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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扶持和保障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推动 产教融合,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保障 促进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本省 行政区域内各类主体举办并依法设立的全日制职业院校(包 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 -1- 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和 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三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学校和企业为主体,校企 协同、德技并修、工学结合,共同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 技能人才。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平等自愿、互惠 共赢的原则,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社会参 与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校与企业可以在资源统筹与共享、技术创新 与服务、人才交流与培养、学生就业与创业、文化传承与发 展等方面开展校企合作。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其他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校 企合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 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应当及时研 究和协调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职业教 育联席会议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 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 行政部门和工会、行业组织组成。 第六条教育部门负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 - 2 - 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并接照职责做好校企合作 促进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所属技工学校、高级技 工学校、技师学院的校企合作工作,并按照职责做好校企合 作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民政、财政、自然资 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 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市场监督 管理、户播电视、新闻出版、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工作。 第二章‧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 企合作的职业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校企 合作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人 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 鼓励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和完善 相关工作机制,明确有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校企合作工作, 利用人才、资本、知识、技术、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 与校企合作。 第八条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应当平等协商、签订合 作协议,明确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合作 -3 - 期限等事项。 第九条企业可以与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习实训基 地、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基地、员工培养培训中心以及研发机 构。支持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学校建立技 能大师工作室等。 学校可以引进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 与企业共同设立实习实训岗位。 学校可以在合作企业建立分校区,根据学生专业培养目 标,与企业联合开展生产性实训、半工半读式培养。 第十条企业、行业组织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 方式依法参与举办学校。对企业举办的学校,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实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企业与学校合作,可以依法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或者二 级学院(系部),引进社会优质资本和人才,实行相对独立 的人员聘任与经费核算。 企业、行业组织和学校可以依法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职 业教育集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 第十一条鼓励学校与企业依法开展职业教育跨境合 作,构建应用技术教育国际合作体系。 有条件的学校和企业可以采取中外合作办学、国际通用 职业资格教学等方式合作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学校可以与企业合作,开展职工继续教育、 - 4 - 职业培训、社区教育和技能等级评价等服务。 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可以通过适合的方式单独招 收企业在职员工开展学历教育,与企业共同培养技术技能人 才。 第十三条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 展学徒制培养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 行联合培养。 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合 作设置专业、研究制定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 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学校新设专业,应当有相关行业组织、企业参与专业论 证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推荐或者组 织多家企业参与。 第十四条建立教师企业实践制度,依托开展校企合作 的企业,建设学校教师学习培训基地。企业应当为参加企业 实践的教师提供支持和便利。 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五年应当累计不少于 六个月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且每次不少于一个月。 公共基础课教师应当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学生实习计 划,明确实习任务,完成教学目标。 学生到合作企业实习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和学生三 - 5 - 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学校、企业和学生应当按 照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学校应当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统筹安排实习实训场 所建设和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做好师生校内外实践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接纳学校学生实习。规模以上企业 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安排实习岗位,接纳学 生实习。 对企业接纳学生实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一 定的补助。 第十七条学校实践性教学课时原则上占总课时一平 以上。安排实习学生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为六个月,且工作 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报 酬。 第十八条学校和企业应当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为实 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除为学生统一购买的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以外,鼓励 学校和合作企业为实习学生购买补充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有 条件的地方设立学生意外伤害救助基金。 第十九条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应当执行安全生产、劳 动保护、职业卫生以及未成年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对实习学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 - 6 -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参加实习实践的学生和教师应当遵守学校的实习实践 要求和所在实习实践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服从企业 管理,爱护设施设备,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密,完成规定 的实习实践任务。 第二十条‧学校在尊重毕业生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可以 优先向合作企业推荐毕业生,满足合作企业的用人需求。 鼓励企业优先录用合作学校的毕业生。 第三章‧扶持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 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扶持和保障校企合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学校 办学规模和校企合作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动态 调整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其中 财政投入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应当高于普通高中生 均公用经费。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 补偿机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整合设立校 企合作专项资金,具体用于支持校企合作的以下用途: -7 - (一)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 (二)学生和教师在企业开展实习实践: (三)专职兼职教师培养培训; (四)学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技术研发、科技成 果转化; (五)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发新课程、新教材等教学资源 建设; (六)对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学徒培养等 给予奖励补助; (七)其他有利于促进校企合作的活动。 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入、企业支持、社会 捐助等方式筹集,财政涉企专项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支持校企 合作。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支持学校和企业在推动艺术创作生产、公共文化服务、文 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市场管理、对外 文化交流和文化贸易、创意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合作,将符 合条件的校企合作项目纳入文化政策扶持范围。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将技术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培养范围,制定和完善校企合作 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具体政策措施,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8 - 政策。 第二十六条鼓励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开展职工在岗教 育培训。 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职工培训制度,制定人力资源发展 规划,并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 线职工教育培训和预备员工教育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新金总额百 分之八的部分、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 关的合理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予以扣除;超过 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二十七条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 相关财政、金融、税收和用地等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 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 对在校企合作中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可以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 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 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对在校企合 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业,在技术改造、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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