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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旅游条例 (2004年1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 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 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 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2 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修订通过2019年3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三章 旅游促进 -1-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五章 乡村旅游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 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 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陕西省旅游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的规划 建设、资源保护、产业促进、经营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 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将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 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发挥旅 游资源优势,突出历史文化特色,推进旅游全域化、国际化, 建设国际旅游名城。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旅游业投入,建立健全旅游综 合协调机制,加强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促进旅游业与 -2 - 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五条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负责本区域内旅游规划编制、旅游产业促进、旅游市场开 拓,以及对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 好本区域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监管、旅游环境秩序维护 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组织制定行业经营规范 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八条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旅游发展 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结合本 区域特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 实施。 对两个以上区县、开发区的旅游资源进行整体利用时,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九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旅游发展 - 3 - 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区、县人民政府编制乡村旅游、特 色街区、重大旅游项目等专项规划。 第十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 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衔接,并依法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重大基础设施规划、 交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求。 第十一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 执行。新建、改建、护建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 已有的不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项自应当逐步改建 或者拆除。 第十二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旅游资源 进行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对旅游资源实行分 类管理,协调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利用土地、森林、山地、水域、湿地等自然 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第十四条利用文物古迹、历史名胜、历史文化街区、 工业遗产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传统格局、 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特色旅游村镇、重点文化旅游名镇的建设和旧城改造, 应当突出地域文化特色并对旅游功能统筹规划,建筑规模和 - 4 - 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五条禁止建设有损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低水平 人造景观。 禁止在景区内非法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建坟、伐 木、烧荒、捕猎、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搭建棚房以及 建设损害生态环境、破坏旅游资源的项目。 第三章‧旅游促进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 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市场开拓、 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新业态培育、重大旅游项自扶 持、旅游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 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区域旅游发展 的需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其他有关部门在扶持产业发展和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当 将与旅游融合的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资源整合、改革重组、收购兼并、线 上线下融合等方式投资旅游业,扶持特色旅游企业,鼓励组 建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旅游企业、旅游项目信贷产品,开发 旅游保险产品。 - 5 - 第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 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保障重大、 重点旅游项目用地。鼓励利用荒地、荒坡、荒滩、荒山、垃 圾场、废弃广矿、废弃学校等开发旅游项目。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与文化、农业、金 融、科技、体育、工业、商业、会展等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 培育新型旅游业态。 第二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 发挥自然资源优势,推动生态旅游区、地质公园、植物园建 设,开发观光、休闲、度假、康养旅游产品,发展生态旅游。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 当发挥历史文化资源优势,丰富旅游载体,发展历史文化旅 游。 科学利用世界文化遗产、文物古迹、博物馆等旅游资源, 开展文化、文物旅游,创新旅游线路和产品。 提升历史文化街区休闲功能,鼓励发展特色街区、特色 餐饮、文化主题酒店。 第二十二条鼓励发展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 和文化会展等各类文化旅游产业,举办文化旅游演出和节庆 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夜间旅游项目,满足不同旅游 者消费需求。 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旅游商品 - 6 - 的开发和推介力度,传承和弘扬老字号品牌,提开旅游商品 品牌效应。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关中平原城市群旅 游资源优势,建立健全与其他城市间的区域旅游合作机制。 引导旅游客运经营者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推进区域旅游一 体化。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增设外汇 兑换点,完善外币兑换和国际化信用服务,推动境外旅客购 物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进中国(陕西)自由贸易 试验区西安区域、中心城区、车站、主要景区等设立离境退 税商店,促进境外旅游者购物消费。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 责组织本区域旅游形象推广,规范公园、广场、商场、车站 和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旅游宣传工作。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围绕本市旅游整体形象,制定 推广宣传计划,建立旅游宣传网络,创新旅游宣传方式,促 进国内外客源市场开发。 鼓励各类媒体推广宣传本市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 风情等。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 当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建立旅游信息共享与服务机制,推动 实现旅游服务、旅游管理、旅游营销、旅游体验的智能化。 -7 -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景区、线路、交通、食宿、购物、安全、 气象、客流量预警、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公安、交通、卫生、气象、通信等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 纳入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行数据共享。旅游经营者应 当依法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统计信息。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 以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设置不同功能的游客服务中心和旅 游集散中心,为旅游者提供咨询、集散、换乘、预订、救助、 宣传展示等旅游公共服务,满足个性化旅游需求。 鼓励游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景区、自驾军营地 提供免费无线局域网接入服务,推动移动支付、电子门票、 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和信息推送等智慧旅游服务功能建设。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轨道交通和公 共交通线路,科学设置站点,开通旅游客运专线、旅游观光 公交线路,为旅游者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 公共交通枢纽站点和主要景区周边,合理设置旅游客运车辆 乘客上下点。 第二十九条推进自驾车营地建设,为旅游者提供停车、 加油、加水、取电、露营、餐饮、紧急救援、车辆维修、废 弃物收纳处理等配套服务。 -8-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城市道路、公路上设 置主要景区指引标识,引导旅游者出行。 车站、主要景区的旅游设施,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多种语 言的标识标牌。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 当根据旅游观光的需要,在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物设置统一 的说明标牌,介绍有关历史文化内容。 第三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 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停车场、公共厕所、供水供电、应急 救援、安全消防、垃圾污水处理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设施。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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