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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16年5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根 据2020年2月1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 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 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和调 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作出和调 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动和财政政策、货市 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行政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决策 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 -1 - 民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经 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 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以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 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二)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社会 公益事业建设、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建设项目批准和实 施、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 项目; (三)制定或者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技教 育、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劳动就业、卫生健康、公共服务 等重大政策措施: (四)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 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 价格; (五)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 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六)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前款所列情形,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已有规定 - 2 - 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 地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 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本 地本部门实际,明确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标准, 报经本地本部门党委(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的自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 进行调整。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 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的监督。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原则,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 推进依法行政,适应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要求。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公众 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 程序。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 -3 - 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重大 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 重要内容。 第二章‧建议和承办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和意见依照国家规定的程 序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定启动的按照下 列规定确定承办单位: (一)贯彻上级有关决议、决定和政府全体会议、常务 会议和政府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决定,以及由政府主要领导 或者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按照政府部门的法 定职责确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二)政府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政府办公 厅(室)研究并报政府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由 提出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作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建议、提案方式 提出,经政府办公厅(室)研究并报政府确定为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的,由议案、建议、提案的承办部门作为决策事项承 办单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 事项,经政府办公厅(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并认为是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的,报政府确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 4 - (五)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 认为该文件所设定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可以向政府办 公厅(室)提出将该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由政府 办公厅(室)研究并报政府确定。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起草前或者起草过程 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 构开展调研。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形成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 征求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意见。对未采纳且涉及 提出意见单位职能的意见,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应当在决策事项草案起草说明中作出专门说明。 第干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当包含决策事项、决 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 事项执行和配合单位、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相 关内容,并附有决策事项草案起草说明。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 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两个以上可以供选择的备选方案。 第三章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扩大公众 知悉范围,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 -5 - 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 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向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下列 方式: (一)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将决策 事项、依据、说明等内容向社会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 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 当予以说明; (二)采取实地调查、书面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户泛 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三)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 第十四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 应当予以采纳,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统一尚公众反 馈。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事项草案说 明中予以说明。 依照本规定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 公开征求意见的不得提交政府讨论决定。 第四章‧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业性、 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论证。 -6 -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州市、县级 人民政府司以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以公开征集、推荐、 邀请等方式选聘专家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主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 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和执行成本控制等内 容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5人以上的专家 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进行论证;涉 及面较广、争议较大、特别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 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不得选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加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 第十八条专家论证可以采用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 方式进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决策事 项草案及有关材料送达专家、专业机构。组织召开专家论证 会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论证会听取意见。 第十九条专家论证后,参与论证的专家或者受委托的 专业机构应当及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意见的专业性、 技术性负责。 第五章‧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可能产生社会稳 -7 - 定、公共安全等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但 是,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 复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可以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 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一条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 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采取公示、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和召 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 见;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 分析研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 研判; (四)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无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高 风险四个风险等级,其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确定为无、 小、中、大四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和风险等级; -8 - (四)提出决策可执行、可部分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不 执行的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或者其他 替代方案。 依照本规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 进行评估的,不得提交政府讨论决定。 第六章‧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草案报请政府讨论决定前,应当交由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 进行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讨论前,应当经本级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决策事项草案提请 政府讨论决定的,应当尚政府办公厅(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政府讨论决定的请示; (二)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四)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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