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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220 B 41 备案号:35786-2013 吉 林 DB22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1652—2012 规模化猪场卫生防疫规程 Intensive pig farms health and epidemic prevention regulations 2012 - 12 - 17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01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1652—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畜牧兽医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苏双、屠力波、王晓峰、吉凤涛、吕雪峰、任锐、许尧、成体鸽。 I DB22/T 1652—2012 规模化猪场卫生防疫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模化猪场卫生防疫的猪场建设、卫生管理、猪场的消毒、驱虫、免疫接种、疫病监 测与发生疫病后的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化猪场的卫生防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T 17824.1 规模猪场建设 GB/T 17824.3 规模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规模化猪场 intensive pig farms 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工业设施设备,组织和管理养猪生产,年存栏基础母猪100 头以上或年出 栏仔猪和育肥猪1000 头以上的养猪场。 3.2 基础母猪 foundation sow 已妊娠的初胎母猪和进入正常繁殖周期的经产母猪。 4 猪场建设 场址选择、建设面积、建设要求、猪场布局、水电供应以及设施设备等技术要求按照GB/T 17824. 1 的规定执行。 1 DB22/T 1652—2012 5 卫生管理 5.1 工作人员 患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猪的饲养。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获健康合格证者方 可上岗工作。 5.1.1 严格管理饲养人员和勤杂人员,饲养员工作应保持长期稳定。饲养员要在场内居住,不得随意 外出。猪场食堂不得外购猪肉,场内禁止饲养其他畜禽。猪场兽医不得从事对外诊疗工作。 5.1.2 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时必须更换服装,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和工作鞋(靴),经紫外线消毒室 消毒,从消毒槽经过,并进行洗手消毒。工作时动作要轻,不得惊扰猪群。工作结束后,必须将工作服 与工作鞋脱留在更衣室。工作服与工作鞋须经常洗刷,并用来苏尔和紫外线消毒。 5.1.3 建立并执行岗位负责制,专人、专舍、专用工具饲养。饲养员不得到其他饲养栋舍,以免造成 交叉感染。 5.1.4 更衣室、休息室等公共场所经常清扫消毒,保持卫生、清洁。 5.1.5 猪场谢绝参观,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在进场前必须经兽医人员批准并进行消毒、 淋浴、更衣、换鞋帽,并限定行走范围。 5.2 场区环境管理 猪场道路应保持清洁卫生,场区空闲地带种植花草、树木,进行环境绿化和净化空气。猪舍的空气 卫生、温度、湿度、采光、通风管理及参数要求按照GB/T 17824.3执行。 5.3 饲养要求 5.3.1 根据猪的品种、大小、强弱、不同生长阶段的生理特点,供给相应的配合饲料,保证其营养需 要。减少各种应激因素。 5.3.2 各种饲料的质量应符合 GB 13078 的卫生要求,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卫生要求。 5.3.3 贮水设备、饮水器、料槽和场区内一切车辆等各种用具经常清洗、保持洁净。 5.3.4 种猪需要更新必须引进种猪时,应按 GB 16549、GB 16567 的有关规定进行。 5.4 粪便的处理 场内的排水沟保持畅通,粪便每天清理1 次~2 次,清理出的粪便可经腐熟堆肥、生物发酵处理。 处理后要符合GB 7959标准的规定。 5.5 杀虫、灭鼠 5.5.1 杀虫 可选用除虫菊酯类等杀虫剂,对猪舍地面、粪便、蚊蝇孳生地进行喷洒。蚊蝇繁殖期每月喷洒1 次 ~2 次。 5.5.2 灭鼠 对猪舍、饲料库等场所每月检查1 次,发现鼠患及时投放卫生防疫部门发放的毒饵,禁止其他畜禽 进入场区。 6 猪场的消毒 2 DB22/T 1652—2012 6.1 在做好卫生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定期对场内外环境、栋舍内外、垫料、各类用具进行消毒。 6.2 消毒剂应安全、低毒、高效、无残留。一次使用一种,现用现配,不得两种消毒药同时混合使用。 6.3 出入消毒 大门入口处的消毒槽 (池), 消毒药使用2%火碱溶液或新鲜生石灰。 冬季使用火碱溶液时应加入1%~2% 的氯化钠防冻,消毒对象主要是车辆的轮胎。车身和底盘使用空气压缩消毒机,消毒液用3%来苏尔、0.2% 新洁尔灭、1%~2%福尔马林等。饲养人员进入猪舍更衣、换鞋后,用0.1%新洁尔灭洗手消毒。 6.4 舍外环境消毒 猪舍周围环境每14 d~21 d用2%火碱液消毒或撒生石灰1 次;场内污水池、排粪池及周围、下水道 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场区道路使用生石灰粉消毒,每月消毒1次。 6.5 猪舍消毒 6.5.1 空舍消毒 在猪群进入前,应空舍消毒。清除猪舍内的粪尿及垫料,并作无害处理;用高压水枪彻底冲洗顶棚、 墙壁、门窗、地面及其它一切设施,直至喷洒上的洗涤液透明为止;猪舍经水冲洗、干燥后,关闭门窗, 每立方米空间用福尔马林25 ml~40 ml,加12.5 g~20.0 g高锰酸钾熏蒸消毒48 h ~72 h,然后开窗通 风72 h以上,方可进猪。 6.5.2 带猪消毒 2 进猪后定期进行消毒,使用活动喷雾装置。技术参数要求:喷雾粒子为60 μm~100 μm,雾面1m ~2 m ,射程5 m~10 m。消毒药可用0.01%癸甲溴铵、3%来苏尔、0.3%过氧乙酸、0.1%次氯酸钠等可带猪 3 3 消毒的药物,对舍内的墙壁、栏杆、饲养用具、空气进行喷雾消毒,喷射量为50 ml/m ~60 ml/m 空间。 每周带猪消毒1 次~2 次。寒冷季节配制消毒液的水温应在40 ℃~45 ℃。 2 7 驱虫 7.1 驱虫药物的选择 根据驱虫对象选择药物,只驱体内线虫可选择左旋咪唑或丙硫咪唑;同时驱体内和体表寄生虫可选 择伊维菌素等制剂。 7.2 驱虫药物的剂量 每日每千克体重:左旋咪唑8 mg、丙硫咪唑10 mg,伊维菌素0.03 mg。 7.3 驱虫方法 采用口服给药,种猪每半年进行一个疗程的驱虫。仔猪于50日龄开始,间隔14 d~28 d进行两个疗 程的驱虫。 7.4 虫体及粪便的处理 对驱虫后排出的虫体和粪便按5.4项处理。 8 免疫接种 3 DB22/T 1652—2012 8.1 接种的基本要求 8.1.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配套法规,进行免疫预防接种。 8.1.2 特殊情况下按照县级以上的动物防疫部门要求执行。 8.2 常规免疫程序 8.2.1 仔猪免疫接种 8.2.1.1 仔猪出生后接种伪狂犬疫苗,间隔 7 d 以上接种猪瘟疫苗。 8.2.1.2 仔猪 28 日龄~35 日龄,仔猪副伤寒疫苗口服。猪肺疫 C20 活疫苗口服,猪丹毒活疫苗耳后颈 部肌肉注射,三种疫苗可同时进行,也可口服仔猪副伤寒疫苗,同时耳后颈部肌肉注射猪丹毒疫苗、猪 肺疫氢氧化铝二联活疫苗。 8.2.1.3 仔猪于 40 日龄、70 日龄分别接种猪口蹄疫疫苗。 8.2.1.4 因疾病、去势等原因未能接种上述疫苗的仔猪,应在仔猪康复后及时补种。 8.2.2 种猪免疫接种 8.2.2.1 后备种猪在育成前期,常规免疫可参考仔猪免疫程序。在育成前 14 d 左右,注射一次猪瘟疫 苗, 7 d 后接种猪伪狂犬病基因缺失活疫苗,妊娠中后期或产前 21 d~28 d 再加强免疫一次。细小病 毒阳性场,后备母猪可在配种前一个月接种猪细小病毒灭活苗。 8.2.2.2 经产母猪在仔猪断奶时接种猪瘟疫苗,间隔 7 d 接种猪伪狂犬病基因缺失活疫苗。猪口蹄疫 疫苗在配种后 21 d~35 d 接种一次。妊娠中后期母猪暂不接种,产后补注。 8.2.2.3 种公猪按照经产母猪剂量每半年接种一次猪瘟疫苗、猪伪狂犬基因缺失活疫苗、猪口蹄疫疫 苗。每种疫苗接种间隔时间为 7 d~14 d。 8.2.2.4 其他疫苗的接种,猪场可根据本场、本地的猪病流行情况自行决定。 8.3 操作要求 8.3.1 免疫接种时应严格按照疫苗产品说明书要求操作,并对疫苗瓶等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8.3.2 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和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猪的品种、日龄、数量、疫苗使用前的检 查、稀释液、稀释方法、稀释倍数、接种日期、操作人员及操作过程等。对强制免疫接种的疫苗应佩戴 耳标。 8.3.3 稀释疫苗在清洁的环境下进行操作。稀释液使用无菌生理盐水或专用稀释液。 8.4 疫苗的管理及使用 8.4.1 猪场应配备专用的冰箱和疫苗运输冷藏箱,根据免疫接种计划采购疫苗,疫苗在运送过程中使 用冷藏箱运输。疫苗进入猪场后,应按疫苗名称、规格、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进行入库登记,按疫苗储 藏温度要求迅速放入冰箱内。 8.4.2 对储藏疫苗的冰箱应经常检查和维护,使其正常运转。冰箱禁止存放食物、饮料等物品。 8.4.3 疫苗在使用前,应进行出库登记,并仔细检查疫苗的名称、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 保存期、规格、封口及瓶外观、冻干苗真空度、理化特性等。如疫苗过期、瓶口破损、冻干苗失空、理 化特性发生变化等异常情况禁止使用。 8.5 免疫监测 4 DB22/T 1652—2012 有条件的猪场应开展猪瘟、口蹄疫等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采用正向间接血凝或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等血清学诊断试剂进行监测。对免疫不合格的应及时补免。 9 疫病监测与发生疫病后的处理 9.1 疫病监测 猪场兽医应密切关注周围动物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在饲养员的协助下,随时观察本场猪群的状态, 检查时间在每天清晨、中午、夜晚进行。主要检查采食、饮水、粪便、精神状态、活动、呼吸等基本情 况,并做好记录。如发现异常立即将其隔离,由兽医查明原因,及时处置。病死猪的尸体按照GB 16548 的规定执行。 9.2 发生疫病后的处理 对可疑传染病的病猪,如无条件确诊时,可由兽医人员带病料送检。在冬季病猪死亡6 h内、夏季 死亡1 h内将病料密封,与冰袋一起放入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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