以上卫生部门签发的《健康证》,并统一着装,干净整洁并佩戴服 务标志。 6.3 门市接待人员的基本要求 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与摄影技艺基本知识,能引导顾客选择适合的拍摄风格和价格。 6.4 摄影服务人员的基本要求 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摄影师资格证书或有关行业组织及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6.5 后期制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应具备数码影像处理的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能够按照顾客的需求设计和输出符合要求的影像产 品。 7 服务操作要求 7.1 人像摄影服务基础工作流程 门市接待 形象造型 拍摄 看样 后期制作 取件 顾客意见分析改进 7.2 门市接待阶段 7.2.1 门市接待人员在接待顾客时,应介绍摄影服务组织的服务项目,通过展示样片、样本和样品, 让顾客充分了解组织的服务能力,感受产品的样式、表现风格和质量,详细说明服务收费标准及合同格 式条款。 7.2.2 应向顾客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对顾客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做真实明确的答复。 7.2.3 应当尊重顾客对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的自愿选择权。 7.2.4 为顾客提供符合自身服务能力和工艺水平的样片,相片生产周期和价格。 7.2.5 按顾客的要求,确认合同消费的具体内容。 3 DB22/T 447—2013 7.2.6 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服务合同,开具票据,收取应、预收款项。服务单据内容包括单位 或姓名、服务的内容、规格尺寸、数量、价格,以及看样片和交付相片的日期、经手人等,必要时还应 注明消费者对服务提出的特殊要求。服务单据至少为一式二份,一份存根,一份作为消费者取件的凭证。 7.2.7 服务合同签订后,应建立顾客资料档案,以便沟通联络。 7.3 形象造型 7.3.1 在为顾客服务过程中,应明确讲解是否有消费项目。 7.3.2 应根据顾客选择的服装及顾客脸型等实际情况进行造型。 7.4 拍摄 7.4.1 拍摄前服务人员应按照服务单据与顾客核对拍摄的服务项目要求,确认无误后进行拍摄。 7.4.2 拍摄过程中首先要了解顾客的喜好和气质,引导并处理好被摄者的姿势、表情,调动启发被拍 摄者的情绪,从自己的角度选用自己最擅长的表达方式和技巧进行拍摄。及时捕捉生动的拍摄瞬间,为 顾客拍摄出真实生动、形神兼备的影像画面。 7.4.3 证件摄影应按照不同证件的需求和规定,设定尺寸、背景的颜色。要正面拍摄,保证被摄者的 原貌,影像真实,欣赏与使用并存。 7.4.4 团体摄影中要求画面光线一致、队形整齐,对于大型团体摄影需使用特殊的摄影工具,以保证 摄影效果。 7.4.5 被摄者为 3 周岁以下的婴幼儿时,由于其视觉神经系统还没发育完全,强光会对眼疫系统的发 育造成不良影响,拍摄过程中尽量避免使用强闪光灯,可使用冷光源无闪灯。 7.4.6 礼仪庆典摄影应遵循顾客喜好为首要要求,并根据实际现场状况,记录庆典活动的过程;并辅 以细节上的拍摄完成服务合同;同时强调纪实性与艺术性。 7.5 选样片 选片接待人员应事先核对票据约定和服务内容的一致性。在选样片过程中,应协助顾客选片,办理 顾客确认手续;征询顾客有无补充服务要求(如版权加选、做放大化\特殊设计等),展示样片、样本 和样品,说明收费标准,开具票据,收取应收款。如服务存在缺陷,应主动向顾客道歉,建议重新为其 提供服务,并约定重新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日期等事项。 7.6 后期制作 7.6.1 后期制作人员应根据服务单据约定进行修调、设计及加工制作。对选样片确认的照片进行版面 及特殊产品设计,对照片人物在不失真的情况下进行修整、调色,并将照片输出、装裱和做册等。加工 完成后的照片及相关产品应符合规格尺寸(参见附录 B);影像清晰,色彩还原适合画面表现需要;剪 裁方正,装裱工整平服,无污渍;付与顾客产品应与样片或样本水平一致。提供的相关产品应与样品规 格一致。 7.6.2 对于后期制作(照片输出和相册及其他产品制作)委托给外部组织的摄影服务组织,应实施“谁 销售谁负责”,以确保不合格品时顾客投诉和索赔的可追溯性。 7.6.3 妥善保管顾客底片、相片及数码文件。顾客未选中的相片及次品、废品要采取删除、粉碎等方 法销毁。拍摄及制作过程的底片、数码文件及相片应有完整的传递处理时间,责任人等记录。 7.6.4 未经顾客允许不得擅自使用顾客肖像用于店面宣传, 如使用顾客肖像图片应主动与顾客签署《肖 像使用合同书》,并依据《民法》及《合同法》的条款在合同书中约定使用内容、使用范围、使用限制 及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等内容。 4 DB22/T 447—2013 7.7 取件 营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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