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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对食品生产加工 小作坊的集中管理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 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 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 加工中心(以下简称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生产经营及对其 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 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达不到国家规定的 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非现场制售, 不提供餐饮服务的生产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是指符合市、区人民政 府统一规划设立的可以为多个食品小作坊提供生产经营场 所,并对其场所内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统一服务 -1- 和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 实行集中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引导食品小作坊进入食品集中 加工中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生产经营,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 制度,配合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依法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 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 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 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实施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 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 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 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集中管理工 作纳入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将食品小作坊集中管理 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食 品安全工作规划执行,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 2 - 第七条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奖励、 资金扶持、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 品集中加工中心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报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办法 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真实、公正地报道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 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舆论 监督。 第十条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加入食 品行业协会,接受食品行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为 其提供的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并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 和管理。 第二章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 政府引导、企业投资、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接按照产业发展和城乡规 划的总体要求,根据常住人口、地理位置、辐射半径等因素, - 3 - 结合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等情况,对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建设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三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不得在下列区域设立: (一)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二)有害废弃物、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 他护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区域: (三)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区域: (四)周围有虫害大量擎生潜在场所的区域; (五)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等环境敏感 点为主的区域以及工业集聚的区域。 第十四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 (一)环境整体协调美观,广房建设用材符合食品生产 加工卫生要求及防火规范,建筑内部结构应当易于维护、清 洁和消毒; (二)道路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无毒、无味、 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空地铺设水泥、地砖或者草坪。地 面保持平坦防滑、无裂缝,易于清洁、消毒; (三)供水设施能保证水质、水压、水量及其他要求符 合生产需要,食品加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 卫生标准; (四)配备排水系统,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保证 - 4 - 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排水系统出入口应当采取降低虫 害风险的适当措施; (五)配备排污系统,保证污水和废气处理达到国家或 者地方有关标准要求后排放: (六)配备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个人卫生、通风、 照明、仓储、温控等设施,配备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标准: (七)配备检验室,检验室的设备、设施满足出广检验 项目的需要。 第十五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合理布局,生产工作 区内的加工区、仓储区、配送区和检验区等各功能区域应当 有明显划分,并采取有效的分离或分隔措施。生活区应当与 生产工作区保持有效分隔,防正各区域间交叉污染。 对生产车间进行透明化设计,鼓励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安 装视频监控系统,使用信息化手段对生产场所进行实时监控 及对产品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第三章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职责 第十六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与进驻生产的食品 小作坊明确以下食品安全服务和管理的职能与责任: (一)统一的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对食品小作坊和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有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 5 - (二)统一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集中加工 中心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确保食品小作坊生产 经营活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证生产经营环境卫生、无毒、 无害; (三)统一的登记证审查制度,对进入食品集中加工中 心的食品小作坊审查其登记证,并将复印件集中归档: (四)统一的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审 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加工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并将复印件集中归档: (五)统一的进货查验制度,对食品小作坊购进的原辅 材料进行集中验收和把关,所有原辅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 投入使用; (六)统一的出厂检验制度,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 品出广前应当经过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统一检验,并保存相关 凭证; (七)统一的台账集中管理制度,对食品小作坊的进货 (原辅材料)、销售台账进行集中整理归档,相关记录和凭 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 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八)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潮制度,出广的食品应当采用 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信息, 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 - 6 - (九)统一的食品召回制度,督促食品小作坊将其生产 并直已经上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召回, 由食品集中加工中心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防止再次 流入市场; (十)统一的废弃物处理制度,对食品小作坊在生产经 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统一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 经营等环节。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建立并落实上述食品安全服务 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主要负责人应当负责落 实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统筹、协调食品 集中加工中心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 员,具体负责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 负责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统一配备符合卫生 规范要求的产品运输车辆,或者对食品小作坊的产品运输车 辆进行规范化管理。运输车辆应当做到专车专用,每日对车 湘清洗消毒不少于1次,随军配备清洗消毒记录台账并做好 清洗消毒记录。 贮存、装卸食品的容器、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 -7 - 洁。 第十九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发现食品小作坊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并向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调查: (一)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登记证超过有效期 限、被吊销、注销后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二)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 (三)生产加工属于禁止生产加工类的食品 (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材料、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 第二十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发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 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督促 食品小作坊限期改正;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 当立即督促食品小作坊停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尚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发现食品小作坊生产 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及时督促食品小作 坊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及时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集 中加工中心应当立即督促其采取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 故的食品及原料等措施,防止事故护大,并配合相关部门开 -8 - 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订食品小作坊 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具体 实施方案,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的抽样检验内容。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 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巡查、抽查 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 督管理工作,确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 制止,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处理。 第二十六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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