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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9年1月19日玉溪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2019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三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程序 第三节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 -1- 立法 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 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 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云南 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 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 表大会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 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 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 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 复性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 - 2 - 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树立鲜 明的价值导向,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 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立法联系 点和立法专家顾问制度,推进立法工作精细化。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 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行使审议地方 性法规案的职权。 第二章‧立法准备 第一节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 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提高立法的及时性、 针对性和系统性。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建立立项论证和协 商机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和上 位法的变动情况,确定立法项目。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市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 3 -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 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 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 划,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有关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负责立法 工作的部门会议研究后,形成本届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 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 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届任期 的最后一年做好编制下一届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 草案的准备工作,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产 生后3个月内拟定立法规划草案及当年立法计划草案。年度 立法计划草案一般应当在上一年的12月31日前拟定。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 会法制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的意见。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后,应当及时报送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应当确定地 方性法规的提案人和提请审议时间。未按时提请审议的,提 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有关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 施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 4 -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 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 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 划,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有关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负责立法 工作的部门会议研究后,形成本届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 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 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届任期 的最后一年做好编制下一届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 草案的准备工作,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产 生后3个月内拟定立法规划草案及当年立法计划草案。年度 立法计划草案一般应当在上一年的12月31日前拟定。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 会法制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的意见。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后,应当及时报送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应当确定地 方性法规的提案人和提请审议时间。未按时提请审议的,提 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有关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 施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 4 -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 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 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 划,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有关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负责立法 工作的部门会议研究后,形成本届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 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 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届任期 的最后一年做好编制下一届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 草案的准备工作,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产 生后3个月内拟定立法规划草案及当年立法计划草案。年度 立法计划草案一般应当在上一年的12月31日前拟定。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 会法制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的意见。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后,应当及时报送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应当确定地 方性法规的提案人和提请审议时间。未按时提请审议的,提 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有关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 施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 4 -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 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 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 划,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有关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负责立法 工作的部门会议研究后,形成本届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 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 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届任期 的最后一年做好编制下一届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 草案的准备工作,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产 生后3个月内拟定立法规划草案及当年立法计划草案。年度 立法计划草案一般应当在上一年的12月31日前拟定。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 会法制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的意见。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后,应当及时报送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应当确定地 方性法规的提案人和提请审议时间。未按时提请审议的,提 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有关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 施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 4 -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 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 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 划,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有关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负责立法 工作的部门会议研究后,形成本届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 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 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届任期 的最后一年做好编制下一届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 草案的准备工作,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产 生后3个月内拟定立法规划草案及当年立法计划草案。年度 立法计划草案一般应当在上一年的12月31日前拟定。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 会法制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的意见。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后,应当及时报送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应当确定地 方性法规的提案人和提请审议时间。未按时提请审议的,提 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有关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 施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 4 -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 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 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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