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1-兰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安 全,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兰州市市政 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 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照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服务民生、 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 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规模和能耗。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 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 法;其所属的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具体负责主城区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相关管 理工作。 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 市照明管理工作。-2-市、区(县)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 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林业、文旅、大数据等行政管 理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相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按 规定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 护。 第六条本市鼓励在城市照明建设、运行、维护中使用 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及时淘汰 高耗能低效照明产品,推进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对高耗能低效照明设施的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 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对属于其 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接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反馈;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 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自然资源、 交通运输、林业、文旅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3-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根据城市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的需要,提出城市 照明的亮度、能耗等量化指标; (二)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风貌、 人文历史、地域特色和交通安全要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 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三)划定景观照明设施的重点区域。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实施。 第九条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 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 第十条下列区域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 (一)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人行天桥、 人行步道; (二)住宅区、车站、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 迹、公共停车场; (三)其他无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下列重点区域,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 设置城市景观照明: (一)黄河风情线景观带、两岸建筑物立面、山体;-4-(二)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三)城市重要交通门户; (四)其他需要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区域。 第十二条城市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由主 体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增设城市照明设施的,由所有 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建设。 除前款规定外,住建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增设城市照明设 施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第十三条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要求; (二)符合城市照明亮度、发光强度等光污染及节能控 制要求,不影响单位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并与城市空间环 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三)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的建 (构)筑物的安全; (四)城市照明的灯具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 交通、轨道交通、航空、航运、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灯相同 或者相似,并控制异形灯具、灯杆及多头、多光源灯具的使 用; (五)城市照明智能化控制系统应当具备安全、可靠、 拓展、升级等条件,并具备兼容性。-5-第十四条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 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 案、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一并验收城市照明设 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 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政府投资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根据职责分 工通知住建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移交 接管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照明设施装 灯率应当达到100%。现有城市道路未配套建设道路照明设施 的,住建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道路产权单位逐步配套完善。 功能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敷设地下管线;管线未敷设 于地下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 第十六条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照明运行和 维护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城市照明信息统计监管系统,完善城市 照明设施的基本信息和能耗情况统计制度;-6-(二)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能耗监控制度,定期对城市景 观照明能耗进行检查; (三)督促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履行职责义务; (四)受理对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和维护的投诉,依法查 处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城市照明设施需要移交住建主管部门进行 维护管理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有关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可纳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或者为接入系统预 留技术条件;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移交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住建主管部门签 订书面交接协议,并协助办理资产移交等相关事项的变更手 续。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办理移交手 续后,由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日常维护,也可以采取招投 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维护单位。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 人负责日常维护,也可以采取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维-7-护单位。已移交住建主管部门维护管理的除外。 第十九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纳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 系统的,或者位于重点区域并按照住建主管部门要求亮灯的,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维护费和电费补贴,具体补 贴办法由市住建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单位,应当保持设施的 完整、功能良好和外观整洁,保障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出 现故障和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第二十一条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维护单位在实施日 常养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城市主干路功能照明的亮灯率达到98%,次 干路、支路的亮灯率达到96%; (二)向社会公布报修电话,接受24小时报修; (三)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发生一般故障的,在24小时 内修复;发生严重故障的,采取应急照明措施并在七日内修 复。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确需改变、移动、拆除 原有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制定 临时照明设置方案和施工安全防护方案,并在开工前十五日 向照明设施维护单位报告。因改变、移动、拆除原有功能照 明设施而需要新建、改建或者恢复功能照明设施的费用,由 建设单位承担。-8-改变、移动、拆除原有功能照明设施不得影响周边路段、 地区的正常功能照明。 第二十三条因树木自然生长不符合照明设施安全距 离或者遮挡城市道路功能照明光线的,应当兼顾照明设施安 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由城市照明维护单 位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安全 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 及时报告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损坏城市照明 设施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维护单位,并依法进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因应急抢险对城市照明设施造成损坏的, 应急抢险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城市照明 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予以修复。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专用车辆执行紧急抢修任务时,应当 在作业场所周边设置警示标志、隔离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公 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 开启和关闭,并根据季节和天气因素及时调整。具体启闭时 间由市住建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投资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法定节假日以及全市重-9-大节庆活动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启闭。 非政府投资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可以参照政府投资的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启闭时间进行开启和关闭,但不得影响周 边居民生活和道路交通安全。 遇有电力供应紧张等特殊情况,需要启闭城市照明设施 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 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 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 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 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 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

pdf文档 兰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兰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 1 页 兰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 2 页 兰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2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