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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地下综合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综合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综合管线 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综合管线运行安全,共享地下综合 管线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 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线的规划、建设及 地下综合管线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综合利用, 适用本办法。 国防科研、军事专用的地下综合管线的管理,不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 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综合 管线的规划管理、综合协调以及地下综合管线信息系统(数 据库)的建设、管理和综合利用。 -1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法定职责分别负责地下综合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综合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的收集、保管及利用。 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应急管理、 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科工信、旅游和文体、电力等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综合管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数据库的更新、管理及运行 维护经费纳入币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鼓励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 率;鼓励架空管线的权属单位制订改造计划,逐步入地理设 管线。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地下综合管线规划和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协调 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八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 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综合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 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地下综合管线的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地下 - 2 - 综合管线。 第九条建设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时,建 设单位应当通知相关地下综合管线单位同步建设地下综合 管线。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预留地 下综合管线位置。 第十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涉及地下综合管线的, 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指认管线的详细位置、提供需要迁 移管线的详细资料,提出管线保护方案等。 迁移管线的有关费用应当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 第十一条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且在地下综合管廊中 留管线位置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地 下综合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 批上述管线的道路占用挖掘许可。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地下综合管线应当尚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 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施工 单位在地下综合管线工程施工前,均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审请取得施工地段的 地下综合管线现状资料。 第十四条地下综合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 法向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请组织放线,自然资源 -3 - 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审请之白起3个工作日 内完成放线。 第十五条地下综合管线工程施工,确需挖掘城市道路 的,应当向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请。影响交通安全 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同意。 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 规划变更的,审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地下综合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 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的平面位 置、埋深、规格等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原审批部门 同意。 第十七条地下综合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 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请组织验槽和峻工测量,形成准 确的峻工测量数据后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地下综合管线工程峻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请规划核实。自然资源和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出具峻 工规划核实证明;不符合的,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审请 规划核实。 第十九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地下综合管线建 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峻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 - 4 - 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 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等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依法进行峻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 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地下综合管线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交规划 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道路挖掘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放(验)线和峻工测量成果、规划核实证明、工程档案认可 文件、峻工图及其他相关建设材料。 未按前款要求提交材料的,不得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属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不得安排工决算评审或者审计。 第二十二条地下综合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日 常巡查并排查和消除地下综合管线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 并定期进行演练,保障地下综合管线的安全运行和完好、正 位并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避免发生地面塌、 管道爆裂等事故。 第三章,数据库的建设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数据库,确保地下综合管线的信息和数据的实时录入、动 态管理和综合利用,并通过“海口市地下管线协同共享系统” 对地下综合管线数据和信息进行管理,实现数据库的共建共 - 5 - 享。 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有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 立建立完善本单位的管线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数据库的地下综合管线数据来源包括: (一)有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现有的管线数 据; (二)通过地下综合管线普查获得的管线数据: (三)有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正在规划、设 计或建设中的管线数据; (四)地下综合管线建设工程覆土前的峻工测量数据; (五)建设单位发现地下综合管线资料不明或者施工单 立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综合管线,向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组织探测获取的测量数据; (六)通过其它方式获得的管线数据。 第二十五条数据库更新采用动态更新与片区普查相 结合的方式,建立以覆土前的工测量为主的动态更新机制。 第二十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 据城市建设需要,对未完成地下综合管线普查区域组织地下 综合管线普查,并及时更新地下综合管线数据。 第二十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与 有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共同确定的数据库使用 范围和使用权限,向社会公众提供地下综合管线信息查询和 - 6 - 咨询服务。 有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根据使用范围和使 用权限,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可以无偿使用数据库。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数据库,查阅 地下综合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将其通过数据库共享获得的地下综合管线信息提供给 其他人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地下综合管线施工过程中,市政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进行现场监督管理,查验相关施工手续 是否完备,施工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监督。施工手续不完备的, 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函告相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 行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 地下综合管线建设工程覆土前组织验槽和峻工测量的,由自 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 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峻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尚市城 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 -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6日起施行。 -8 -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6日起施行。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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