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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 》业0鼎9 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 三部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7年11月28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公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20年1月 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 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 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 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 车客运(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 运站)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 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客运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 -1 - 区域内的客运、客运站和客车租货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 输市场情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满足群众 生活需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 第五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 创新发展新型运输方式,开展点到点、门到门快速灵活的定 制客运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 第六条鼓励和扶持农村客运的发展,完善农村客运站 点和线路网络,推进公司化管理、公交化运行,实现城乡客 运一体化。农村客运站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同步运行。 第七条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依法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请客运经营许可。 审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经车籍地市级交通运输 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客运经营、班车 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申请后,应当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 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 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 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并在10白内向被许可人发放相 应的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 -2 - 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 辆数量、车辆类型等级及技术等级等许可事项。班车客运经 营许可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起地、途经线路、班车类别、经 营期限等: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还应当载明经营区域、 经营期限等。 临时包车客运和加班班车客运实行趟次批准制度。 第九条客运经营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决定书的要 求落实许可事项。无正当理由超过许可决定书载明的期限未 落实许可事项的,许可机关可以撤回经营许可。 第十条确定班车客运途经线路应当根据客源分布、客 流流向等因素,遵循安全、就近、便捷、经济运行的原则。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司以根据市场供求、客运站规划 和客运站站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站进行功能定位,报上 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客运经营者 可以根据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客运站功能定位和 发班能力选择客运站。 第十一条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应 当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 从事临时包车客运、加班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应当明示临 时包军客运标志牌、加班军客运标志牌。 加班军客运标志牌由客源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 管部门核发,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 -3 - 第十二条班车客运日发班次应当按照旅客流量、流向、 流时的规律合理安排,由经营者按照实际投入经营的先后顺 序选择。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最少日发班次由市级交通运输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县际、县内班车客运最少日发班次由县 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通过招投标取得经营许可的 班线客运白发班次,由中标经营者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前提下 自主确定。客流高峰期的日发班次可以由客运站合理调整。 第十三条实行班车客运经营报停管理制度。客运班车 应当履行规定的报班手续后发班运行,不得站外揽客。班车 客运经营者确需暂停经营的,应当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和班线起客运站报停;连续停止营运180天以上的,视为 自动终止经营,由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许可。 第十四条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应 的班车客运经营资格,并向客运班线许可机关报备。定制客 运军辆可以在客运班线起地按乘客需求停靠。 提供定制客运服务的网络平台,应确保接入平台的经营 者、驾驶员和车辆具备相应资格。未与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 合作的,不得擅自在其平台上发布班次、价格、乘车点等信 息。 第十五条包车客运除执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 达的紧急运输任务外,其运行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第十六条旅游包车客运实行合同运输和趟次安全例 -4 - 检制度。旅游客运包车应当随军携带《四川省道路旅游团队 运输合同(趟次合同)》、安全例检合格证明和旅行社运行计 划,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 第十七条客运车辆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应当符合客 车总质量限值规定,不得超载,不得在挡风玻璃及其他影响 驾驶员操作的位置堆放行李、物品。 第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为旅 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客运经营者可以在最低保险金额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营 运方式和线路类别等情况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分别确定保险 金额标准。 第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 能源消耗以及环境保护规定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车辆,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 我省有关规定进行改造或者报废更新。 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 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对客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 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客运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 常维护由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负责执行;一级 维护和二级维护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执行。 客运军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客运经营者应当将军辆二级 -5 - 维护情况及时记入军辆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二级维护峻工 出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为道路运 输客运车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保障 其正常运行。 客运经营者应当保障卫星定位系统正常使用道路运输 客运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客运经营者不得 安排其从事经营活动。 客运经营者应当对重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技术装备改 造升级,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军安全运行监 管等技术装备,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安全性能。 第二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审请设立从事客运经营的分 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 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 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三)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在10白内核发该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 - 6 - 关汽车客运站等级划分标准对峻工验收合格的客运站进行 站级核定。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级客运站站级: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二级、三级客运站站级;县 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四级以下客运站站级。 第二十四条审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符合道路运 输发展规划,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对三级以上客运站 经营的审请,受理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示并 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悬挂醒目 的站名标志,在售票厅或者候军厅悬挂站级标志牌,公示交 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车站投诉受理电话,公布票 价、收费项目和费率,并与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签订进站 经营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方便旅客购票,逐步实现联网 售票。禁止强行搭售保险。 第二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不得接纳未经交通运输行 政主管部门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业务以外其他经营活动的,不 得挤占客运站候车、停车区域。 第二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站 内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落实岗位安全生产 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住制。防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剧 -7 - 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 物品进站乘车。 农村客运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导下对客运站实施安全监 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站经营的客运车 辆的经营手续、安全状况和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进行查验,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准许客运车辆载客出站: (一)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经营手续及相关证照不符合 规定的; (二)客运军辆安全检查不合格或者不按规定配备驾驶 员的; (三)客运车辆驾驶员酒后驾车的: (四)客运车辆超载、超高的: (五)未在营运军辆出站登记表上签字的: (六)天气恶劣不宜行军的。 第二十九条审请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一)客运机动车不少于20辆,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三 级以上; (二)客运机动车辆座位数不得超过12座: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 -8- 案。 第三十条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 备案材料: (一)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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