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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 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剑江河流域的规划、保护、治理、开发 和利用等活动,根据《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 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剑江河流域为清水江流域在黔南州境内的名 称,剑江河流域内集雨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二 级支流具体范围是: 一级支流:黄河(又名谷江河)(都匀市斗篷山至斗篷 山村青塘河段);边江河(都匀市谷江村一组至谷江村岔河 河段);杨柳街河(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文德村苦李井至茶 园村陆家寨305厂桥河段);摆楠河(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 黄丰村至茶园村陆家寨桥头堡河段);木表河(都匀市林荫 村老熊洞至剑江村尖山脚三岔河河段);邦水河(都匀市邦 水村至剑水村吾官堡河段);柳档河(都匀市黄丰村水碾冲 至广惠办事处西园村螺丝坡河段);洛邦河(都匀市匀东镇 附城村花椒地至西苑社区都市龙庭河段);隔妹河(都匀市 团山村螺丝壳至马尾村河段);岔河(又名菜地河)(都匀市-2-毛尖镇摆忙村杉木冲至小围寨办事处马尾村河段);羊安河 (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米秀村基佑至匀东镇营盘村下羊安 河段);新坪河(都匀市匀东镇新坪村芭茅山至营盘村白岩 脚河段);王司河(都匀市匀东镇王司村火石岩至三联村南 开河段);桃花河(都匀市匀东镇新场村龙洞冲至桃花村克 马塘河段);菜园河(都匀市匀东镇马场村平山至坝固村两 叉河河段)。 二级支流:富溪河(都匀市毛尖镇摆桑村外山至江州村 河段);洗马滩河(都匀市毛尖镇坪阳村毛竹冲至小围寨办 事处团山村小岩寨河段);拉挠河(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团 山村丙麻至护德村河段);牛场河(都匀市匀东镇大坪村火 把寨至明英村枧槽坝河段);多杰河(都匀市匀东镇明英村 三叉洞至明英村多杰河段)。 第三条剑江河流域全面推行河长制。 黔南州人民政府河长制办公室为流域综合协调机构,负 责协调剑江河流域内水资源保护、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 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跨行政区域水事纠纷调解和 执法监管等工作,并督促责任单位有效开展剑江河流域治理 与保护。 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编制剑江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服从剑江河流域产业发-3-展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 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流域的保护与 管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域保护与 管理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剑江河流 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等相关规划,对流域内重大建 设项目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查、审批、核准。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剑江河流域内水资源、河 道岸线保护范围的划界、城镇供排水、涉河建设项目等进行 监管。 (三)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剑江河流域内水污 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功能区保护、农村污水 治理等进行监管,并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剑江河流域内 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项目建设及运营的监管,并负责住房 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五)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剑江河流域内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并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 工作。 (六)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剑江河流域内农药 化肥减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鱼类资源保护等进行监管, 并负责农业农村行政执法工作。-4-(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剑江河流域内林地保护、 森林草原湿地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进行监管。 (八)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剑江河流域内工 业技改项目的备案及监管。 (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 作。 第五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在剑江河保护日期间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 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和当地群众开展水环境保护宣传、清岸清水等活动。充分利 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手段,发挥各职能部门信 息平台的作用,开展多层次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引导全 社会参与剑江河的保护和监督。 第六条剑江河流域保护与管理实行激励奖励机制。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破坏剑江河流域生态环 境行为的线索,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核查,核查属实 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黔南州人民政府对剑江河流域 保护与管理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河道保护及治理 第七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 提出的流域用水总量红线要求,严格用水总量控制。流域内-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取水单位或个人 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办理取水许 可,并严格执行计划用水制度,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八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 照省级制定的流域生态保障方案,编制完成剑江河流域水量 调度方案,重点开展茶园水库、大河水库、桃花电站、明英 电站、团鱼浪电站等水利设施生态流量下放工程的改造设计 与建设,保障剑江河流域河段生态水量需要。 剑江河流域内的水库、水电站等蓄水工程应当按照要求 下放生态环境水,保证河道的基本生态水位。 第九条在剑江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 道路和取水、排水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 限,取得县级以上水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 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 等报告后方可实施。经批准实施的涉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 应当通知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条剑江河流域护堤地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重要工矿企业及城镇的护岸,可以划定护岸地。 护岸地范围自护岸控导工程外沿线延伸不超过10米。 (二)农田的新建设堤防或者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十一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6-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开展河湖管理范 围划界工作,设置界桩、界牌,并向社会公布。有堤防或者 护岸的,以堤防外坡脚线、护岸控导工程外沿线确定,包括 两岸堤防或者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 可耕地)、行洪区等;无堤防的,有防洪规划的按照设计洪 水位确定;无防洪规划的按照国家防洪标准规定确定;水库 库区河段,已征地的按照水库征地退赔线确定,未征地的按 照水库校核洪水位确定。 第十二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自然资源、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林地湿地保护利用规划 等,共同划定流域河道蓝线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河道蓝线。因国家和省、州重 点工程及民生工程项目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剑江河流域河道日常保护与管理实行属地 负责制。 剑江河流域内各级河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河道的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 清淤疏浚及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和保洁工作。 第十四条流域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 机制,开展流域联合执法工作。 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务、生态环境、住房-7-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综合执法等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对流域内破坏生态环境案 件进行查处。 第三章生态保护及水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组织自然资源、水 务、生态环境、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剑江河流域生态保 护工作。 第十六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 合理调度水量、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和河岸带生态修复等措施, 保护水生态系统,提升剑江河流域水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 服务功能。 第十七条在剑江河流域禁养区外从事规模化养殖的, 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等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在剑江河流域内从事集中养殖畜禽、加工农畜产品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畜禽粪便、 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 第十八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行生态渔业养殖模式,加强流域渔 业资源管理,并根据重要水生生物正常生长或繁殖周期依法-8-划定禁渔期。剑江河流域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 30日24时。 第十九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 镇集中区和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加强污水收 集管网建设,完善管理与监控机制,实现污水的有效收集处 理。 产业集聚区的工业废水必须达标排放,向城镇污水收集 处理设施排放的应当达到现行污水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 水质标准,剑江河流域内分散的工矿企业生产废水未达污水 排放标准的,应当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 放。 剑江河流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当按照因地制宜、 分类处置,试点先行、梯次推进,建管并重、长效运营,生 态为本、绿色发展的原则,促进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 第二十条剑江河流域沿线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应当实 行雨水、污水分流,对雨水、污水混流的地区,要加大治理 改造力度,逐步实现雨水、污水分流。 在城镇排污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污单位和个 人应当按规定将污水接入城镇排污设施内,不得将雨水管网、 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第二十一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生态环境、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辖区内水功能区水域-9-纳污能力,并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流域水污染防治 工作的重要依据。 在剑江河流域保护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向有核发权限 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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