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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03年1月15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 根据2020年3月1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维护房产市场交易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 管理,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 经营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预售是指已取得房地产开发 经营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规划部门批准 开发建设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区域内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企业, 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审批服务管理 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工程施工进度计算,地上建 -1 - 筑设计层数三层以下的建筑主体完工,地上建筑设计层数四 层以上七层以下的完成建筑主体的三分之二,地上建筑设计 层数八层以上的完成建筑主体的二分之一,并已确定施工进 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预售商品房的开 发经营企业必须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请办理预售登记,经 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司证》后方司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建设项自的投资计划、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 文件或证件;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进度达到第五条第3项 规定标准的证明: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 幢号、层次、朝向、结构、装修标准、用途、交付使用日期、 预售总面积、价格,并附预售商品房总平面图及分层平面图: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第八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开发经营企业的审 请报告和全部资料后,对审查合格者,应在十白内颁发《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 - 2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广告经营单位不得为其发布预售广告。 第九条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将《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悬挂在预售场所,制作告和说明书时必须载明《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应与承购人签 订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商 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 预售合同副本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承购人变更的,应到上述部门办理 变更手续。 商品房预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必须持有合 法有效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必须用 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商品房峻工交付使用时,未达到预售合同规 定的结构、设施、装修和质量标准的,由预售人负责返修, 返修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承购人有权要求退房。预售人应将 房款全部退还承购人,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承购人应在交付使用之 日起90日内持购房合同及有关证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3 - 第十四条开发经营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而预售商品房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限期补 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预付款1%的罚款。 第十五条告经营单位为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的企业或单位发布商品预售户告的,由户告监督管理机关责 令停止发布,没收户告费用,并处户告费用一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开发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开发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所得款项3倍 以下但不超过3方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对不具备商品房预售资格而预售商品房的 单位,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房屋产权 证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 管理、登记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伺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开发经营企业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审请行政复议,或尚人民 法院起诉。逾期不审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 行处罚决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7 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银川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 -5-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7 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银川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 -5-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7 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银川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 -5-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7 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银川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 -5-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7 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银川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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