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年12月6日嘉峪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9年3月28日甘肃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 美、文明、宜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 负责、条块结合、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 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容、 环境卫生的管理监督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1 - 工作。 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村规 民约、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督促所在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 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接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环境卫生设施,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 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 定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镇人民政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 文化、卫生等部门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市容和环 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 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 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市容和 环境卫生的行为,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九条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 作纳入城市管理考评,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制度并 - 2 - 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镇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市容和环 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工作条件。鼓励单位和个人为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免费提供临时休息、餐饮、降温避暑、取 暖御寒等便利服务。 第二草,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 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贵 任区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建 (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 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地下通道、桥梁、天桥、桥下空间、 公共广场、景观照明及宣传设施、公共厕所、废弃物转运站 等公共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承包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学楼、小街巷由物业 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分别由居民委员会、镇人 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 - 3 - (三)摊点、商店、超市、饭店、宾馆、营业网点、集 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等经营服务场所,由经营者、管理 者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域,由本 单位负责; (五)公园、风景名胜区、文化、体育、娱乐等场所, 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公共绿地、景观功能区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 责; (七)机场、车站、停车场、加油(气)站管理区域及 公路、铁路沿线,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八)河道、湖泊等水域岸线管理区域,由水域管理部 门负责;城区防洪沟内,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九)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尚未开 建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储备机构负 责; (十)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由园区 主管部门负责; (十一)镇(村庄)的道路、水渠、文化广场、公共厕 所、垃圾收集站等公共区域和公共建筑,由镇人民政府、村 民委员会负责; (十二)宅基地房前屋后、田间地头,由村民或者使用 -4- 者负责; 因责任区、责任人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无法确定所有权人的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第十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居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 告知责任人。 第十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住人应当保持责住区内 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 水和引!发病媒生物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 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被劝阻人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应 当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市容和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于元以上一方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影响市容的行 为: (一)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 -5 -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 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的,必须征得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占用结束后立即恢复原 貌; (二)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涂写、刻画、 张贴、悬挂户告等。因举办会展、节庆、文化、体育、旅游 公益宣传等活动确需张贴、悬挂、散发宣传品的,应当经城 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张贴、悬 挂、散发,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三)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 物品;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清洗车辆: (六)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 违反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 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 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 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 款。 第十六条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 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 6 - 币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对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 面进行清洗、粉刷或者整修。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 第十七条临街建(构)筑物的外观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 城市建设需要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统一整改的,应当 保障建(构)筑物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权利人应当 予以配合。 临街建(构)筑物进行门面装修、改建,应当符合城市 容貌标准。 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临街建(构)筑物 外观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和窗外、门外、屋 顶、平台、外走廊,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张贴、 吊挂、晾晒、安装等有碍市容的物品。 临街建(构)筑物安装空调设备,搭建或者封闭阳台, 设置遮阳(雨)篷、安全防护网、广告支架等设施,必须符 合设置规范并确保安全、整洁、完好,不得有碍市容。 临街的门店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 者展示商品。 -7 -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 无障碍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 道应当保持整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 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 第二十条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照明、电力、监 控、通讯、交通、环境卫生等设施以及检查并盖、沟盖板, 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划和标准,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发现 污浊、破损、移位、松动、缺失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所有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拆除、更 换或者补设。违反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在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 品、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与 周围景观相协调,并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维护。 第二十二条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构)筑物的 隔离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通透、透景 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离、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 保持整洁、美观。 -8- 第二十三条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审批机关规定的地点、时段和商品范围内经营: (二)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三)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五)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标志牌、画廊、 橱窗、霓虹灯和灯箱,应当外型美观、用学规范、整洁完好、 安全牢固、体现特色。设施破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 修复或者更换。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征得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运输水泥、砂石、泥浆

pdf文档 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 1 页 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 2 页 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3:06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