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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2017年8月10日三门峡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议批准根据2018年8 月28日三门峡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 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三章 栖息地管理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 保护区条例》《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1- 结合本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白天鹅学名大天鹅,别名黄嘴天鹅, 隶属脊稚动物门雁形自鸭科雁亚科天鹅属,属全球易危物种,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本条例所称白大鹅栖息地是指适宜白大鹅野外生息繁 衍的黄河滩涂、沼泽、湖泊及浅水区域等湿地。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白天鹅保护和 白天鹅栖息地的规划、建设、保护、恢复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活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白天鹅、其他天鹅属鸟类和白 大鹅栖息地重点保护区内的其他野生鸟类等动物保护适用 本条例。 第四条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生 态优先、科学规划、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保护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白天 鹅及其栖息地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白天鹅及 其栖息地保护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管理机构负责 具体的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 2 -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和 管理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环境和资源: (二)制定并实施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各项管理制 度; (三)负责白大鹅及其栖息地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四)开展对白大鹅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宣传教育: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的 科学研究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水 利、河务、农业畜牧、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 护、交通运输、卫生、旅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 好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 委员会应当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白天鹅及其栖息地 保护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白天鹅及其栖 息地的义务,并有权对危害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的行为进行劝 阻和举报。 第三章栖息地管理 第十一条在国家和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 -3 - 的白天鹅栖息地监督管理活动,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在白天鹅栖息地设立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 (一)保护区。本市行政区域内适宜白天鹅栖息的湿地 为保护区。 (二)重点保护区。保护区内白大鹅实际栖息活动的区 域为重点保护区。 第十三条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的划定及调整,由市人 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重点保护 区边界及重要地点设置分区界标和保护标牌。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涂改、擅自移动 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的相关界标、保护标识、标牌或者其他 设施。 第十六条‧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 开矿、采石、挖沙、养殖; (二)开渠、打井、挖窑、挖塘、取土; (三)乱扔垃圾,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 物;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 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四)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4 - (五)围垦、填埋湿地; (六)擅自捡拾鸟蛋; (七)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八)其他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七条除第十六条规定外,在重点保护区内还禁止 下列行为: (一)种植影响白天鹅起飞、降落、游动、觅食等栖息 活动的高杆陆生植物和水生植物; (二)划船、行船、垂钓、野炊、宿营; (三)捡拾、采挖可作为白天鹅食物的野生植物、种子、 果实; (四)擅自放生; (五)涂刷红色等容易惊吓白天鹅的鲜艳颜色 (六)其他破坏重点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每年10月至次年3月为本市白天鹅重点保 护期。在此期间,除第十七条规定外,重点保护区内还禁止 下列行为: (一)直升机超低空飞行; (二)擅自放飞或者驾驶无人机、航模、动力伞、滑翔 机、热气球等低空飞行器; (三)放飞孔明灯、风筝、氢气球等飞行物 (四)燃放烟花爆竹,闪烁射灯,制造高分贝噪音污染, - 5 - 鸣笛; (五)游泳、遛狗、放鹰; (六)驱赶、惊吓白天鹅; (七)翻越护栏、随意投食; 八)其他影响白大鹅栖息的行为。 在白天鹅重点保护期,相关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单位加 强监督管理,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白天鹅栖息造成 惊扰。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白天鹅栖息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将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白天鹅及 其栖息地保护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黄河沿岸相邻市、县人民 政府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联动等机制,做好白 天鹅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白天鹅栖息 地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与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 总体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环境保护 - 6 - 规划等相衔接。 第二十二条,白天鹅栖息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当严格执行白天鹅栖息地保护规划,督促相关部门采取 环境营造、植被修复、水源补充、退耕(垦)还湿、污染治 理、生物防控等措施保护白大鹅栖息地。 禁止违反白天鹅栖息地保护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 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水利、河务、住房和城乡建设 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白天鹅栖息地水质、水源环 境监测,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共同采 取措施,加大保护和治理力度,保障白大鹅栖息地水生态安 全。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白天鹅栖息地范围内白 大鹅及其他野生鸟类疫情监测,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的配合协作,做好白天鹅栖息地周边地区家禽的疫情监测、 疫病防控和处置工作,防止家禽与白天鹅等野生鸟类疫病交 叉传染。 第二十四条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 常巡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态监测以及白天鹅疫 情监测、疫病防控、科学救助等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位于保护区内的单位和进入保护区的人 -7 - 员,应当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每年11月22日为保护白天鹅宣传日。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白 天鹅及其栖息地管理机构应当结合保护白天鹅宣传白、世界 湿地白、河南省爱鸟周和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主题活动, 组织和开展白大鹅及其栖息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 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的科普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白大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法律、法规和 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志愿 服务方式参与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活动。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白大 鹅栖息地的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百大鹅及其栖息地保护工 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受困的白天鹅 时,应当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管理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 机构接报后,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 第三十条禁止非法圈养、猎捕、杀害白天鹅;禁止非 - 8 - 法收购、出售、利用白天鹅及其制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 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 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 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白天鹅栖息地造成破坏的,处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擅自在保护区开渠、打井、挖窑、 挖塘等破坏白天鹅栖息地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取土的,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以上 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 措施,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 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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