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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白酒历史文化保护条例 (2019年4月15日宜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传承和弘扬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宜宾 白酒传统工艺和白酒酿造生态环境,促进宜宾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 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 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白酒历史文化的保护、传承和 发展,适用本条例。 已经确定为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 性传承人、国家和省级工业遗产,以及历史建筑等的白酒历 史文化资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保护。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白酒历史文化,是指与宜宾白酒相 关,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价值的物质、非物 质文化遗产及其他表现形式。 第四条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统筹规 - 1 - 划、合理利用和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白酒历史文化保护纳 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相关工作经费纳 入本级财政预算。 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 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中的重 大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白酒历史文化保 护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白酒 历史文化保护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酒类产业主管部门指导、督促白酒生 产者做好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自然资源、 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教育、市场监管、财政、农 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白酒历史文化保护的 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白酒历史文化保 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城乡 规划、酒类产业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白酒历史文化保护专项 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 - 白酒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国王 空间等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白酒历史文化专家委员 会。 专家委员会由文化、文物、酒业、城乡规划、住房城乡 建设、水利、生态环境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参与 白酒历史文化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白酒历史文化保护 工作目标责住制,并将保护工作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白 酒历史文化保护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在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保护中作出突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 者奖励。 第二章‧名录管理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宜宾市白酒历史 文化资源保护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机制,依法 开展白酒历史文化资源的普查、整理、建档和更新等动态管 理工作,建立数据库和数学化保护系统平台,对列入名录的 白酒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数学化保护管理。 -3 -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审报或者向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供白酒历史文化的线索和物 品等。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白酒历史文化资源 直接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一)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具有宜宾白酒历史文 化价值的老窖池、老作坊、酿酒遗址、贮酒场所、石刻和代 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未确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已经登记并公 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具有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价值的老窖池、 老作坊、酿酒遗址、贮酒场所、石刻和代表性建筑等;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公布的与白酒历 史文化相关的历史建筑; (四)已经公布为国家工业遗产、省级工业遗产,在宜 宾白酒产业发展进程中具有较高历史、科技、社会和艺术价 值的核心工业遗存; (五)历史上各时代具有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 藏品; (六)已经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白酒 传统酿造技艺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白酒历史文化资源。 第十四条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范围以外,但符合下列 - 4 - 条件的,经审请可以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一)能够反映白酒传统酿造技艺,连续生产浓香型、 酱香型白酒三十年以上且仍在生产使用的老窖池、老作坊和 贮酒场所; (二)历史上各时代具有宜宾百酒历史文化价值的重要 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和图书影像资料等; (三)熟练掌握、运用和传承白酒传统酿造技艺项目相 关技艺,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影响力和传承传播特点的专 业人员或者团体(以下简称“技艺代表人”) (四)具有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和 民俗等;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白酒历史文化资源。 第十五条申请进入名录的程序: (一)白酒历史文化资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尚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酒类产业主 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酒类 产业主管部门审查;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酒类产业主管 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拟列入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项自,由市人民政府文化 旅游主管部门和酒类产业主管部门公示二十日,符合条件的, - 5 - 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列入名录并公布。 无审请主体的白酒历史文化资源,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按照前款规定列入名录。无申请主体的白酒历史文化 资源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 一致后联合审报,按照前款规定列入名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名录,但是符 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一)白酒老窖池空置超过180白的: (二)贮酒场所不再具备酒条件的; (三)进入名录的资源灭失、消亡或者丧失保护价值的。 第十七条技艺代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 名录: (一)丧失传承、传播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 (二)评估不合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四)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 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丧失传承、传播能力,难以履行传 承义务,终止技艺代表人资格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 旅游主管部门和酒类产业主管部门授予其荣誉技艺代表人 称号。 第十八条符合名录退出条件或者申请退出的,由县级 - 6 - 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酒类产业主管部门报请市人 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酒类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 员会评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 关部门制定名录的管理制度和具体保护措施,公示二十日,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施行。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酒类产业 主管部门建立名录内白酒传统酿造技艺档案,并妥善保存 关实物和资料。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保 护标志。保护标志的内容应当包括白酒历史文化保护项目名 称、标识、认定机构、认定时间、管理机构和相关说明等。 列入名录的不可移动历史文化资源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宜宾白酒历史文 化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保护标志。 未经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同意,住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移动宜宾百酒历史文化保护标志。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酒类产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名录内资源定期检查和安全责 -7 - 住等制度,并定期尚市人民政府报告保护工作情况。 白酒历史文化资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定 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名录内老窖池、老作坊、酿酒遗址、 代表性建筑和国家工业遗产、省级工业遗产核心物质遗存的 保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使用保护档案。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列入名录的老 奢池、老作坊、酿酒遗址和贮酒场所及其周边环境的管理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经审请列入名录的老窖池、老作坊、酿酒遗址和贮酒场 所周边一百米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梁环境的设施,不 得进行化工、印染、喷涂、养殖等影响其安全及生态环境的 生产、商业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白酒历史文化资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 用人应当严格按照白酒传统酿造技艺,持续、合理使用和维 护列入名录的老窖池、老作坊和贮酒场所,不得损害老窖池、 老作坊和贮酒场所的酿酒或者陈酿功能。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白酒 历史文化文物藏品、重要实物、艺术品、工艺品、文献、手 高和图书影像资料等建立档案、妥善保存、展示利用。 第二十五条‧技艺代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传授、展示技艺、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等活 动; - 8 -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原 始资料文献、实物和场所等,并获得相应报酬: (三)审请获得项目保护经费或者补助: (四)传承白酒传统酿造技艺,提出白酒历史文化保护 和发展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五)参加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荣誉技艺代表人,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酒类产业主管部门应 当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其所在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进行资助。 第二十六条技艺代表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 人才; (二)配合文化旅游、酒类产业等主管部门进行白酒历 史文化资源调查工作; (三)参加白酒历史文化公益性宣传推广、交流研讨和 展示表演等活动; (四)严守商业秘密,尊重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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