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99 A 00 备案号:38341-2013 吉 林 DB 22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1841-2013 现场检测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acations for scenne test 2013 - 05 - 15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07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1841-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管理监督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质量管理监督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宁、田桂英、李桂君、李毅然、何超、王文魁 、刘忠臣、蔡英华、李 平、 张国民、孟黎鹏、沈佳龙。 I DB22/T 1841-2013 现场检测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检测/校准机构现场检测的规范性引用文件、现场检测的服务要求、现场检测程序现 场检测的实施、现场检测的类别、数据处理和复核、质量判定和服务质量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在实验室以外的现场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170 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10111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DB22/T 1514 机关工作人员礼仪服务规范 3 1) 现场检测 的服务要求 2) 3.1 检测/校准机构 统一负责现场检测的受理和工作安排,对现场检测的结果负责。 3.2 现场检测服务事项公开要求 检测机构开展的现场检测服务事项应向社会公布下列内容: a) b) c) d) e) f) 检测服务事项名称或范围; 检测产品的质量要求依据和检测方法的依据; 检测时限; 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受理程序; 受理单位名称、地点、邮编和负责处理监督投诉机构的联系人及其电话、邮箱。 3.3 现场检测的服务质量要求 3.3.1 现场检测服务事项法定要求按时办结率 100%。 3.3.2 现场检测服务事项承诺时限办结率 100%。 3.3.3 现场检测顾客满意率≥85%。 3.3.4 现场测顾客综合满意指数≥80(分)。 1) 检验/检定机构按照产品的质量和方法标准、规程进行检验/检定的活动。 2) 依法实施产品质量检验和计量检定的法定技术机构。 1 DB22/T 1841-2013 3.3.5 工作人员着工装率 100%。 3.3.6 工作人员行为、仪表形象、工作态度和工作等纪律要求,符合 DB22/T 1514 规定。 3.3.7 工作人员服务用语应使用文明用语,不使用服务忌语。 3.3.7.1 a) b) 文明用语如下: 到达检测服务现场时,应主动使用“您好,我们是 XXX 检测单位的……”; 需要被检测单位提供某些条件时,应说“按照хх规定,您应该提供хх材料”; 当工作出现差错时,应说“对不起或非常抱歉,是我失误,耽误您时间啦”; d) 当被检测方提出意见或建议时,应回答:“谢谢,欢迎您的监督和帮助”; e) 当受到被检测单位表扬时,应回答:“谢谢!”; f) 当检测结束要离开现场时,应主动使用“再见,欢迎您将意见留给我们,便于我们改进服务” 的告别语。 3.3.7.2 服务忌语如下: a) 接待被检测单位时,不得说“急啥呀,不得一个一个检测吗,我这么累还没说啥呢”;“我要 下班了,明天再检!”; b) 商谈业务时,不得说“这是规定,你懂不懂”、“我刚才已经说过,你怎么还问”、“怕麻烦 你就不要检”、“机器坏了我有啥办法”; c) c) d) 被检测单位对业务不熟或想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耐心说明,不得说“我不知道,自己找呗”、 “这么多业务我哪知道那么多”; 工作中出现差错时,不得说“我就是这样的,你去投诉好了”或“有意见找领导反映”。 3.3.8 原始记录要求 3.3.8.1 在现场进行检测工作时应当使用规范的“现场检测原始记录单” , 纪录内容包括(但不局 限于): a) 现场检测任务书编号; b) 检测依据的标准、规程、规范等; c) 使用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检定证书编号、校准、检定的有效期; d) e) f) g) h) 依据检测方法标准要求必要的环境条件; 样品名称、编号(批号); 注明检测时间、地点、日期; 每页填写流水号页码; 检测读出数据、计算公式、数据处理等其他必要的信息。 3.3.8.2 原始记录可使用碳素笔、钢笔填写。 3.3.8.3 原始记录出现错误时处理的方法如下: a) 不需要更改仅删除时, 采用双线杠改; 3) 需要更改时,采用双线杠改 ,在双线杠改上方填写更改内容,并由杠改者和被服务方双方签字 确认。 3.3.8.4 原始记录单应有检测人和复核人 2 人以上签字。 b) 3) 原始记录出现错误时,在错误处标注的 2 条水平线。 2 DB22/T 1841-2013 3.3.8.5 原始记录应保证检测报告具有可追溯性。 3.3.8.6 按照规程、规范要求记录。 3.4 现场检测人员要求 3.4.1 检测机构应当委派 2 人以上(含 2 人,下同)的人员负责现场检测工作; 3.4.2 检验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3.4.3 现场检测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不得泄露企业的产品技术指标等商业机密; 3.4.4 现场检测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着整齐、洁净的工作装,随身携带具备检测资质的证件,佩戴表明 身份的胸卡等。 4 现场检测程序 4.1 检测机构制作统一的“现场检测任务书”,主要内容包括: a) b) c) d) 检测产品名称及任务来源; 检测产品的质量依据和方法依据; 被检测单位、现场地点、检测周期和联系人、联系方式; 使用的检测设备、被测产品、环境、检验记录要求等其他事项。 4.2 现场检测的数据和报告的内容如下: a) 现场检测的数据应当记录在“现场检测原始记录”内,并有 2 名以上的现场检测的人员和被服 务者签字; b) 现场检测的人员不得在现场判定检测结果和出具检测报告。现场检测的数据需带回本单位,按 照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的程序,出具现场检测报告; c) 现场检测的原始记录可复印给被服务者(如需要)。 4.3 现场检测人员工作准备主要包括: a) 携带现场检测任务书和检测人员资质证件; b) 熟悉被检产品的有关质量标准或规程、规范、抽样方法、抽样方案、封条及检测方法等技术要 求; 了解检测的目的和被检产品的有关情况; 准备必要的封样工具、检验细则、委托检测协议书、原始记录等相关文件; e) 现场检测用仪器、设备必须在检定有效期内,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f) 现场检测工作方案。 4.4 检测现场工作程序如下: a) 向被检测方出示工作证和“现场检测任务书”等证明文件表明身份; b) 除指令性计划外,与被检测方协商制定开展现场检测的工作方案; c) 非指令性检测按双方协商方案进行。双方在协商方案签字后或加盖公章后记录备查。 c) d) 5 现场检验的实施 5.1 现场检测工作需要用样本的质量推断批质量的,应当进行随机抽样。抽样原则如下: a) 批的确定按照 GB/T 2828.1 和有关规定进行; b) 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随机抽取样品。如使用 GB/T 10111 对分立个体类产品现场产生随机数代 表被抽取的样品号码等方法; 3 DB22/T 1841-2013 属于监督检查性质的产品质量现场检验抽样,按审批的方案实施; d) 对样本封样或打标记; e) 将抽样情况真实的填写在抽样单上。 5.2 在正式进行检测前,检测人员应当场验证下列情况满足检测要求,方可开始检测工作。主要内容 如下: a) 检测前应确定所需仪器的有效期; b) 检验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检测标准或规程、规范的规定; c) 熟悉仪器设备性能,并亲自操作; c) d) 现场检测情况应在原始记录上记载。 5.3 检测应当按相关规定的方法进行。 5.4 检测人员在特殊情况需离开现场时,应将样品进行封存。 5.5 检测过程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环境等发生意外,应终止检测。并将发生意外的现象做详细记 录。 5.6 检测人员应按规定准确填写原始记录,如检测时间、地点、环境、仪器设备、检测方法、检测数 据等。 5.7 检测结束后,将检测样品和备份样品就地封存,告知被服务者对检测报告无异议后,方可启封处 理。 6 现场检测的类别 6.1 现场检测的分类原则如下: a) b) c) 指令性检测,包括国家监督抽查、省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 委托检测,主要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委托; 其他检测,主要包括仲裁检测和产品质量鉴定。 6.2 现场仲裁检测法定委托人包括: 司法机关; 仲裁机构; c)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d) 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e) 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6.3 现场仲裁、产品质量鉴定检测的程序内容包括: a) 出具“产品仲裁检验委托协议书”或“产品质量鉴定通知书”; b) 按照《产品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 a) b) 6.4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现场仲裁和产品质量鉴定的检测: a) b) c) 无检验依据的; 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测的;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6.5 仲裁检测和产品质量鉴定的质量判定依据为: 4 DB22/T 1841-2013 a) b) c) 7 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争议双方约定的产品标准或有关质量要求; 被检测方明示的质量要求。 数据处理和复核 7.1 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中实测值应为设备、仪器、仪表的指示值(可分辨值),需要处理的数据符合 GB/T 8170 规定,并由复核人进行校核。 7.2 现场检测人员对检测数据有异议,应当场复核。 8 质量判定 8.1 判定依据为: a) b) c) 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检定规程、规范或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 未制定标准的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 既无标准,又无规定要求的,以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标签\经确认的校准方法等明示的 质量标示为准; 必要时,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合同约定。 不做全项检验时,可对所检项目做出判定。 无判定依据的,只提供检测结果,不做判定。 被检测产品如有分级分等规定时,检测结果应做出符合某等(级)品或不合格的判定。 现场检测报告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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