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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国 土空间资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 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 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卢外广告,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 文字、图像、声音、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 式在户外公共空间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户告活动: (一)道路、公园、广场、绿地、水域、人行天桥、地 下通道等户外公共空间; (二)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三)围墙(档)、护栏、公交站台、报刊亭、路名牌 等设施; 四)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等; -1- (五)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 牌、匾额、标志、字体符号等。 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等内容的,或者在办公、 经营场所以外设置标牌、匾额、标志、学体符号等,适用户 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 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招牌设置技 术规范。 设置户外户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的原则, 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 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 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 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 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 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相 关工作。 - 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容环境卫生等部 门,对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七条户告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相关部 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公益户 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第九条户外户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 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 会或者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 意见。 第十条卢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编 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更 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一条户外户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户外告的区域、道路和 - 3 - 建(构)筑物等; (二)卢外广告设施的布局、种类、数量和密度等;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规格、材质和照明等基本 要求; (四)户外公益户告设施比例、位置。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 规划和市容市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 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告 设置专项规划、户外户告设置技术规范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方便设置者、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商业建筑需要设置户外广 告和招牌的,鼓励将其设置方案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 设计,与建筑同步施工。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 制地带内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使用的: - 4 - (四)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 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五)妨碍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六)利用树木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七)有损市容环境或者建筑物风貌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禁止以举牌、摆牌、游走等形式发布影响市 容环境或者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广告。 第十七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审 请办理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 户外广告。 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 定。 第十八条审请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向市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的证件; (三)设置地点方位图: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计方案; (五)大型户外广告效果图及现状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5 - 第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户外厂 告设置审请进行审查,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准子 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 五年。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 日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审请。 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司或者期满后不再设置的,设置者应 当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 规格、材质等要求进行设置,在户告设施上显著标明大型户 外户告设置许可编号、设置者和设置期限。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载明的内容;确需 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举办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节日庆典或者 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等活动,需要占用街道两侧和 公共场地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当依法向市容环 境卫生主管部门审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临时性户外告符合大型户外广告标准的,设置者应当 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大型户 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二十三条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户告 设置技术规范,设置期限与批准期限一致,设置者应当在设 - 6 - 置期满后及时拆除临时性户外户告设施。 第二十四条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 户外商业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 取得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置的户外户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占用、遮盖、涂改、损坏和拆除。 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 偿。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 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护管理,保持户外户告设施的牢固 安全、功能完好。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或者危及安全的, 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维修、更新或者折 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 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户外告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和美观,出 现设施破损或者画面污损、褪色、学体残缺等情形,影响市 容市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卢外广告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 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 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7 - 第四章招牌设置管理 第二十九条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构)筑物安全间距; (二)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凤和消防救援等 正常功能; (三)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 (四)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 (五)招牌设置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招牌设置进 行指导。 招牌设置者提出招牌设置指导审请的,市容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招牌设置者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 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鼓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 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 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第三十二条招牌设置者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 完好,并确保其牢固、安全。招牌存在明显污渍、残缺破损 或者安全隐患的,招牌设置者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8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 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不符合城市容 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自 然资源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很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内容管理和户外公益广告管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牌匾标 识设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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