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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 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 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 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 工作的领导,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扬尘污 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 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 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 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 染防治工作,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负有 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专 项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 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本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 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完成时限等,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扬 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 尘污染防治措施,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并对污染所造成的 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 位研发、推户和应用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专业规范,加 强自律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 防治的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扬尘污染防治。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并对扬 尘污梁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2 - 第二章‧防治措施 第干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 尘污染,保证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本省污染 物排放标准。 本省扬尘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 列防尘要求: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 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防尘措施、扬尘监督管理部门、 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 (二)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位 于主要路段的,高度不低于2.5米,位于一般路段的,高度 不低于1.8米,并在围挡底端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三)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 放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地面整洁; (四)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 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 只能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六)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 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 - 3 - 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七)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 集中堆放并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八)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 在线监测设备,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于 四小时内修复: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上述规定积极推动农村建设工 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减轻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 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在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 留时间,作业面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 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表面压实、遮盖 等防尘措施,堆放超过八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当进行遮盖; (二)工程主体作业层应当使用密自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三)建筑物内保持干净整洁,清扫时应当洒水防尘; (四)高空作业施工中,施工层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封闭 式管道运送或者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禁止高空抛、 扬撒; -4 - (五)装饰装修施工中,在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清 理作业时应当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采取洒水、喷淋、 贯雾等防尘措施,及时清理废弃物。采取爆破方式拆除的, 爆破前应当采取内外洒水、喷淋等方式淋湿建(构)筑物, 爆破后应当立即采取防尘措施。 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完成后,应当对裸露场地进行覆 盖,裸置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等防尘措 施。 未完全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的, 应当清除现场建筑垃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第十四条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 十一条有关规定外,涉及土方施工作业的,应当符合本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 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 (三)对已回填的沟槽,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 施; (四)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峻工后,应当 及时恢复路面或者实施绿化。 - 5 -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施工过程产生的种植土、弃土、余土等,工程位 于主要路段的应当立即清运,位于一般路段的应当在当天清 运; (二)种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 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种植完成后的树坑应当覆盖卵石、木屑、挡板等; (四)对道路两边、中心隔离带、分车带进行绿化时, 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沿石五厘米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梁防治措施。 公园、广场等大规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应当符合前 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一条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外公路建设施工,应当符合下列 防尘要求: (一)结合季节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制定并实施相应 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进行动态调整; (二)向线性工程主体作业区运输土方、材料的道路应 当硬化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现场进行破碎或者截桩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灰土、砂浆、沥青混凝土等采取广拌,现场堆放 的路基填料和施工材料,应当采取洒水、遮盖等防尘措施; - 6 - (五)公路建设附属场(站)参照本办法关于物料堆场 防尘要求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水利工程施工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 防尘要求: 一)划分物料区域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 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场地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清洗; (三)物料堆场周边设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网 等设施,并采取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四)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采 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 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正常使用; (五)出口应当硬化地面并设置军辆清洗保洁设施,车 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六)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 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 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 -7 - 地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第十八条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 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工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控制的技术 规范要求和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储存煤粉、粉煤 灰、铁精粉、生石灰、水泥、水泥熟料、矿渣、硅石、炉渣 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或者粒状物料的,应当采取入棚、入仓 的方式封闭储存。鼓励采用入棚、入仓方式封闭储存块状物 料。 第十九条码头堆放、装卸和运输作业,应当符合下列 防尘要求: (一)主干道及辅助道路应当铺装或者硬化,采用湿式 机械化清扫方式及时清除散落物料,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露天堆场设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网等设 施,并采取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三)堆料、取料和卸船(军)、装船(车)作业,应 当降低落料高度,采取湿式作业,保证喷淋喷雾设施有效覆 盖起尘范围; (四)物料传送皮带应当采取密闭、吸尘等防尘措施 (五)翻车机房、卸车坑道、码头面、转运站应当设置 水力冲洗设备或者真空清扫设施,保持地面整洁; (六)在出口设置运输车辆清洗设施,军辆冲洗干净后 方可驶出; -8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 求: (一)勘探、采矿及选矿作业中所用设备应当配备粉尘 收集等降尘设施; (二)开采区域内的道路以及开采区到加工区、废料堆 场、公路路网的运输通道,应当进行硬化,并采取洒水等防 尘措施; (三)排岩优先采取外围排岩作业方式,作业时采取湿 法喷淋等防尘措施; (四)尾矿库、排土场、排岩场应当采取喷酒覆盖剂、 覆盖防尘网、绿化、复垦等防尘措施; (五)对停用的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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