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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 湖水库管理的通告 (2001 年 3 月 22 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 172 号公布根 据 2019 年 1 月 21 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 264 号修订) 为了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的管理,防止饮用水水 源污染,确保水库蓄水、供水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适用于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及附属设施的 管理,包括:取水沉沙区和蓄水库区以及为取水沉沙区和蓄水库区配套的围栏、取水口、泵站、输水管(涵) 、供电、 通讯照明、观测设备等水库设施。 二、本通告由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库管理 单位具体承担水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 治安秩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三、天桥区、槐荫区、长清区人民政府,济南新旧动能 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及水库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做好水库管理工作。 四、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对水库库区实行封闭管理,在水 库封闭区边界设置围栏及警示标志,严格限制车辆和行人进 - 2 -入。 禁止损坏围栏、围坝、通讯、监控、照明、输变电线路、 输水管(涵)闸阀等水库设施。 五、为确保水库安全,库区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协助水库管理单位,在水库围栏外划定 300 至 500 米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归属权不变。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打井、钻探、爆破以及从事对水源产 生污染的活动。 六、在水库封闭区内, 禁止下列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行为: (一)私自种植、采伐树木,割草放牧、践踏、破坏草 坪等; (二)在水库专用交通道路、坝顶公路、生产桥上打场 晒粮、堆放杂物; (三)装载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在生产桥上行驶; (四)在水域内放生、捕鱼、炸鱼、电鱼、钓鱼、游泳、 野炊和其他旅游活动; (五)在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衣物、浸泡麻物; (六)擅自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在水库内取水; (七)在建(构)筑物、纪念碑、雕塑上乱刻乱画等活 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并可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 - 3 -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七、在水库封闭区内损坏围栏、围坝、通讯、监控、照 明、输变电线路、输水管(涵)闸阀等水库设施的,或者在水库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以及从事其它对水源产生污染的活动的,由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 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八、向水域、截渗沟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 造成水源污染的,移送环境保护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九、对盗窃水库设施、辱骂殴打水库管理人员,寻衅滋 事干扰水库正常管理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 任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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