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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2016年10月21日濮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8日河南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 2018年8月23日濮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的决定》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马颊河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 染,保护水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濮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马颊河保护的规 划、建设和管理。 马颊河保护范围,包括马颊河干流、支流以及流经的濮 阳县、清丰县、南乐县、华龙区、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 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的区域。 马颊河干流支流市城区段和县城区段依据城市总体规 划确定的区域,城区外干流无堤防的河段河口每侧尚外不少 于100米、有堤防的河段堤防背水坡脚外不少于5米、支流 河口每侧尚外不少于50米以内的区域,为马颊河保护的重 点区域。具体范围由濮阳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马颊河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 级负责、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马颊河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 需要,制定马颊河水质保护目标,并尚社会公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 的领导将马颊河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 定保护规划和配套实施方案。 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华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 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 -2 -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 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属地保 护责任,负责本辖区内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有关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马颊河 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有关县(区)发展改革、规划、水利、住房和城乡 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林业、农业畜牧、国土资 源、财政、公安、安监、监察、工信、外事旅游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马颊河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 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马颊河保护管理目标制定考 核评价指标,纳入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区)人 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建 立马颊河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管辖区域内的马颊河保护 管理工作,组织联合执法活动,督查责任自标完成情况和部 门职责履行情况,协调处理跨部门、跨管辖区域的重大问题, 共享环境监测信息和应急资源等。 第八条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设 立马颊河保护专项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马颊河保护依法投资 或者捐赠。 -3 -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马颊河生态保护补 偿制度,合理确定保护补偿范围,落实保护补偿资金,完善 补偿保障措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保障改善民生、增强基 本公共服务能力相协调。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马颊河保护规划是本行政区域内马颊河建设、 保护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马颊河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环保、 发展改革、规划、水利、佳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市 综合执法、林业、农业畜牧、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有关 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统一编制并公布。 第十二条编制马颊河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濮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二)妥善处理环境保护、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 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三)遵循自然规律,传承保护历史文化,兼顾绿化、 景观、休闲等功能。 第十三条马颊河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以及保障措施 等; - 4 - (二)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的具体范围; (三)水污梁防治及水工程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 管理设施等规划 (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改造, 明确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实施计划、推进步骤和完成期限等; (五)湿地保护和生态林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与配套管 网,形成与供水量相匹配的污水处理能力。有条件的可以通 过建设人工湿地等措施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水质。 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应当与道路、供水、供电 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建设污水处理设 施,改善农村水环境。 第十五条城镇新建区域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 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与海绵城市、地 下综合管廊建设相衔接。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加 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 5 - 第十六条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 依据马颊河保护规划,加强湿地建设,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 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发挥湿地生态功 能,提高马颊河水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林地征用、林地租用、提高生态补 偿标准等方式护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并建设河道防护林、水源涵养林等生态隔离带,划定林地综 合管理责住区,加强植树造林和森林抚育管护,提升水源涵 养和水土保持能力。 第十八条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应当合理建设垃圾 收集设施、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保证垃圾及时清运。 第三章保护与防治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河南省水功能区 划》划定的马颊河水功能区保护自标,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 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严格规 划产业布局,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建设项 自,淘汰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推进涉及 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第二十条马颊河保护范围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6 - 直接或者间接向马颊河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 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 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 放的污水应当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 可排放。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 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马颊河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 水。 第二十一条禁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 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废渣,或者倾倒垃圾、渣 土、施工泥浆等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废弃物。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 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并对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擅自停 运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汪或者篡 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 管的方式违法向马颊河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染物。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 马颊河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 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 -7- 设备。 第二十三条市、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马 颊河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入河排污口 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市、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马颊河的入河 排污口进行全面调查,对每个排污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 料,并设置标志牌:标志牌中应当明确责任(认领)单位、 排污类别、监管部门和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无责任(认领) 单位的排污口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封堵。 入河排污口设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需要 在马颊河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过有管辖权 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直接或者间接向马颊河排放水污染物的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尚社会公开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于每 年3月底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向社会公布。 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有权对重 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废水、生 活污水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地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 - 8 - 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单独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 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 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 混接。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在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从事工 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马 颊河环境受到破坏。 在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从事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应 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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