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陕西省水文条例 (2005年6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七部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7 日陕 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陕西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2019年1月1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监测和情报预报 第四章 资料的汇交保管与使用 第五章 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挥水文 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统筹治理中的基础性作 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 国水文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水 资源监测调查评价、水文情报预报、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和 水文监测环境及设施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基本水文测站和地 下水的监测管理,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 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基础 设施建设和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 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文工作,其所 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水文管理工作,依法查处 破坏水文监测环境及设施的行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职责。 省水文机构派驻设区的市的水文机构和县(市、区)的 -2 - 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 派驻在当地的水文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全省水 文事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水文事 业发展规划要求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水文事业发展 的内容纳入本级水利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 第七条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自标住务、站网 布局、基础设施、测报能力、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水文科技 研发应用、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坚持流域与区域 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布局合理、防止重复建设。省水文 机构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水文站网建 设规划,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水文站网规划应当根据江河湖库的变化情况和经济社 会发展需求适时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3 -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 交通运输、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含有监测水文要素 的站点,应当加强与水文机构沟通协调,优化规划布局,在 已有的水文测站覆盖范围内不再规划建设相同或者类似的 监测站点,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水文站网建设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 设程序组织实施。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事业 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水文测站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 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 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预算。 第十条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调整、撤销, 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一 般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调整、撤销,由省水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 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 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 见。 第十二条,专用水文测站和其他从事水文活动的单位, 应当接受水文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 4 - 第三章监测和情报预报 第十三条从事水文监测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水文技术 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完整和连续。 未经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水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错报、漏报、迟报和伪造水 文监测数据。 第十四条水文监测活动使用的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 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水文监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的水文 仪器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第干五条,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 建立健全水文应急监测系统,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生态 修复、水环境治理、水灾害防治和用水安全提供及时、准确 的监测服务。 水文机构发现被监测水体的水位、水量、水质等情况发 生变化可能危及用水安全的,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及 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 政主管部门;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将监测、 调查情况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水文监测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承担水文信息采集和情报预报任务的水文 - 5 - 测站,应当及时尚县级以上应急管理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实时水情信息及水文情报预报。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应急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 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统一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禁止 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新闻媒体刊播水文情报预报,应当使用前款规定的发布 机构所提供的信息,并标明发布机构的名称和发布时间。 第十八条无线电、通信、供电等单位应当为水文测报 工作提供通信和用电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或者破坏水文机构使用 的无线信道、有线通信线路和供电线路。 第十九条水文机构借助公路、桥梁、渠道、航道进行 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交 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水文监测专用军、船执行防汛抢险、突发水污染事件测 报等紧急任务通过公路、桥梁、航道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 放行,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本 行政区域的水文水资源监测调查评价工作。 从事水文水资源监测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件,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在规定的业务 - 6 - 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章资料的汇交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从事水 文监测的单位,应当将当年水文监测资料于次年1月底前按 照下列规定汇交: (一)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监测资料,由设区的市水文 机构整编后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二)重要引(退)水口和年排污量在十方吨以上的江 河排污口以及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河流 分界断面的监测资料,由监测单位整编后尚省水文机构汇交: (三)其他从事水文监测单位的监测资料,由监测单位 整编后向有管辖权的水文机构汇交。 汇交监测资料应当规范、准确、完整,不得伪造、涂改。 第二十二条省水文机构应当对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 进行统一审查、整编和管理,建立全省水文水资源数据库。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 和完善水文监测数据共享自录,并与政府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属于国家秘密的水文监测资料,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定密、变更、解密、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 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完整、可靠、一致。 - 7 -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 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 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因经营性活动需要提供水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应 当依法签订有偿服务合同。 第五章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 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 水文监测设施包括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 头、监测场地、监测井、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 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第二十六条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由水文测站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划定: (一)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沿河纵向水文基本监测 断面上下游各不少于五百米之间的区域:沿河横向有堤防的 河段为两岸河堤之间、无堤防的河段以两岸水文监测设施建 筑物(构筑物)外二十米为界之间的区域。 (二)水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 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 8 -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后,由水文机构设立保护标 志或者界牌。 第二十七条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种植树木、高杆作物: (二)倾倒废弃物,堆放物料,设置渔具、锚锭,在水 尺(桩)上拴系牲畜、停靠船只等; (三)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钻探、埋设管 线; (四)修建、设置影响水文监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 他障碍物; (五)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监测断面 或者监测场地上空架设线路; (六)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于扰水文监测设施 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地区 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 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

pdf文档 陕西省水文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陕西省水文条例 第 1 页 陕西省水文条例 第 2 页 陕西省水文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3:1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