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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 (2019年2月28日张家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 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 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健康危害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 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群众 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 的爱国卫生工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 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 卫生基础设施和爱国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 - 1 - 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爱国卫生工作 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从事下列活动: (一)投资卫生基础设施、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 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项目建设; (二)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三)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爱卫会应当集中 宣传和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七条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免于健康危害 的权利,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义 务。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爱卫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爱国卫生工作; (四)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培训、交流合作和科学研究; (五)组织动员公众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六)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 2 - 第九条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 组成,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 的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 设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组织成 员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爱国卫 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 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 民委员会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确 定责任人员,实行庭院、门前清扫保洁、绿化美化环境和卫 生秩序责任等制度,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爱卫会应当建立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重 大事项协调、督查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 制,组织协调社会各方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 爱卫会应当加强协调,动员公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推动落 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具体措施。 -3 - 第三章健康促进与教育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 促进与教育规划,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机构和人才队伍建 设,建立健全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网络。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要求,采取 多种形式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技术 指导、培训和监测评价。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意外伤害等的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宣传。 企业应当对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培训 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及相关疾病的发生。 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展健 康教育活动,加强健康心理辅导,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 和行为习惯,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学习健康知识和技能,养成健康文 明的生活方式,遵守卫生行为规范和公共环境卫生规定,不 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不及时清除所饲养宠物的粪便: - 4 - (四)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五)从建筑物、车内向外抛物: (六)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施上乱涂写、 乱刻画、乱张贴: (七)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六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介应当积极开 展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在传染病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期间,开展卫生防疫的舆论引导和防病知识宣传活动, 配合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工作。 军站、机场、商场、广场、公园、酒店、影剧院、集贸 市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 展健康知识宣传。 第干七条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烟、控烟 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制定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 施,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设置禁烟警语和标识, 配备专(兼)职禁烟监督员。 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吸烟者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第十八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烟草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 烟草制品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 - 5 - 示身份证件。 第四章‧环境卫生治理 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综 合整治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活动,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爱国卫 生工作需求,统筹安排农村改水改厕、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 道路建设、绿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项目。 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 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 集和无害化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 织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行农 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县(区)处理,落实专 门保洁人员。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订村规民约,组织动员 村民参与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庭院和村庄卫 生整洁。 医疗卫生、电子、放射性等需要特殊处理的垃圾,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 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因地制宜建立污水处 - 6 - 理系统,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 处应当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建筑工地、闲 置空地、废品收购贮存点、公路铁路沿线等地段或者区域的 环境卫生治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农 村厕所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进 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 农村卫生厕所应当达到无害化处理等规定标准和要求, 合理选择地点和处理模式,避开水源及其他水体,与农村生 活污水治理衔接,不得对水体造成污染,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土壤 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规范 施用肥料、农药;科学划定畜禽禁养、限养区域,依法限期 关闭、搬迁禁养区域内的养殖场,监督动物养殖场、养殖小 区的病死动物和动物排泄物的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餐厨垃圾 收运、处理设施,对餐厨垃圾进行集中处置。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 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对餐厨垃圾进行单独收集、存放。 鼓励和支持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 垃圾分开投放。 -7 -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饮用 水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推进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和农 村生活饮用水工程建设。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 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并按照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频 次和项目进行水质检验。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 台帐,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每半年进行不 少于一次常规水质检测和储水设施清洗消毒。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设置符合卫生要 求的公厕、垃圾站和供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配备相适应的 保洁人员,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制 度。 在活禽经营区域应当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 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规范活禽交易屠宰行为,逐 步实现活禽集中宰杀、冷链配送、生鲜入市。 第二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应当诚信自律,配备防蝇、防鼠、防虫、防尘、 防腐设施,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严禁出 售病死、毒死或来源不明的畜禽肉品和水产品,以及腐乱、 霉变和受污染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景区、景点的 - 8 - 公共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宣传旅游 环境卫生知识,做好垃圾、粪便和污水的无害化处理,保持 景区、景点环境卫生。 景区、景点内的单位、居民和游客应当遵守景区、景点 卫生管理制度。 第五草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老鼠、苍蝇、蚊 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规律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采取 综合防治措施,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衣业农村、水行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田、 山塘、水库、河流、山林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交通运 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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