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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完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地下空 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户播电视、工业等 各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 划、建设、维护、信息和档案管理等活动,但地下国防通讯 管线,海域的地下管线以及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 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 协调管理、集约利用、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综 合协调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规划、规划许可审批、验 -1 - 线、规划条件核实、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水务、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轨道交通、应急管 理、公安机关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 相关管理工作。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管理权限 负责本辖区内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 护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 广先进技术,提高地下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建设单位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进 行地下管线建设,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中的应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依法建 设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依法建 设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合理确定各类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 模、走尚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地下 -2 - 管线综合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电力、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 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各行业地下管线专业规划,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各类管线专业规划要相互协调, 并与详细规划,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空间、人防等规划相 衔接,不得违背国王空间总体规划强制内容。 第九条编制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依据地下 管线综合规划和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对地下管线做出具体安 排,并按规划安排的位置敷设。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规 模、布局、理深以及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管线 与公路、建(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和行 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为集约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同一道路原则上只能敷设 条同类型同等级的管线,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对管线敷 设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应当采用城市统一的 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干条现有的电信架空线、110千优及以下等级电力 架空管线应当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市道路建设、公路建设、 轨道交通建设、旧城改造、地块开发等逐步入地。 -3 -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审请办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前,应当通过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并 取得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无地下管线现 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探测查明该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情况,及时将探测查明 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报送至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地下管线工程探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应当依 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与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公园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 下管线工程,司以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司、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干三条地下管线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或者开挖道路、 公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请办理临时 占用或者挖掘许可手续;涉及地下管线安全、消防安全、防 洪防汛安全、轨道交通保护、树(林)木保护的,地下管线 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的意见,协 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 的单位进行现场放线,并尚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请验线。 -4 - 未经验线,地下管线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 工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应急处置方案,在施工现场设置醒自告 示牌和警示标志,明确安全责任,通知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 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 施,严禁在情况不明时进行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落 买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 资质的单位进行峻工测量,形成准确的工测量数据文件和 地下管线工程测量图,并将地下管线峻工成果报送至市自然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开挖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单位应当在工程覆 土前完成跟踪测量;进行非开挖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地下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土两端预留测量条件,并 且向测绘单位提供非开挖段准确的定位资料。 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测量费用,应当纳入地下管线工程 造价。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持 规划条件核实报告尚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请规划条件 核实。经核查符合的,由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规划核 实意见;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地下管线建 -5 - 设单位不得组织峻工验收。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工验收。验收合格 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 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本行业地下管线权属 单位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根据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定 期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其所属地下管线 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 生地下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抢修,并向应急管理部门 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 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三)高危地下管线(燃气、石油、高压电力、大管径 给水)应加强防护措施,管线沿线设置永久性警示标志: (四)开展白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及时消除地下管线安 全隐患; (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线 - 6 - 专项普查工作; (六)宣传地下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擅自废弃地下管线, 确需废弃的,应当及时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 部门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 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其余废弃管线待建设工程改建、扩建 或者大修时,一并予以清除。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 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 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 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确无条件 同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 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 规格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 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峻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 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履行相关审 批手续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7 - (二)损坏,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地下管线设 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擅自将雨水管网,污水 管网互相混接,违反规定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种植深根性植物; (五)损坏,擅自占用、挪移、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运行 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发生故障或者遭受破坏需要进 行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通 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如遇节假日, 补办手续可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章‧信息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下 管线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数据标准和要求, 建立和维护各自的管线专业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存储管线 信息,并及时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专业管线数据 资料,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第二十六条,市地理信息与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负责地 -8- 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更新、利用和数据查 询的具体工作,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工资料、补测 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做好基础地理信息数 据与管线数据的衔接。 第二十七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采用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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