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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岩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 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 制定政府规章活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 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 和审查,以及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 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 府组织起草,以市人民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 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和 本规定的程序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实施的规范 性文件。-2-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 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 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省尚未制定地 方性法规的,根据本市实际和具体情况,需要先行制定地方 性法规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其他 情形。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 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可以制定政府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 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政府规章不 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 定。 第六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贯 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 法原则,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 要出发,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3-坚持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按照本规定规定的 程序,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 市司法行政部门是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 制定政府规章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草案拟 定和政府规章制定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主要承担下列 工作: (一)编制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年度 立法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检查、督 促、指导起草单位及时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 送审稿; (三)起草综合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或者市人民 政府交办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 (四)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并 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五)承办政府规章的解释、备案和汇编工作; (六)组织政府规章的清理、评估、修改和废止工作; (七)承办与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有关 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 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4-围内,承担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具体工作, 并配合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立法相关工作。 第八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所需经 费列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立项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八月底 前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 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征集下一年度地方 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项目,并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 会发布征集下一年度立法建议项目的公告。 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拟定地方性法规和制定政府 规章的立法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公 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出拟定地方性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 的立法建议,有关部门在立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 年度立法计划下达后,市委、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 发展需要提出增加的立法项目,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 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 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公 众应当在征集期限内提出立法建议项目,逾期提出的,一般 不纳入当年度立法建议项目。-5-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 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出立 法建议项目,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名称; (二)立法依据、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立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 (四)起草或者调研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以及草案文稿 上报时间; (五)拟列入提请审议(制定)的项目需提供立法前评 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立法建议 项目进行梳理汇总和初步论证,必要时可以通过立项论证会、 听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列 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提请审议(制定)项目: (一)贯彻落实本市改革、发展、稳定重要决策急需立 法并条件成熟,且属于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项目;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 项目; (三)上位法明确规定急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项目; (四)因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或者修改和废止,急需制-6-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修改、废止现行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的项目; 对拟列入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制定的政府规 章项目,应当事先已有比较完善的草案文稿。 其他项目视轻重缓急和项目条件成熟情况,分别列入预 备项目和调研项目。 列入提请审议(制定)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在当年三 月三十日之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不能如期完 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列入预备 的项目,条件成熟的,可以在当年内完成;列入调研的项目, 起草单位应当积极组织立法调研,做好立法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一)超越立法权限、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 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二)无实质性内容,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的; (三)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 (四)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明显存在部门利益的; (五)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主要问题把握不准,或者 缺乏可操作性的; (六)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 (七)其他不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解 决的事项。-7-第十五条年度立法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予变更。因 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由起草单位提出书面调整建议, 经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提出调整年度 立法计划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增加、变更、调整的项目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年度立法计划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向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作出说明,增加、变更、调整程序适 用《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 第三章起草 第十六条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原则上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单位负责。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 交叉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项目,由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起草 单位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参与,共同负责起草工作。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 草案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必要时可以提前介 入,参与起草单位组织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对综合性 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直接组织起草。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可以邀请有关组 织或者专家参加,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8-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第三方起草。 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应当对草案的起草质量负责。起草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符合本市实际,能够解 决拟规范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得简单照抄照搬。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立法起草小组,制定工作计划,落实 领导责任,明确立法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作期限和工 作经费,按时报送送审稿。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 向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由市人民政府司 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八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一般包括 下列内容: (一)立法目的、依据和原则; (二)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和主管机关; (三)需要作出规定的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法律责任; (四)施行日期;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找准问题,总 结实践经验,充分协调论证,针对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并符合 下列要求 (一)符合地方立法设定权限,不得与上位法律、法规、 规章相抵触,原则上不重复上位法已明确规定的内容; (二)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在赋予有关行-9-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 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精简、 统一、效能的要求; (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 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 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五)符合本市实际情况和需要,拟设定的制度与措施 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内容具体、明确,并具有一定的前 瞻性; (六)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逻辑严密,结构严谨, 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准确、规范; (七)引用上位法作出禁止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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