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9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 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 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坚持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从实际出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和民主法治建设。 第三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大常委会讨论、 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委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 遵守和执行的重大事项;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 重大事项; (三)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 -1 - 决议、决定; (四)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五)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 (六)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 的执行情况; (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 (八)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 告以及审计工作报告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 (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 估报告; (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 (十一)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发生的 重大环境事件; (十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 改; (十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四)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五)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 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第四条根据同级党委意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 -2 - 行政区域内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重大改革措施、 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重大事 项。 第五条根据代表议案和有关机关依据本规定第八条 规定提出的报告,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除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重大 事项外,人大常委会在职权范围内认为应当讨论、决定的其 他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 人大常委会决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决 定的,人大常委会应当讨论并作出决议、决定;法律、法规 未明确规定的,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可以作出决议、决 定。 第八条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人大各专门 委员会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或 者报告。 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 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 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以向人大常委会 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报告。 对需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提 - 3 - 前两个月尚人大常委会提出。 第九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二)该重大事项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决策方案; (三)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 依据; (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加强合 法性审查,确保不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相抵触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加强调查研究,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 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业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方 面进行补充论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 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 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相关信息,作出解释说 明,根据需要可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时, 提案人或者有关机关、机构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 询问、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与有关 - 4 - 方面沟通协商,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建议议题, 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重大事项议题需要作出个别调整或者因特殊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的,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人大常委会就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 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 告人大常委会。没有规定报告期限的,应当在决议、决定生 效后六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 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分阶段报告。 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人 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在闭会后将审议意见转送有关 机关。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办理情 。 第十四条人大常委会应当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 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组织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方式, 加强对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必要时由人大常委 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有关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提请人大 常委会审议。 第十五条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对人大常委会就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 议意见不执行、不办理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实施监督。 依照本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人民政 -5- 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及时报告的,人 大常委会应当要求限期报告。 依照本规定应当经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擅自作出决 定的,人大常委会应当要求其停止执行,并将重大事项提请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对违反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负 面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 年7月20 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通过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 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6 - 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及时报告的,人 大常委会应当要求限期报告。 依照本规定应当经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擅自作出决 定的,人大常委会应当要求其停止执行,并将重大事项提请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对违反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负 面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 年7月20 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通过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 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6 - 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及时报告的,人 大常委会应当要求限期报告。 依照本规定应当经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擅自作出决 定的,人大常委会应当要求其停止执行,并将重大事项提请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对违反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负 面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 年7月20 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通过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 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6 - 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及时报告的,人 大常委会应当要求限期报告。 依照本规定应当经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擅自作出决 定的,人大常委会应当要求其停止执行,并将重大事项提请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对违反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负 面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 年7月20 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通过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 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6 -

pdf文档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 1 页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 2 页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3:06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