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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 例》《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三明市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 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 生、收运、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 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 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 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区域负责、 源头减量、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原则,推行收运和处置一 体化运营模式。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 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 行体系建设;加大对餐厨垃圾管理资金的投入,保障餐厨垃-2-圾管理经费,并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餐 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 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 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 村、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行业 标准和技术规范。 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 式,推进餐厨垃圾减量化。 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设备的研发和应用,促进餐厨 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八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 的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设置电子台账功能,对餐厨垃圾 产生、收运、处置相关信息进行在线监控,实现餐厨垃圾管 理信息化、精细化。 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通过信息 平台建立电子台帐,如实记录产生、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3-种类、来源、数量、去向等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上报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密闭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并保持容 器完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二)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设置符合规定的油水分离 装置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单独设置收集容器, 不得与其他餐厨垃圾混合存放; (三)不得将一次性餐具、餐巾纸、酒水饮料容器、塑 料台布等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圾; (四)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节 约用餐宣传,提醒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引导文明用餐,促进 餐厨垃圾源头减量。 第十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单位应当符合法定 的条件。餐厨垃圾实行经营性收运、处置的,市、县(市)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 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 处置服务协议,明确约定经营区域、范围、期限和服务标准 等内容,并依法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置服务许 可证。-4-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与餐厨垃圾收运单位 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明确收集时间、地点、种类、数量、 频次等内容。 市、县(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垃圾 收运协议的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产生者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并定 期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收运协议约定,及时收 运餐厨垃圾; (三)将废弃食用油脂与其他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四)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收运车辆,喷涂统一的标识 标志,并保持车辆整洁; (五)密闭化收运餐厨垃圾,不得遗撒、滴漏; (六)将餐厨垃圾运送至指定的转运或处置场所,不得 随意倾倒、丢弃;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垃圾处置协议,报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协议约定接收餐厨垃圾; (二)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 其正常运行;-5-(三)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 准处置餐厨垃圾,及时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 废渣等; (四)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 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餐厨垃圾产生、收运 和处置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 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餐厨 垃圾收运、处置的单位收运、处置; (五)直接销售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作为原料生产、 加工食品; (六)违反规定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畜禽;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市、县(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 理机制,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服从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的调度,保证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6-运和处置。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突发事件处理能力, 制定餐厨垃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因设施设备检修、更换等特殊 事由需要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报告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收运、处置临时处理方案;因突发事 件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餐厨垃圾 收运、处置服务协议的约定和收运、处置单位实际的收运、 处置量,向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支付餐厨垃圾收运、处 置服务费用。收运和处置服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 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 收运和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牵头组织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 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及时、全面查处餐厨垃圾违法 行为。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 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渠道,-7-对接到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餐厨 垃圾收运单位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餐厨垃圾处置 单位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置餐厨垃圾或者处理 废水、废气、废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三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定职权和程序,准予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 处置服务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及 时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8-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屠宰加工、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等过程中 产生的易腐废料和过期食品,以及居民日常生活中分类收集 的厨余垃圾的收运和处置,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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