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开发 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的建成区户外广告 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 文学、图像、灯光、影像、实物造型等表达方式直接或者间 接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的广告: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道路、广场、地下通道、公共绿地、水域、公园 等公共开散空间; (三)公交场站、候车亭、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 公共信息栏等市政设施; (四)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 型等载体。 - 1 -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自有或者租货 的办公、经营场所,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用于表 明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标牌、匾额、灯箱、实物造型 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 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监督管理 机构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 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公安机关等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户外户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协助做好户 外广告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管 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将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 规划、设置技术规范和设置批准、备案的有关信息等内容纳 入该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和有关管理 部门查询和监督。 第七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安全; (二)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三)鼓励创意、品质设计,形状、规格、材质、色彩 - 2 - 等保持与城市空间和周边景观相协调。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第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 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的区域、道路和建(构) 筑物等,以及各区域的规划控制细则; (二)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位置、形式、规模、色彩、材料、亮化等基本设 置; (四)明确公益广告设置的规划原则、区域和比例。 第十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 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户外告设 置规划。 影响建筑物安全、通风、采光、消防或者市容景观,确 需变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 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补充完善。 第二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 - 3 - 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对设置户外广 告作出禁止性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表明申请主体资格的 文件; (三)设计方案、载体位置示意图; (四)安全责任承诺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利用下列载体或者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 的,公益广告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20%,并通 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经营权: (一)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 共场地等; (二)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公共自行车等公共交通工 具。 户外广告经营权招标、拍卖所得应当用于市政等公共场 地、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 的设置人签订管理协议,管理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置位置、数量、规格及期限: - 4 - (二)公益广告发布的数量、时长或者比例: (三)履约信用承诺; (四)安全管理措施; (五)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置。 管理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组织文化、旅游、体育、公益、产品展销、 商业宣传、节日庆典等活动,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占用街 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的,设置人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城市管 理部门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形式、范围、期限和管理措施的书面说明; (三)载体位置示意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管理部门自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审请后,在5个 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子显示屏设置期限不得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 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 (二)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招标、 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规定的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户 外广告设施,公益性的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商业性的不 -5 - 得超过30日; (四)建设项自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挡广告,不得超过 项目建设期。 第十九条住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倒 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户告设置许可文件。 第二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地点、位置、规格、设计图、效果图 等内容设置; (二)按照城市照明或者景观照明的规定,采取有效措 施控制照度和开闭时间: (三)在户外广告上标明行政许可文号; (四)经营性户外广告版面空置,超过7日的,应当发 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经营性广告为止; (五)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经营 性广告; (六)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达到使用年限或者 失去使用价值的,设置人应当修复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设置人在设置招牌前,可以向城市管理部 门查询设置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相应服务。 招牌设置完成7日内,设置人应当通过户外广告和招牌 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直接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招牌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6 -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表明审请主体资格的 文件; (二)设计方案、载体位置示意图: (三)现场照片; (四)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设置招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城市容貌标准以及设置技术规范: (二)共用一个场所或者建筑物设置多个招牌的,该场 所或者建筑物所有人或者设置人应当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制 作; (三)招牌的体量、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 例适当,与相邻招牌、广告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等协 调统一; (四)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或者解散的,应当自搬 迁、变更、歇业或者解散之前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二十四条设置招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户外广 告管理: (一)设置位置不在设置人办公地、经营地范围内的; (二)发布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商号以外内容 的。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峻工后,按照国家有 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需要检验的,设置人应当组织设 -7- 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机构依据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对工 程质量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维护、 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维护。 设置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全标准组织安全检测: 对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修复 或者拆除。 遇有大风、暴雨或者其他异常天气预警时,设置人应当 及时对户外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断电 等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隐患时,设置人应当立即 予以修复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修复或者拆除期间,设置 人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户外户告和招牌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 观。 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等的, 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配置的夜间照明设施,应当保 持功能完好;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等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 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过期 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拆除。 -8 -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及其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 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检查制度; (二)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 信息; (三)督促设置人履行维护职责,排除安全隐患; (四)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城市管理部门 投诉、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 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事项可 以委托省级以上开发区、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在其 管辖区域内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 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9-

pdf文档 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 1 页 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 2 页 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3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