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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 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 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 (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 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 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 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 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1 -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单位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加强对内部 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 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内部 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一)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较大 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地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型 企业;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应当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 部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其中应当报机构编制部 门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 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 2 - 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 业和金融机构应当设置总审计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根据 需要,依法经批准可以设置总审计师。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 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重大事项应当尚本单位党组织 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单位党组织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报 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第八条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 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实施 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第九条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 审计服务。单位应当对所购实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 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上级和 本级党委、政府以及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要 求; (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保障 - 3 - 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和条件; (三)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内部审计人员 培训教育条件,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结构合理; (四)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提高管理水 平和效果; (五)支持和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 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 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 大措施、重要项目等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年度业务 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 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 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 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 4 - 进行审计; (八)会同本单位相关部门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 实; (九)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和管理; (十)办理审计机关委托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 项; (十一)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十二)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履 行职责、制度建设、重大决策、行政执法、权力制约、矛盾 化解等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内部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 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 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以及其所属单位重大决策、 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 度;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 -5- 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单位报告,经同意作出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批 准,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 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或者移送处理的建议; (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处理 的建议; (十)对表现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提 出表彰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教育、水利、文化、卫生等系统主管部门以 及所属单位较多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 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内部审计 - 6 - 有关规定、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开展内部 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项目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内部管理 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住审计,经济责住审计结果报告以及经审 计认定的整改结果归入被审计人员档案。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及时归档。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 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尚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 计制度建立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等情况。单位应当每年将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统计报表、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 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间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 级审计机关备案。 地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需要 查阅法治建设内部审计情况以及相关资料的,国家机关应当 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被审计对象对内部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 自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或者审计、 财政等有权机关提出申诉,单位或者审计、财政等有权机关 应当自收到审诉90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7 - 第四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间题,应当及时整改, 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为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内部审计结 果以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 法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单位办理。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单位纪检监察、巡 察、组织人事等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 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 制,将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单位考核、任免、奖 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 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并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 审计报告中反映。审计机关审计时利用内部审计成果的,应 当在审计报告中注明。 内部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审计机关、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审 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参考。国家机关的内部审计报告可以 作为开展法治建设督察工作的参考。 第五章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明确负责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的职能机构和专 - 8 - 职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操作规范: (三)推动并督促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四)指导单位统筹安排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突出审计 重点; (五)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检查和评估 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六)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七)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按有关规定表彰 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采取白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 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单位内部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以及质量效果等内容,纳入审计监督评价的范围。 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审 计机关应当督促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 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 应当检查和评价其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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