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 (2018年11月30日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域生态保护 第三章 陆域生态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霍童溪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流域 内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霍童溪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 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降雨汇入霍童溪干流及其支流的水域和 陆域。 流域内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1- 区、湿地等的保护和管理,依照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 执行。 第三条流域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综合 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流域保护工作,建立区域 协作机制,全面推行河长制。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同 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流域保护专项资金并纳入 同级财政预算。 流域内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 定职责,负责辖区内流域保护工作。 流域内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等规范村(居) 民行为,协助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流域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相关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 辖区内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 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 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渔业、住房和城乡建 设、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等行 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流域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 - 2 - 单位以及户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流 域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保 护工作。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流域内污染环境、破坏生 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七条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 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 条例实施后一年内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县(区) 人民政府,编制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研究 同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向社会公 开。批准后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因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确 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执行。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 定本行政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河道岸线利 用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旅游规划、交 通规划等相互衔接。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流域河 道岸线及河岸生态保护蓝线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3 - 予以公布并设立标志。河道岸线应当保持河流自然流尚和河 道自然形态。 第九条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流域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处置物资,加强环境应急 演练。 第十条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第二章‧水域生态保护 第十一条流域地表水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 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县(区)交接断面水质不得低于《国 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川类水质标准。 第十二条市、相关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站 (点)位置,在流域内乡(镇)交接断面设置水环境质量监 测点,组织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并定期尚同级人民政府报 告监测结果,监测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干三条严格防治工业、城镇生活、农业面源等环境 污染。 司流域排放的工业废水不得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一级标准和行业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尚流域排放的城镇 集中式生活污水不得低于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排放标准。 - 4 - 第十四条在干流以及支流河道内禁止非法采砂。从事 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 进行采砂,及时清除砂石尾渣,进行河道生态恢复治理。 第干五条流域内水电站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保障河流生态用水: (一)在规定的时限内建成或者改造完成生态泄流设施; (二)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 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三)除特殊规定之外,每天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放水, 落实最小生态下泄流量。 流域内水电站已建成但无法落实生态下泄流量且只有 单一发电功能的水电站,应当分批有序退出,具体办法由市 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流域内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 项目。 第十七条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 业和信息化、水利、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落实生态电价政策。 第十八条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 门落实流域河道保洁和清淤疏凌责任,改善水域环境。 水电站业主应当及时清理库面垃圾、漂浮物。 第干九条在水域内鱼、虾、蟹、贝洄游通道建闸、筑 -5 - 坝,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 组织开展流域增殖放流活动,加强对外来水生物种的监测监 管,保护流域水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条禁止在流域内水库从事投饵式网箱养殖以 及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养殖。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建筑物、构 筑物; (二)流放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的竹木和其他 漂流物; (三)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四)洗砂、制砂以及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 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五)侵占河道规划岸线; (六)弃置或者倾倒病、死畜禽; (七)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八)炸鱼、毒鱼、电鱼、地笼网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 方法捕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 6 - 第三章‧陆域生态保护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育林、植树造 林等措施提高流域植被覆盖率,增强水源涵养能力,防止水 土流失。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流域内生态公益林 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力度。鼓励将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 于流、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划入生态公益林 区域;鼓励通过置换、赎买或者其他方式依法取得非国有的 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调整林分树种结构,扩大生 态公益林面积。 第二十三条在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干流、一级支 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开采矿产,禁止种植会引起土壤 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树种。逐步禁止除抚育和更新性质 以外的采伐,林木采伐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 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流域内擅自引! 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改变生态功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 存环境。 第二十五条在流域于流、一级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 重山范围内,禁止修建尾矿库、垃圾填埋场或者倾倒工程弃 渣、弃土等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在流域内从事道路、水利、电力和 -7 - 取土等工程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 控制对水体、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边施工边恢复, 严格履行生态修复治理义务。 第二十七条流域内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工矿企业、 工业园区、居住小区、旅游宾馆、餐饮企业应当首行建设配 套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款规定的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尚未配套自建污水处理 设施的,不得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相关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 设流域内乡(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并确保其正常 运行。 相关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流域干流、 主要一级支流沿岸行政村(建制村),根据当地实际,建设 人工湿地、生态沟渠、生物滤池、微动力等污水处理设施设 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第二十九条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 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控制和削减污染物进入水体, 降低农业生产对流域水质的危害。 市、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 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膜和饲料添加剂。 第三十条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 -8- 殖禁养区和可养区。 禁养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卢)、养殖小区由相关县(区) 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搬迁或者拆除。可养区内的畜禽养殖项目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级管控畜禽养殖规模,严格落实污染 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三十一条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流域内自然地貌和文化遗存。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 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三条相关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履 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未编制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河道岸线及河岸生态保护蓝线 规划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在流域内乡(镇

pdf文档 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 第 1 页 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 第 2 页 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3:06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