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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 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全力 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 战略,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根据国务院《优 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 工作。 本办法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 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 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坚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 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创新、 创业、创造的发展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 动能,努力建成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 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省份之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2-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 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 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 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 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 境建设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 环境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 化发展有关规划的要求,落实长三角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区域 协同机制和等高对接机制,强化创新协同驱动,加强互动合 作,借鉴先进经验,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服务体系,优化市 场环境。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 当组织人员开展“四送一服”双千工程,为市场主体送新发 展理念,送支持政策,送创新项目,送生产要素,服务实体 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通过省 “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综合服务平台,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 题渠道,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解读、收办问题、对接生产要-3-素等服务,在职能范围内依法依规帮助解决生产经营各类问 题。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依据国家建立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通 过营商环境有关监测系统调查以及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等 方式,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 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 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支持新闻媒体 客观、公正地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建立舆情收集和回 应机制。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市场主体 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应当由 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各类市 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 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 用国家和省支持发展的政策。-4-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全面实施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 实现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依法公开交易及履约信息,保障 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 政监督管理部门健全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 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情 况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分类分行业统一 市场主体参与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健全公共资源交易 制度规则清理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 理,健全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市场和履约现场联动机制,推进 市场主体及项目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和行政处罚结果在公共 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运用。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市 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 产安全。依法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 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程序进行,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商务、外事、公安、海关等部门 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 保护行政执法协作,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5-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形成各渠道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 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 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等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 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 体收费或者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捐赠、赞助等变相收费。 第三章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 商事制度改革,实行统一的企业登记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 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简化市 场主体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 优化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间,精简申请材料,降低开办成 本,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部 署,持续放宽市场准入,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 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市场准 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6-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 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 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强化人力资源市场 主体培育,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建立健全政府宏 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才流动配置方式。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 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加强政策跟踪调研,及时就政策落 实中的具体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 时惠及市场主体。 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 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 会公开。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 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 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7-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拓 宽直接融资渠道,实施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政策,对符合 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给予奖励。 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 省财政统筹资金支持省级股权投资基金注资及奖励,促进省 级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营。 提升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推进新型政银担业务, 实施担保再担保优惠费率政策。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 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引导公用企事业单位简化 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 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邮 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 信息。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 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 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 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兑现政策承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 者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 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8-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 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各项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 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 理、审计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七条围绕建立趋同的信用制度和标准、共享的 信用信息资源、共同遵守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加强长三角区 域交流与合作,在信用信息征集、产品应用、制度保障、信 用服务市场发展等领域,推进区域信用一体化进程。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应当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 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 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提高清税办理 速度,优化社保、商务、海关等登记注销,为企业退出市场 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与司法机关 协作,推动建立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破产程序 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维护稳定等工作。-9-第四章政务服务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共同打造 新型全省政务服务“皖事通办”平台,推进各类政务服务事 项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建设“皖事通”统一移动端,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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