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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 建设管理办法 目 髪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队站建设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 的建设和管理,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保 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 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救援队包括政府专职消 防救援队和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 -1-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 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 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 消防救援队。 志愿消防救援队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建立的自 愿、无偿从事灭火救援和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的消防救援组 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救援 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建设专职 消防救援队,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 相适应。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 队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进行 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 施。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 生健康、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 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 -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动政府专职消 防救援队和政府森林消防专业队建设转型,逐步组建地方综 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第七条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及其队员 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各级人民 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队站建设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 队: (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数量和布局达不到国家标 准和消防规划要求的城市; (二)不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保护半径范围内的省 级以上重点镇、中心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超过 二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人口超过一万人的乡镇,易燃 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经济 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应当根据消防规划、当地 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 援队或者志愿消防救援队。 第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 一)大型核设施运营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 - 3 - 主要港口码头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单位: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 合性消防救援队或者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 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或者政府专职消防救 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 单位。 鼓励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单独建立或者与其他 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 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 防救援队。 未建立专职消防救援队的城市社区、物业小区、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辖区 内相关单位利用现有场地设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志愿消防救 援队员。 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 装备标准、人员配备等按照国家有关城市、乡镇消防队站建 设标准执行。 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的消防军辆、器材装备和人员配备, -4- 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及灾害特点,参照国家有关城 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可参照国家有关乡镇消防队建 设和本省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救援队投入执勤前,应当报设区的 币消防救援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投入执勤后,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经设区的市 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并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消防救援机 构应当将专职消防救援队建设情况定期通告同级应急管理 部门。 志愿消防救援队建立或者撤销以及志愿消防救援队队 长的任免,应当向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具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政府专职消 防救援队,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事业单位 法人登记。 第三章‧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纳入应急救援联动体 系,在接到报警或者地方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的调派指令后, 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 专职消防救援队参加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 - 5 - 立应急指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统一协调指 挥各类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保护 灾害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 (二)落实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制定灭 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开展防火巡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消除火灾隐 患;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志愿消防救援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协助做好消防工作: (二)参与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维 护保养装备器材: (三)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四)开展防火巡查,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 建议;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干七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由县级以上消防 救援机构明确执勤责任区域,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伍一体化管理、训练、执勤、作战体系。 - 6 - 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应当接受当地 消防救援机构的调度指挥和业务指导,并加强自身业务学习 和培训,提高灭火救援和预防火灾的能力。 第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 有关规定统一建制称谓、内务设置、门牌标识、服装标志等。 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在执行任务期间应当统一看装和佩 戴标识。 第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员招聘工作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实施;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员招聘工作由组建单位负责实施。 志愿消防救援队员由组建单位自行或者联合招募。 第二十条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热爱消防救援事业,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四十五周岁以下; (四)身体达到《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五)政治审核合格; (六)经消防业务培训考核合格。 具有车船驾驶、装备维修、通信与计算机、化学分析、 医疗急救等专业技能的人员以及退役军人优先录用。国家综 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具备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 五项条件的,可直接聘为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员。 -7 - 第二十一条推动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纳入事业单 位管理,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用人方式。 本省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在参加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事 业编制人员招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 第二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员依法实行劳动合 同制,不得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第二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实行岗位等级管 理,岗位等级分类、评定、晋升等由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 总队制定。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救援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接转专 职消防救援队员的党(团)组织关系,接按照规定做好党(团) 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和严格 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 城市旧城改造应当根据需要将小型消防站统一纳入建设规 划。纳入城乡规划的专职消防救援队站建设用地,应当列入 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 使用性质。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 队建设经费、人员经费、白常运行业务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 -8 - 预算,其队站建设、器材装备购置等项目所需经费,按照国 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纳入相应的经费渠道予以保障。单位专 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 标准参照国家有关地方消防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按照定编定岗不定人方式进行管理的政 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事业 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工资福利标准应当参照国家综 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同等职级档次标准确定。具体标 准由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 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组建单位应当参照政府专职消防 救援队员福利待遇标准给予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发放津贴补 助和奖金,队员的工资、奖金、福利不低于本单位生产职工 享有的平均待遇。 专职消防救援队的组建单位还应当根据消防救援职业 高危险性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专职消防救援队员高危补 贴制度。 志愿消防救援队员参加统一组织的灭火救援、消防宣传、 防火检查等活动,视为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 金或者津(补)贴。对参加灭火救援的志愿消防救援队员可 以按照志愿者服务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八条专职消防救援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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