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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2018年12月7日马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 会秩序,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 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禁 止燃放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 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药等物品。 第四条本市花山区、雨山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 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博望区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 内,依法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场所、区域。 第五条黄色及以上等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 政区域全面禁正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 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禁止销售烟 花爆竹。 -1 - 第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 夹带烟花爆竹。 第八条本条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将禁正燃放烟花 爆竹管理工作作为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 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 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遵 守禁正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 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对违反禁止燃放烟 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婚姻登记机关、殡仪馆、陵园等单位 以及社会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 -2 - 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文化和旅游、教育、 卫生、经济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 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职能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婚庆、殡葬、开工开业 等重要信息线索的推送及互通共享机制。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村 (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应当开 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户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从事物业服务、婚丧喜 庆服务以及宾馆、酒店的经营者,对服务对象或者服务区域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 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第干二条鼓励创新各种形式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 理工作模式。 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 3 - 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 定。 第十三条逢重大公共活动,确需在花山区、雨山区行 政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 请许可:属于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 域、场所、时段的,应当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 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请许可。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在禁止燃 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 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区域和场所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方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烟 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 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 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 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物业服务、 婚丧喜庆服务以及宾馆、酒店的经营者,对服务对象或者服 务区域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劝阻无效不 -4- 举报的,由公安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 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 然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罚款。 第干九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责住 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主 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审请予以许可的: (四)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 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段 内,施放电子礼炮等烟花爆竹替代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 5 - 举报的,由公安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 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 然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罚款。 第干九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责住 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主 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审请予以许可的: (四)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 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段 内,施放电子礼炮等烟花爆竹替代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 5 - 举报的,由公安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 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 然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罚款。 第干九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责住 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主 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审请予以许可的: (四)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 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段 内,施放电子礼炮等烟花爆竹替代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 5 - 举报的,由公安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 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 然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罚款。 第干九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责住 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主 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审请予以许可的: (四)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 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段 内,施放电子礼炮等烟花爆竹替代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 5 - 举报的,由公安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 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 然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罚款。 第干九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责住 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主 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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