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14年8月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根据 2020年3月1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停军场(含林荫停军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 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方便群众的 原则。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三条新建、改建或者护建公共建筑物按标准配建停 车场或停车泊位。因城市规划等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或 停车泊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补足停车场 或停车泊位。 第四条公共建筑配套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 需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尚社会 提供停车服务。 -1- 第五条公共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军场或停 车泊位不得挪作他用;达不到改变功能后配建停车泊位标准 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 或停车泊位。 第六条住宅小区属于业主所有的停军位,由业主委员 会或者业主个人委托小区物业等有关组织管理;业主委员会 尚未成立的,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委托小区物业等有关组 织管理;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其停车收费的收支情 况应当向业主公示,盈余部分为该住宅区业主共有。 第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筑物前规划红 线与建筑红线之间的区域,应当建设面向社会服务的停车场 或停车泊位,并按照土地权属分别由企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负责经营管理。 第八条建设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建设。 第九条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建设用地可采用下列方 式提供: (一)政府投资单独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用地应当予以划 拨; (二)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条件下,单位将其用 地作为停军场建设用地: (三)土地储备机构将政府储备土地作为临时停军场建 - 2 - 设用地; (四)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建设用地作为停车场建设用地: (五)在满足交通出行、行人安全、消防安全、绿化等 前提下,可以利用广场、公园、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 场; (六)城市建成区内农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经批准 可以作为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十条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场地、建筑 物及道路、广场、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 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 设方案,由自然资源会同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民防、园 林和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 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 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建监控、照明、通 风、通讯、排水、消防和安全技术防范、智能化电子支付系 统、电子地图及价格监管系统设施。 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车位和明显标志,配备 无障碍设施,划分区域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或者建设 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 3 - 第三章‧停车场的管理 第十二条市区内人行道和两车道及以下街、巷不得施 划停车泊位。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经营管理设施 和专门管理人员,并向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由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告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的位置、经营管理人等。 第十四条经备案的停车场具备相关条件的,鼓励开办 车辆清洗、美容、租赁及装饰装修和修理业务。 第十五条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及时完善、修 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基础设施和设备。 第十六条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管理人员要具备以下条 件: (一)身体健康,不得有影响看管工作的身体状况; (二)为本市常住或外地来银稳定居住的人员,年满18 周岁; 第十七条停车场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提前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终止经营的,收费许可证应当同时注 销。 第十八条市公安交通、物价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建立停车费电子支付系统和全市停车信息发布及诱导系 - 4 - 统,提高停车场利用效率。 第十九条鼓励本地区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 组织等将其专用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条住宅小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服务收费须经 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通过,并不得擅自上调停车服务费,不得 私自设立停车服务收费项目。 第四章‧道路临时停放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临时停车泊位 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允许停放的时限及 其他规定事项尚社会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因大 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 整的,应当提前十日将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条例》其他规定,依据《条例》进 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 18 日起施行。 -5 - 统,提高停车场利用效率。 第十九条鼓励本地区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 组织等将其专用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条住宅小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服务收费须经 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通过,并不得擅自上调停车服务费,不得 私自设立停车服务收费项目。 第四章‧道路临时停放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临时停车泊位 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允许停放的时限及 其他规定事项尚社会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因大 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 整的,应当提前十日将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条例》其他规定,依据《条例》进 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 18 日起施行。 -5 - 统,提高停车场利用效率。 第十九条鼓励本地区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 组织等将其专用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条住宅小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服务收费须经 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通过,并不得擅自上调停车服务费,不得 私自设立停车服务收费项目。 第四章‧道路临时停放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临时停车泊位 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允许停放的时限及 其他规定事项尚社会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因大 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 整的,应当提前十日将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条例》其他规定,依据《条例》进 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 18 日起施行。 -5 - 统,提高停车场利用效率。 第十九条鼓励本地区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 组织等将其专用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条住宅小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服务收费须经 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通过,并不得擅自上调停车服务费,不得 私自设立停车服务收费项目。 第四章‧道路临时停放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临时停车泊位 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允许停放的时限及 其他规定事项尚社会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因大 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 整的,应当提前十日将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条例》其他规定,依据《条例》进 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 18 日起施行。 -5 - 统,提高停车场利用效率。 第十九条鼓励本地区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 组织等将其专用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条住宅小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服务收费须经 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通过,并不得擅自上调停车服务费,不得 私自设立停车服务收费项目。 第四章‧道路临时停放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临时停车泊位 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允许停放的时限及 其他规定事项尚社会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因大 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 整的,应当提前十日将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条例》其他规定,依据《条例》进 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 18 日起施行。 -5 -

pdf文档 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 1 页 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 2 页 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2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