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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 (2008年3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令发布 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管理,合理利用 水资源,节约用水,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及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 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水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 中水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海水利用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各种排水经收集处理达到规 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等适当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 再生水。 第三条用水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 市的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文件 应当符合水源、供水、节水和水质发展等专业规划。 第四条深圳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2-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 管理机构受市水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全市建设项目用水 节水具体管理工作。 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 设项目,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建设项目由区水 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规划、 建设、环境保护、贸易工业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水务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用水节 水的管理工作,并在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和采 用先进、科学的用水节水技术和措施。 第六条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建设作出突出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奖励。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建设 奖励和宣传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使用城市供水的, 除建设城市自来水供应管道系统外,还应当按节水规划配套 建设中水、海水和雨水(以下简称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管道 系统。凡在非传统水资源供水范围内且水质满足使用要求的 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利用非传统水资源。 第八条城市非传统水资源输配水管线规划覆盖范围 以外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3-模的中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旅馆、饭店; (二)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 既有建筑符合上款规定且具备建设场地的,应当建设相 应规模的中水利用设施。中水来源水量或者回用水量小于每 日100立方米的,可以不单独建设中水处理设施,但需配套 建设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管道系统。 第九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以下雨水利用措施,使建设 区域内开发建设后规定重现期的雨水洪峰流量不超过建设 前的雨水洪峰流量: (一)屋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区域或者收集利 用; (二)建设项目的人行道、步行街、广场、庭院等地面 的铺装,应当设计建设透水地面或者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 建设雨水收集系统时,应当有雨水处理措施,面源污染应当 就地处理; (三)绿地应当设计、建设雨水滞留设施,用于滞留雨 水的绿地须低于周围地面。 第十条在节水规划确定的海水利用范围内,新建、改 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海水利用设施。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 究报告文件中包含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内容,制定节约用水措-4-施方案;依法不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工程方 案设计文件中包含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内容。 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 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 案。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 估报告由建设单位报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备案的申请材 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申 报表;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及专业咨询机构的评 审意见。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 当包括: (一)建设项目及用水对象概况; (二)项目的性质及相应的产业政策; (三)用水定额、规模和用水来源及可行性分析; (四)用水工艺,用水设施、设备,用水计量设施的布 局; (五)节水工程及技术措施方案; (六)节水经济损益分析。-5-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符合受理形式 要件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 建设项目的用水工艺、用水规模和主要用水节水设施等 发生变更时,应当按原备案程序报请备案。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 当将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相关要求在项 目设计任务书中予以明示。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明示内容 及相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审查施工图 设计文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节水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 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施 工图设计文件报水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施工图 设计文件备案申请表; (二)水务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审 查意见; (三)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及专业咨 询机构的评审意见。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设计文件进行核查,凡违反下 列要求之一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撤销该项目的施工用水计划: (一)符合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要求;-6-(二)用水节水设施的工艺、设备、器具选型正确无误; (三)设计的内容符合有关施工图设计的标准、规定和 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 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用水 节水设施的施工和监理。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和备案所需要的材料目录及 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水务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 人员、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和设施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管理人 员进行用水节水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对用水节水设施 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水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 料应当包括与用水节水设施有关的竣工图、用水节水设施施 工图设计文件备案回执、现场照片、产品合格证、施工及检 查记录。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用水节水设施的竣工情况进行 核查,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单位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节水设施的管 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和改造用水节水设施, 使用节水器具,建设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设施。-7-第二十条从事非传统水资源经营,并以特定供水管道 向用户供水的,可由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授予非传统 水资源的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量平衡测试要求安 装用水计量设施,能够进行单位用水量考核,满足日常用水 节水管理要求。用水性质不同的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 第二十二条水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不予备 案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给予 备案的; (三)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建设不依法履行监督职 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项目的用水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 投入使用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不予 核定用水计划。-8-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2 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的《深圳经济特 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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