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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条例 (2018年11月2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保护大青山前坡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大 青山前坡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的规划、建 设、治理、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是指呼 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阴山山脉大青山 南坡中段,东至乌兰察布界,南至G6高速公路,西至包头 界,北至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线。 第四条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保护 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 作,统筹解决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土默特左旗、新城区、回民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及其所 属的城建、林业和草原、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 内的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及相关行政执法工作。-2-市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城乡 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农牧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共同做好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和土默特左旗、新城区、回民区、 赛罕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经费列入本级 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进入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的人员,应当 遵守管理制度,文明游览,爱护动植物和公共设施,遵守公 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大青山前坡生态的 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大青山前坡生态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和控告。 土默特左旗、新城区、回民区、赛罕区人民政府以及城 建、林业和草原、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 报受理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第九条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大青山前坡生 态保护工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市和所在地旗、区人民政 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3-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水土保持、树木草原保护、动植物多样性保护、文物 保护、生态农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矿山恢复治理等方面 的内容,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规划生态建设。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 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大青山前坡的各类规 划编制及修改,应当与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相衔接。 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的新建项目应当符合大青 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并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 专项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逐步迁出。 第十三条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建设 活动: (一)建设住宅、别墅等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建设有损生态环境的工业项目; (三)开矿、采砂、取土; (四)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及场所; (五)设置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处置设施; (六)建设其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四条经批准在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建设-4-市政设施、停车场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 位,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 林地以及草原使用、树木砍伐等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在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实施绿地、水 体、景观等生态建设的,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形态应当符合 小体量、园林式的要求,其规划设计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由所 在地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土默特左旗、新城区、回民区、赛罕区人民 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加强大青山前坡生态 保护工作: (一)划定保护区域,提高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质量; (二)对古建筑、历史遗迹等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 采取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盗、防风沙、防风化等措 施; (三)采取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必 要时可以对重点区域实施封禁; (四)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造册,采取保护复壮措施; (五)设置保护区域边界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和土默特左旗、新城区、回民区、 赛罕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建设污 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和土默特左旗、新城区、回民区、-5-赛罕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大青 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畜禽 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引导和鼓励发展生态 农业,优化种植结构,推广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和配方施肥 技术,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第十九条土默特左旗、新城区、回民区、赛罕区人民 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山体滑坡、泥 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动 植物生存环境。 第二十条土默特左旗、新城区、回民区、赛罕区人民 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大青山前坡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一)制定生态恢复治理规划,对废弃矿山、开山采石 点因地制宜进行修复治理; (二)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植被恢复、水土保持、 土地复垦等方面综合治理; (三)制定生态保护恢复治理优惠政策,加强宜林荒山 荒地造林绿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恢复治理。 第二十一条土默特左旗、新城区、回民区、赛罕区人 民政府以及市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所辖区域内各单位、居民建立防火联防机制,制定防火公约, 监督检查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的防火工作。 第二十二条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的村镇居民-6-生活优先选择使用清洁能源,旅游景区、农家乐经营集中区 及其他单位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第二十三条在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 行为: (一)擅自移动、损毁保护区域边界标志和保护设施; (二)在禁火区内吸烟、烧烤,焚烧垃圾、秸秆、落叶, 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明火祭奠; (三)携带动植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域; (四)占用、破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 (五)砍伐、损坏树木,放牧、捕猎鸟兽; (六)破坏各类基础设施和文物古迹; (七)乱扔、乱倒垃圾、废弃物,排放、倾倒污水; (八)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 (九)引进任何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 (十)其他破坏大青山前坡生态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的自然资 源和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符合生态保护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 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和地域特殊性。 第二十五条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依法从事餐 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 防治措施,确保垃圾处置、污水和油烟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7-规定的标准。 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应当 按照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 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移动、 毁损保护区域边界标志和保护设施的,由属地旗、区城管执 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禁火区内 吸烟、烧烤,焚烧垃圾、秸秆、落叶,燃放孔明灯、明火祭 奠,由属地旗、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携带动植物疫原体进入大 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的,由属地旗、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按 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的,由属地旗、区城管执法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8-款。 第二十九条市城乡规划、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城 管执法等相关主管部门,土默特左旗、新城区、回民区、赛 罕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编制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者调整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 专项规划的; (三)批准禁止的建设项目的; (四)未按要求审查确定生态保护区域内的绿地、水体、 景观等生态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的; (五)未制定管理制度,未尽到管理责任的; (六)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导致损害大青山前坡生态环境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 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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