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厂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2018年12月21日广元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 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饮用 水水源地保护。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 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或日供 水规模大于100吨)的在用、备用和规划并经依法批准的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 划、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安全 的原则。 - 1 -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贵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水 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投入,将保护经 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平衡饮用水水源地 使用、保护等各方利益,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保护区和 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所辖区 域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江河、 湖泊、水库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级河(湖)长,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组织领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 治、水环境管理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第八条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饮用 水水源地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信息公 开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渠道,构建公众监督举报平台。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地保护法律法 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增强公民自觉参与饮用水水源保 - 2 - 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有权 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币、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并对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表彰。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 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选择水质良好、水量 充沛的江河、湖泊、水库等确定为饮用水水源地,并确定备 用水源地,保障应急状态下饮用水供应。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 县区人民政府接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要求,组织编制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批准辖区内乡镇以下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划定和调整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跨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 协商后共同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利、卫 生健康、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 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3 -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辖区内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名称及范围,在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的边界按照国家有关图形标志标准设立明确的 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源类型,划分为地表水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保护要求, 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第十五条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适用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工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和准保 护区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水质标准。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 区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第十六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确需调整的,由原报 批机关组织相关部门、行业专家对调整或者取消的必要性、 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及时提出重新划定或者调整的方案,按 照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十七条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保护 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予以补偿。 跨县区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受益地和保护区所 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协商依法补偿。 - 4 -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第十八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十九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和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 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禁止破坏湿地、毁林开荒以及非更新性、非抚育 性砍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 (三)禁止使用动植物、畜禽粪便等窝料诱饵进行垂钓 活动; (四)禁止使用炸药、毒药、电具等捕杀各种水生动物: (五)禁止使用农药:(六)禁止丢弃农药、农药包装 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七)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自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 除或者关闭:(二)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 物品的码头;(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 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九 - 5 - 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 关的建设项自,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 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爆破; (三)禁止焚烧垃圾和秸秆; (四)禁止畜禽养殖; (五)禁止从事旅游、餐饮、野炊、露营、游泳、垂钓、 洗涤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内的常住人口搬迁,原有宅基地复垦后用于生态涵养林建设。 第二十二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禁止使用农药; (二)禁止建设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保护区内有道路交通穿越的,应当建设防 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隔离设 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6 - 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设施和监控设备。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控制地表水和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种植规模,支 持发展绿色生态农业。 家庭分散养殖畜禽的,应当实施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保护管理机构,全面落实管理责住: (二)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实现有关职能部 门保护协调工作常态化;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确立牵头部门,发挥执法主 体作用,强化执法效果; (四)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 练,提升应急能力; (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 (六)合理布局、调整保护区及上游地区的产业结构, 加强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 (七)加强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规划建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7 - (一)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划,经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 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档案,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 息; (三)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及 时进行查处,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及库区排污口整治, 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污染防治: (五)监督指导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做好监测和 预防监督; (二)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内采砂、砂石加工、涉 水项目建设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库区内的违法构(建) 筑物依法拆除; (四)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监测监管,防止地下水过量开 采对水资源造成破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8 -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保护区内的农业生产活动,支持发展生 态农业; (二)负责保护区内渔业活动和水产养殖的监督管理, 依法对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保护区及汇水区域的农业面源污 染和耕地污染进行综合防治,防止农药、化肥、农膜、畜禽 粪便及废水等污染饮用水水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供水规划,确定备用水源; (二)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项目建设: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施工项目的现场管理, 控制各类污染,防止建设项目污染饮用水水源; (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沿河、沿库的城镇生 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和建设,确保正常运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区域卫生防疫工 - 9

pdf文档 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 1 页 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 2 页 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3:18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