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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质量和财政 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强 化科研学风作风建设,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营造求真务 实的科研创新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人民政府科 学技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 部门)对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资金 管理等情况,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价和问责等监督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项目主管部门,包括省直有关行业管理部 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 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具有协同管理或者项目推荐权的单 位。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应当遵循权责对等、分 级监管、全程监督的原则,落实放管结合、尊重规律、绩效 导向、廉政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2-第四条监督部门应当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中,对 受其直接管理或者协同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履职尽责 情况开展监督。被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实施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 务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第五条监督部门应当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所 需经费,并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六条监督部门可以委托科技管理类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科技服务机构作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组织科技计 划项目评审论证、过程管理、评估和评价等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推动项 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科技咨询专家队伍专业化建设;项目主管 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监督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 第七条监督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依托广东省 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开展智能监督和风险预警,并运用信息化 技术推动监督信息统一平台建设,加强监督信息共享与运用。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牵 头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相关制度,加强-3-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基础能力建设; (二)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评审论证、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遴选和委托等重点环节的规范性、科学性 进行监督; (三)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 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四)对项目主管部门协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或者指导; (五)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以 及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六)对科技咨询专家履职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 以及廉洁自律、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则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财政法规、财政资金管理规 定的执行以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八)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评价; (九)加强监督结果运用,牵头建立科技计划项目诚信 监督管理体系;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包括: (一)对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规范、预算编 审、任务清单编制等重点环节的规范性、科学性进行监督; (二)对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适时组织开展 重点评价;-4-(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的相关制度或者 措施; (二)对所属或者所辖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协同管理和 监督; (三)参与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 织开展的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估和评价; (四)配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开 展相关监督工作。 第十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管理协议,开 展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的相关监督工 作。 第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审计等 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监督工作内外衔接,形成监督合 力。 第三章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可以采取日常 监督、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估和评价等方式实施监 督。 日常监督是指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5-况进行的常规性、持续性监控,包括对有关投诉举报进行的 核查。 专项检查是指对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法人治理结构责任、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相关财政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 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等情况进行的检查。 专项审计是指对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和合理性,以及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的审 计,一般委托社会审计力量开展。 绩效评估和评价是指对科技计划项目的整体目标定位、 组织管理、实施进展、财政资金使用、成果产出、效果和影 响等情况进行的评估和评价。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 理等相关制度。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内容和要求 纳入有关实施方案或者工作规程,并明确项目申报指南编制、 评审论证、绩效评估和评价、成果汇交等环节的具体流程、 分工和监督职责。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 施过程中,涉及工作委托和任务下达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合 同、任务书或者协议中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期限、考核目标 和指标、监督考核方式、科研诚信义务等具体事项。-6-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咨询 专家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完善专家评价责任机制,实行专 家随机抽取产生、动态调整管理和选任回避等制度。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形 式选聘特邀监督员,对科技计划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或者所辖单位的 项目推荐流程和责任分工作出规范,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监 督机制、加强内部管理、落实科技计划项目及财政资金管理 责任。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机构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提高专业化监管水平。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 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保障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 加强管理工作记录,将有关信息录入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系 统,并按照国家档案技术规范要求整理归档和集中管理项目 档案,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定期 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科技 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和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情况; 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定期向省人-7-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告科技业务服务工作的组织管 理和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应 当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 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公开公示 制度,明确公开公示的事项、范围、时限、方式等内容和要 求,并及时向单位内部或者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第四章监督程序 第二十条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统筹制定年度 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和要求, 并加强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协调和衔接。 第二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用随机抽 取和重点选取相结合的方式选择监督对象,合理确定对项目 管理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现场监督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监督部门对于遵守项目合同、任务书或者 协议约定义务的单位所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期内现场 监督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并应当在项目立项满1年后进行; 对于违反项目合同、任务书或者协议约定义务的单位所承担 的科技计划项目,可以增加现场监督频次。 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科技计划项 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8-第二十三条监督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管理技术,提高 监督工作时效性和精准度。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已经按照规定 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的材料和信息,或者已经按 照规定要求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第二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当对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和线索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受 理投诉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分类处理。投诉举 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部门 处理,或者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直接向有权受理的部门投诉 举报。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监督部门在实施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应当 按照相关规定下达监督结果、整改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 监督结果应当明确主体、对象、内容、时间、程序、结 论和重要事项记录等内容。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结果、整 改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当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监督信 息共享、结果互认、情况通报、线索移送等协调机制。 第二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结果、整改情况、-9-绩效评估和评价以及诚信分级评价,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宽容失败的机制,对于 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始记录证明项目承 担单位和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可以按 照有关规定允许结题,且不要求退缴已合法使用完毕的财政 资金,不纳入严重失信记录,不限制项目承担人员再次申报 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条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 布监督工作情况和监督结果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诚信管理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项目主管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诚信信息采集和记录、分级评价、案件调 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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