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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6年4月8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根 据2020年3月1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根据《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 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地包括以下七类: (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辖区级、居住 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 种公园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 厂矿等行政企事业单位庭院内以及公共设施附属的环境绿 地; (三)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小游 园和行道树以外的庭院楼间绿地: (四)生产绿地是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 子的苗圃、花圃、草圃; -1 - (五)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用于环境、卫生、安全、防 灾的林带、绿地; (六)风景林地是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改善环 境的林地和近郊风景名胜区: (七)城市道路绿地是指所有道路的分军绿化带、中心 绿岛、绿化林荫道及行道树。 第四条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式单位(居住区) 等活动,搞好单位绿化和小区绿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应积极倡导、组织和开展单位及个人认建认养城市绿地, 建市民林、纪念林等绿化活动。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绿化 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 区的绿化和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发改委、水务、建设等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绿化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城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共同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 - 2 - 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需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七条城市绿化实行“绿线”管制制度。城市规划内 作为城市绿地的区域在规划中应当明确界定,绿地区域周边 的线称为“绿线”。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绿线范 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变的,按程序报批。 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渠岸、主干道等地带作为“绿 线”管理的重点部位。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应高度重视借鉴先进 经验,因地制宜,充分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突出科学 性和艺术性。植物种类应当注重乔、灌、花、草的合理配置, 优先发展乔木,以乡土植物为主,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发育 的园林植物,加大科研推广力度,创造园林精品。 第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 达到500m(1000m2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 第十条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 例即绿地率。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对平台高 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 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 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各建设项目绿地率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公园、居住区、公建、工业企业等建设项目绿地 率。 其中居住区内公共绿地指标: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 -3- 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佳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 于1.5m2/人,在设置上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 道路相邻,且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 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 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 足国家园林行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二)道路绿地率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 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m~50m的道路绿地率不 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三)市区内铁路及干渠、干沟等按照规划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对确有困难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 易地绿化。建设单位不具备易地绿化条件的需按有关规定缴 纳易地绿化补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易地绿化。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 进行跟踪管理,被检查者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单位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必须按 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绿化既不达 标,又无空地的,应积极采取拆建还绿、拆墙透绿、见缝插 绿、立体绿化、摆放盆花、盆栽植物等多种措施进行绿化。 -4 -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护建项目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 审批时,应当将建设项自平面规划图及配套绿化规划设计报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加盖“银川市城市绿化审 批专用章”后,方可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及涉及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 应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全市性、区域性公园、大型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 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审批。 (二)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套绿 化设计方案,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 批。 (三)大型绿地(含市级、辖区级公园)内配套建筑工 程的设计方案,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批的绿化设计方案进 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需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 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不 得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承揽工程设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园林绿 化资质证书的审查、报批和年检工作。 -5 - 第十七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绿化面积, 根据建设项目及绿地功能,确定绿化标准,按每平方米100 元以上的标准进行配套绿化建设,并纳入工程总概算。 第十八条有碍城市绿化景观的建设项自,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批时,应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城市建成区内超过六个月的闲置土地,由依 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实施临时绿化。对依法收回的 土地要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对拆除违章建筑后腾出的土地尽 可能用于绿化。 第二十条凡涉及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峻工 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峻工验收。验收 合格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盖“银川市城市绿 化合格专用章”后,方可办理其他峻工验收手续。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绿地和绿 化设施,并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建设维护和管理好责 任范围内的绿地、树木花草以及绿化设施。临街单位门前的 绿地、树木,由各临街单位负责管护。 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活动。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 -6 - 应当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认建、认养协议书, 并按照协议书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三条,严禁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绿地和已有绿地。 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绿地和已有绿地的,需经城市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经自治区或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 益事业的重要建设工程,规划绿地不达标或占用城市绿地的, 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易地绿化或 占用绿地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 绿地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与绿地管护 单位签订临时使用绿地协议书,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 偿费。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在期满后按原样恢复绿地。 第二十五条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公有或私有树木。因 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必须报城市园林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数量在30株以上或规格较大的报 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对树权所有者给予 补偿,并按“伐一补三”的原则予以补栽;原地无法补栽的, 要缴纳补栽所需费用(按砍伐时的树木计算费用),由绿化 部门易地补栽。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等察急情况需要砍伐树木的可 -7 - 先行处理,事后须及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政 府报告并补办手续。 第二干七条因敷设通信电缆、输电、燃气、供水、排 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需要损毁城市绿地、树木的,在施工 前,施工单位要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定保护措施 和补偿事宜。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行为 一)就树搭棚、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二)在绿地放牧、狩猎、捕鸟、堆放物品,乱倒、乱 钙杂物或者取土采石; (三)在树木、花卉、绿篱及园林建(构)筑物附近堆 放有毒有害、易燃等物品,焚烧树叶及杂物; (四)向树木、花草倾注污水、热水等危害物: (五)在树木上钉拴刻划、攀折花木和任何采摘树叶、 花果、践踏草坪; (六)在公共水面炸鱼、毒鱼,破坏水生物、植物; (七)损坏园林建(构)筑物、绿地灯具、绿地喷灌设 施等绿化设备、园林小品、园景标识等; (八)翻越公园、风景点围墙; (九)机动车辆在城市绿地、行道树空间停放或穿越: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园林建筑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8 - 第二十九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和重点保护 树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和重点保护树木的,需经城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城市园 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迁移工作,迁移费用由审请迁移单 位承担。 对影响古树名木和重点保护树木生长的建设项目,建设 单位应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第四章‧义务植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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