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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13日省政府令第95号公布,根据2017 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 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 2020年3月17日省政府令第192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 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 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消防 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中用于火灾报警、灭火 救援、安全疏散、防火分隔、防烟排烟的设施。 第三条建筑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工程消防 设计,不得降低配置标准,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建筑 消防设施。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消防设 施工程的质量负责。 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积-2-极采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等先进消防设备和产品,安装、 配置的消防设备和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提供消防设备和产品的单位应当保证质量,并按照有关 售后服务的规定搞好服务。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消 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对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应当 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职责。对未明确责任的,由承 包者、租赁者、受委托者承担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 第七条建筑物的产权属于两个以上产权人共有的,建 筑消防设施可以委托一个产权人统一管理维护;也可以由产 权人共同委托的管理单位管理维护;未明确委托的,由建筑 物的实际管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维护。 第八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 内的建筑消防设施负责,加强管理维护。 第九条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 要求配置适合高层建筑特点的防火灭火救援设施。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 建筑3层及以上楼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缓降器、软梯、强光 照明灯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省消防 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明确内部管理职责和责任人,建立健全-3-建筑消防设施的巡视检查、测试检查、检验检查等制度,及 时消除消防设施故障和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 消防设施的巡视检查部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巡视检查每日 至少进行一次,并由巡视检查人员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 查记录。巡视检查的重点是: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常闭防火门是否关闭;自然排烟窗口和洞口是否敞开;自动 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是否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每月至少组 织一次测试检查,测试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有效性,及时消除 发现的问题,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测试记录。 第十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 织一次全面检验检查,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功能进行综合 检验、评定,并由检验检查人员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检查 报告。 第十四条单位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测试 检查和检验检查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消防检测资格的单位 或者具备相应消防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五条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中,发现故障不能 及时消除、需要暂时停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并告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培训合-4-格的人员负责管理和操作,实行每日二十四小时值班,严格 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建立消防设施档案,记明设备和产品类型、数量、生产厂 家、施工单位、设置位置、检查维修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 当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管理维护进行指导, 并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 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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