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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2018年12月12日保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保 障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 势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 的规划、建设。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 制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 导、城乡统筹、优先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 园的规划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 - 1 - 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 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 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建 设管理工作。 市、县级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财政、交通运输、城 币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 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 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 告知当事人。 接受投诉和举报的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予以 保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移交中小学 校幼儿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 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乡规划 - 2 - 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 划。 第八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依 据行政区划、人口居住分布状况、区位差异、现有教育资源 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服务平径以及有关标准,确定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布局以及规模等管控内容。 第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向社会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 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 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报送的审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论证会、听证会,征求专 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以及采纳情况说明。 第十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县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因公 共利益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并 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确定的中小 学校、幼儿园用地布局以及规模等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纳入 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 第十一条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 - 3 - 划主管部门定期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 进行评估,并根据城乡规划、教育改革发展需要、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等,及时对不适应发展需 要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并按法定程 序报批。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控制性详 细规划要求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和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控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设施 用地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应当接按照规定进行论证,另行规划出不小于原规 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设施用地,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 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置规模和占地 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十万人设置不少于一所普通高级中学或者中等 职业学校。普通高级申学办学规模控制在二十四班至六十班, 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三十三平方米,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 育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设置标准执行; (二)每千人按四十五名初中生计算配套建设相应规模 初级中学。每二万人至四万人设置不少于一所十八班至三十 六班初级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五平方米; (三)每千人按九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小 - 4 - 学。每一万二千人至二万四千人设置不少于一所二十四班至 四十八班小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四)每千人按四十五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套建设相应 规模幼儿园,每四千人至八千人设置不少于一所六班至十二 班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十七平方米。 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占地面积应当在前款标准 基础上增加十平方米。 九年一贯制学校规划占地面积不小于相应小学和初级 中学分别占地面积之和。 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满足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 应当适当增加占地面积。 第十五条城市中现有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占地面 积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 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城镇建设改造时优先解决。 第十六条农村地区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应当设置 村小学或者教学点,保障学校布局与村镇建设和学龄人口居 住分布相适应。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 学。 农村地区新建初级中学,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 在一万五千人以上的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人口不足 一万五千人的乡(镇)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设置。 农村地区设置幼儿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 -5 - 动趋势,乡(镇)和村可以独立办园、设立分园或者联合办 园。 第三章用‧地 第十七条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 规定实行划拨,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教育 机构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民 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县级教育行 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教育机构审请,对现有中小学校、幼儿 园建设用地进行地界勘验测绘、土地登记,并核发证书。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 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 他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申小学校、幼儿园建设 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公办中小 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以及地上建筑物。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场 地。因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征收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 等部门提出重建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建设。 - 6 - 重新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不得少于原 店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原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占地面积低于 本条例规定标准的,重建时应当达到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现有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停办、合并、 分立或者搬迁,需要对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县级教 育行政部门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 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终止办学时,按照划拨方式取得的士 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建设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 资金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 务性收费项自,国家和省规定予以减免的,应当减免;对于 本市设立征收的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免征。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 筹措: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等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投资、捐赠; (三)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7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捐赠建设中小学 校、幼儿园。 社会力量投资、捐赠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享受国 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的选址要求和工程建设规定的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达到 建筑工程质量、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安全、卫 生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建设抗震设防类别,应当按照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或者抗震加固措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 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功能分区应当合理, 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按国家规范配置无障碍设施,保障残疾 学生、学龄前儿童的使用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公共基础设施应 当同步规划建设,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毗邻的主干道应设置 适当的安全设施,保障学生安全通行。中小学校、幼儿园门 前及周围道路应当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让行等交 通标志、标线。 第二十八条毗邻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 - 8 - 幼儿园预留用地的新建、改建、护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设施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 求,不得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白照、通风,不得危害校 园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 设的实施。 第五章配套建设和移交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按本条 例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用地外单独配套建设中小学 校,在项目用地内自行配套建设幼儿园。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用地实行土地划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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