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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翰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5年2月21日莫力达瓦达翰尔族自治旗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 2019年3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莫力达瓦达翰尔族自治旗人 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的决议修 正)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旗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 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 态文明建设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1 - 第三条自治旗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广泛听 取各族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 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尚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报告, 由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的 重大措施; (二)自治旗党委建议由自治旗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的重大事项; (三)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 大事项; (四)推进依法治旗,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促 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五)事关自治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措施; (六)自治旗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年度计划的部分调整方案; (七)自治旗本级预算部分调整方案及上一年度决算; (八)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重大事 项; (九)自治旗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 - (十)全旗性节日、纪念日;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自治旗人大常委会讨论、 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报告, 由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审议提出意见、建议,根据需要可以作 出决议、决定: (一)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自治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三)自治旗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 情况及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事关自治旗发展重点领域和长远发展的改革措施: (五)政府性债务情况及政府性基础设施、产业发展超 亿元的投资项目情况; (六)自治旗重大区划调整方案; (七)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 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八)全旗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九)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保、住房、扶贫等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 (十)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 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一)确定或者变更旗歌、旗标、旗树、旗花等标志; - 3 - (十二)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自治旗人大代表提 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三)自治旗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对自治旗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 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向常委会报告的事 项。 第六条下列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向常委会 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 (一)自治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自治旗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 (三)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四)自治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国家机关。 第七条拟提请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 定或者向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在每年年 初提出;临时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在自治旗 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五白前送交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办公 室。 第八条提请自治旗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有关重大 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4 -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其中包括有关统计数据、 调查论证报告; (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及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公共参与、专家论证、风险 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的提出、审议、表决程 序,接照《莫力达瓦达翰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自治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 会审议的议案或者报告,由自治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自 治旗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一条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 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遵照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自治 旗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执行时间较长的,可以分阶段 报告。 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由 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交有关国家机关办理。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自治旗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及时报告 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 - 5 - 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就自治旗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 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自治旗人大常 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 请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依照本规定应当提请自治旗人大常委会讨 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自行作出决定的,由自 治旗人大常委会责令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依照本规定应当向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有关国家机关未按照要求报告的,由自治旗人大常委会责令 限期报告。 第十四条对自治旗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 行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可以组 织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6 - 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就自治旗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 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自治旗人大常 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 请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依照本规定应当提请自治旗人大常委会讨 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自行作出决定的,由自 治旗人大常委会责令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依照本规定应当向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有关国家机关未按照要求报告的,由自治旗人大常委会责令 限期报告。 第十四条对自治旗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 行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可以组 织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6 - 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就自治旗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 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自治旗人大常 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 请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依照本规定应当提请自治旗人大常委会讨 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自行作出决定的,由自 治旗人大常委会责令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依照本规定应当向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有关国家机关未按照要求报告的,由自治旗人大常委会责令 限期报告。 第十四条对自治旗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 行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可以组 织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6 - 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就自治旗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 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自治旗人大常 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 请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依照本规定应当提请自治旗人大常委会讨 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自行作出决定的,由自 治旗人大常委会责令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依照本规定应当向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有关国家机关未按照要求报告的,由自治旗人大常委会责令 限期报告。 第十四条对自治旗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 行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可以组 织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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