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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 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 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三章 小餐饮 第四章 食品摊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 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1- 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 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 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 定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条件和工艺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 生产许司证要求,从事散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 者,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有形市 场内有固定经营场地,经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未达到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摆摊设点 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小作坊、小餐 理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 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 行评议、考核。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 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食品摊贩备案和 -2 - 本条例规定的白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 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 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健康发展、方 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并配套建设 相应的给水、排污等设施。 鼓励、引导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进入 集中场所、街区或者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或者在指 定的区域(路段)、时段经营。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集 中生产经营场所、街区建设。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对其生产 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遵循诚信原则和社会公德,接受社会 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 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 卫生、无毒、无害。 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等应当 - 3 - 加强对进场经营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管理, 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自愿组建 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 奖惩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食品小作坊、小 餐饮和食品摊贩依法生产经营,促进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提 升。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对食品小作坊、小餐 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 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 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 予以奖励。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 第九条自治区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 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小作坊 登记证。审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 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有物理隔离 - 4 - 并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 加工设备、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 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 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 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审请领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生产加工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请,并提交下 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审请 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 查,并自受理登记审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 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对不 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书面说明理 由。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 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5 -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 种范围以外的食品。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 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尚原发证部 门提出审请。发证部门应当根据审请,在五个工作白内作出 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逾 期提出延续审请的,按照新审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 食品小作坊的名称、负责人、地址、生产加工范围变更 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审请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小 作坊登记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食品安全相关 信息。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明确 并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饮用水卫生要求;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要善保管灭蝇、灭鼠、灭虫所用物品,防止对食 品造成污染; (五)包装的容器和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 - 6 - 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 不得循环使用; (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 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 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 同贮存、运输;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从事食品 生产加工活动时,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采购原 辅材料和销售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期、供(购)货者 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 (三)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 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采用非物理压榨方法生产加工的食用植物油和其 他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7 -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自治区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自录,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或者用 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 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 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移 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管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未经检验、检疫, 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 品生产加工食品; (六)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食品; 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食品除外; (八)伪造、变造、租用、借用、冒用登记证、产品包 -8 - 装、标签标识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九)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简易包装食品,应当 在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成份或者配料、生产日期、 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 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销售: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 品的容器、外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 期、贮存条件和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或者标志以及联系 方式等。 第三章小餐饮 第十七条,自治区对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 小餐饮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小餐饮登记证。 审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并设置在粉尘、有害 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护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禽畜类动物: (三)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 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 产生交叉污染; (四)配备防蝇、防尘、防鼠、防虫、油烟净化等设施,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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