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西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 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 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 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 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 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情形,法律、法规对决策程序已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1 - 决策机关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结合职责权限,拟订年 度重大决策事项目录,报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实施,并根据实 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下列事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适用本规定: (一)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 (二)人事任免;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四)依法应当保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 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 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法定程序。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 委请示报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和应当在出台前向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 政决策的指导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 - 2 - 监督。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履行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绩 效考核中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第二章决策启动 第九条决策事项建议可以由下列单位和人员提出: (一)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决策机关分管领导、决策机 关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提出决 策事项建议;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 出决策事项建议;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决 策事项建议。 第十条决策事项建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由有关部 门或者研究机构进行研究论证,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 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进 行论证。 第十一条经有关部门或者研究机构对决策建议进行 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决策机 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 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二条根据决策机关的决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 -3 - 入开展调查研究、对决策事项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及资 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 预测,协调分歧意见,拟订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应当合法合 规,与有关政策衔接。 第三章‧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举行听 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便 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 除外。 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 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 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白;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 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民族、专业、受影 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对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 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 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 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 - 4 - 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 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 点等信息,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需要避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 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入遂选办法,公平公开组 织避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入名 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个 工作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六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入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 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学。 第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 的意见,对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条件不成熟或 者其他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 者作出解释。 第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 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决策机关 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公众参与的结果作 为决策机关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5 - 第四章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 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 学性、合法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 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书面论证意见,应当署名、盖 章。 第二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家论证意见连同决 策事项一并提交决策机关审议。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 专家库,制定和完善专家动态管理、退出机制、诚信考核和 回避制度。入库专家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 论证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司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 库。 市、县级人民政府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司 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遵选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应具 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 结,反对分裂; - 6 - (二)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具有较手富的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 准; (四)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 论证工作; (五)具有较高的社会公认度,公正诚信,能够客观、 独立、公正、负责地提出论证意见。 第五章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 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 决策草案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凤险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 行: (一)确定评估主体。决策承办单位为评估主体,决策 机关也可指定评估主体; (二)成立评估小组。评估主体组织有关政府部门、社 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组成 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三)制定评估方案。评估主体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 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 步骤与方法等,并提供评估所需的基本保障; -7 - (四)户泛听取意见。评估小组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 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决策事 项听取各方面意见。当面听取意见的,应讲清决策的法律和 政策依据、决策草案、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 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五)梳理分析意见。评估小组梳理分析各方意见和情 况,对决策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 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 能引发矛盾纠纷的程度和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 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六)作出评估报告。评估小组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 照高风险、中等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确定决策实施后可 能造成的风险等级,作出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 重要依据。对评估报告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 应当视情况作出不实施决策的决定,或者调整决策草案、降 低凤险等级后再行决策。 对存在中等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 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实施决策的决定。 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决策的决定,并做好解 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8 - 第六章‧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决 策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 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在合法 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 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可行性研 究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与该决策有关的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意见;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可以 退回,或者要求材料提供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说 明情况。材料提供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按照以下类别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属于决策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

pdf文档 西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西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 1 页 西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 2 页 西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3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