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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实施“拥 江发展”战略,探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模式,贵 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建设生态文明, 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规划、保护、建设、 发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 准设立、地域范围为淳安县行政区域,发挥生态资源优势, 探索人和自然和谐共生发展路径,实施特殊的管理体制机制, 实现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 高品质生活的地区。 第三条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管理坚持“共抓大保护、 不搞大开发”的理念,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和保障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 与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特别生态功 能区重大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和重要区块建设和绩效考核, -1 - 决定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的重大决策。 本市设立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协调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各项工作推进,定期研究特别生态 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落实阶段性目标; 管理委员会的白常工作由淳安县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淳安县人民政府是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 展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上级政府的战略决策部署,根据本 办法规定组织编制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研究制 定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升展执法活动。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文化、旅游、 民政、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 与发展工作的指导,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做 好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根据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和管理需要,可 以成立专门研究机构,开展湖泊生态治理、生态产品价值实 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方面的专项研究,为淳安特别生态 功能区建设和保护提供决策参考。 -2 -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淳安 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公布实施。 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 空间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方案等相衔接。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 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保护与发展的各类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范围内原有的规划与生态功能区 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不相符的,应当依法进行修订。 第八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千岛湖湖区及 周边自然山水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保持自然山 水景观风貌的完整性。 第九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划评估机制,定期 对特别生态功能区各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 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规划优化、修改的依据。 第三章‧生态保护 第十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规划和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 - 3 -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淳安 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公布实施。 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 空间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方案等相衔接。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 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保护与发展的各类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范围内原有的规划与生态功能区 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不相符的,应当依法进行修订。 第八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千岛湖湖区及 周边自然山水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保持自然山 水景观风貌的完整性。 第九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划评估机制,定期 对特别生态功能区各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 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规划优化、修改的依据。 第三章‧生态保护 第十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规划和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 - 3 -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淳安 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公布实施。 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 空间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方案等相衔接。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 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保护与发展的各类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范围内原有的规划与生态功能区 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不相符的,应当依法进行修订。 第八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千岛湖湖区及 周边自然山水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保持自然山 水景观风貌的完整性。 第九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划评估机制,定期 对特别生态功能区各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 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规划优化、修改的依据。 第三章‧生态保护 第十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规划和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 - 3 -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淳安 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公布实施。 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 空间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方案等相衔接。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 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保护与发展的各类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范围内原有的规划与生态功能区 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不相符的,应当依法进行修订。 第八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千岛湖湖区及 周边自然山水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保持自然山 水景观风貌的完整性。 第九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划评估机制,定期 对特别生态功能区各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 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规划优化、修改的依据。 第三章‧生态保护 第十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规划和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 - 3 -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淳安 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公布实施。 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 空间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方案等相衔接。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 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保护与发展的各类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范围内原有的规划与生态功能区 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不相符的,应当依法进行修订。 第八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千岛湖湖区及 周边自然山水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保持自然山 水景观风貌的完整性。 第九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划评估机制,定期 对特别生态功能区各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 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规划优化、修改的依据。 第三章‧生态保护 第十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规划和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 - 3 -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淳安 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公布实施。 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 空间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方案等相衔接。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 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保护与发展的各类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范围内原有的规划与生态功能区 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不相符的,应当依法进行修订。 第八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千岛湖湖区及 周边自然山水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保持自然山 水景观风貌的完整性。 第九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划评估机制,定期 对特别生态功能区各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 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规划优化、修改的依据。 第三章‧生态保护 第十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规划和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 - 3 -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淳安 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公布实施。 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 空间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方案等相衔接。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 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保护与发展的各类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范围内原有的规划与生态功能区 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不相符的,应当依法进行修订。 第八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千岛湖湖区及 周边自然山水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保持自然山 水景观风貌的完整性。 第九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划评估机制,定期 对特别生态功能区各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 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规划优化、修改的依据。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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