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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 保护条例 (2019年2月23日彭水苗族土家族县第十七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寸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 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资源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 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适用本 -1- 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和分 散式取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坪塘、渠道、井泉等地表 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以供水管 网系统向城乡用户提供净化、消毒处理的生活饮用水的供水 方式;分散式取水是指城镇、农村分散的用户通过简易设施 或者无任何设施直接提取生活饮用水的方式。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保护为主、防治结合、科学开发、综合利用、公众参与、损 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 源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 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 源综合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对江湖、水库等 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水源污染防治和水源环境治理。 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合理布局和调 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产业结构,统筹规划饮用水水源 地及有关保护工程建设。 严格执行河长制,实行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加强本行政 区域内乌江、郁江、阿依河(长溪河)、芙蓉江等河流和龙 - 2 - 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和分 散式取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坪塘、渠道、井泉等地表 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以供水管 网系统向城乡用户提供净化、消毒处理的生活饮用水的供水 方式;分散式取水是指城镇、农村分散的用户通过简易设施 或者无任何设施直接提取生活饮用水的方式。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保护为主、防治结合、科学开发、综合利用、公众参与、损 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 源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 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 源综合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对江湖、水库等 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水源污染防治和水源环境治理。 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合理布局和调 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产业结构,统筹规划饮用水水源 地及有关保护工程建设。 严格执行河长制,实行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加强本行政 区域内乌江、郁江、阿依河(长溪河)、芙蓉江等河流和龙 - 2 - 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和分 散式取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坪塘、渠道、井泉等地表 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以供水管 网系统向城乡用户提供净化、消毒处理的生活饮用水的供水 方式;分散式取水是指城镇、农村分散的用户通过简易设施 或者无任何设施直接提取生活饮用水的方式。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保护为主、防治结合、科学开发、综合利用、公众参与、损 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 源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 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 源综合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对江湖、水库等 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水源污染防治和水源环境治理。 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合理布局和调 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产业结构,统筹规划饮用水水源 地及有关保护工程建设。 严格执行河长制,实行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加强本行政 区域内乌江、郁江、阿依河(长溪河)、芙蓉江等河流和龙 - 2 - 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和分 散式取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坪塘、渠道、井泉等地表 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以供水管 网系统向城乡用户提供净化、消毒处理的生活饮用水的供水 方式;分散式取水是指城镇、农村分散的用户通过简易设施 或者无任何设施直接提取生活饮用水的方式。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保护为主、防治结合、科学开发、综合利用、公众参与、损 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 源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 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 源综合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对江湖、水库等 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水源污染防治和水源环境治理。 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合理布局和调 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产业结构,统筹规划饮用水水源 地及有关保护工程建设。 严格执行河长制,实行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加强本行政 区域内乌江、郁江、阿依河(长溪河)、芙蓉江等河流和龙 - 2 - 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和分 散式取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坪塘、渠道、井泉等地表 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以供水管 网系统向城乡用户提供净化、消毒处理的生活饮用水的供水 方式;分散式取水是指城镇、农村分散的用户通过简易设施 或者无任何设施直接提取生活饮用水的方式。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保护为主、防治结合、科学开发、综合利用、公众参与、损 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 源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 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 源综合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对江湖、水库等 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水源污染防治和水源环境治理。 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合理布局和调 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产业结构,统筹规划饮用水水源 地及有关保护工程建设。 严格执行河长制,实行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加强本行政 区域内乌江、郁江、阿依河(长溪河)、芙蓉江等河流和龙 - 2 - 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和分 散式取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坪塘、渠道、井泉等地表 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以供水管 网系统向城乡用户提供净化、消毒处理的生活饮用水的供水 方式;分散式取水是指城镇、农村分散的用户通过简易设施 或者无任何设施直接提取生活饮用水的方式。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保护为主、防治结合、科学开发、综合利用、公众参与、损 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 源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 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 源综合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对江湖、水库等 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水源污染防治和水源环境治理。 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合理布局和调 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产业结构,统筹规划饮用水水源 地及有关保护工程建设。 严格执行河长制,实行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加强本行政 区域内乌江、郁江、阿依河(长溪河)、芙蓉江等河流和龙 - 2 - 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和分 散式取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坪塘、渠道、井泉等地表 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以供水管 网系统向城乡用户提供净化、消毒处理的生活饮用水的供水 方式;分散式取水是指城镇、农村分散的用户通过简易设施 或者无任何设施直接提取生活饮用水的方式。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保护为主、防治结合、科学开发、综合利用、公众参与、损 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 源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 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 源综合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对江湖、水库等 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水源污染防治和水源环境治理。 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合理布局和调 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产业结构,统筹规划饮用水水源 地及有关保护工程建设。 严格执行河长制,实行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加强本行政 区域内乌江、郁江、阿依河(长溪河)、芙蓉江等河流和龙 - 2 - 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和分 散式取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坪塘、渠道、井泉等地表 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以供水管 网系统向城乡用户提供净化、消毒处理的生活饮用水的供水 方式;分散式取水是指城镇、农村分散的用户通过简易设施 或者无任何设施直接提取生活饮用水的方式。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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