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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018年10月29日玉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喆则 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寸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传统落保护和利用,维护传统村落 凤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规划、保护和利用, 以及市级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 -1- 较丰富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资源,具有 地方特色,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经国家、自治区或者市 人民政府认定的村落。 第四条传统村落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 合理利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传统村落的保 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协调机制,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投入和 扶持。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并会同有 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 落内的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 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故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传统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 以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编制并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指导、 - 2 - 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二)改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利 用传统村落资源;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对传统村落的环境卫生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以下工 作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传统村落保护的要求,做好传 统村落保护的宣传工作; (二)组织制定保护传统村落的村规民约,指导、督促 村(居)民保护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使用历史建筑; (三)发现文物、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及时向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协助收集、保护塌、散落的历史建筑的构件, 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 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组织、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传统村落 的义务,有权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 权对破坏、损害传统村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的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 - 3 - 条例规定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权属 不清的,由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可以与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约定 保护责任,但是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第十条建立传统村落考核评估机制和退出机制。经动 态监测、年度评估认定,对保护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对丧 失保护价值的启动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 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文物、 历史建筑抢救修、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村落白常保护经 费。 传统村落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 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电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本条例所保护的传统村落包括以下三种类 型: (一)经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传统村落、历 史文化名村。 (二)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玉林市特色岭南文化(历史文 化)名村。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经审报认定的村落: -4- 1.落主体形成较早,建筑主体结构及风貌基本保存完 好; 2.文物古迹较为丰富,存在多处历史建筑; 3.具有地方特色的民俗传统文化 第十三条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 村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征求村落所在地村(居) 民委员会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文化主管部门审核,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人 民政府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报。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 符合认定条件的报币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村落,所在地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没有审报的,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报 建议;仍不审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符 合认定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村落,所在地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报的同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进行保护。 第十四条‧申报认定玉林市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 - 5 - (一)传统村落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 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说明; (三)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民俗传统文化清单以及影 像资料; (四)拟保护范围;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自标和保护要求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在传统村落批准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规划。 专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 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相衔接。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 当地村(居)民的意见。 第十六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五)民俗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措施; (六)保护发展定位与发展规划; - 6 - (七)人居环境改善目标和措施; (八)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直 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保护和利用 第干九条传统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 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 环境。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林地、水域 等资源利用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要求。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完善传统村 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第二十条经批准认定的传统村落,由县(市、区)人 民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 志牌。 第二十一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建设 -7 - 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 第二十二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围填池塘、堵截河道; (二)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三)在通道、巷道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 杂物; 四)向水井、沟渠、池塘、河流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 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户体,倾倒其他废弃物: (五)擅自挖掘山体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六)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广、仓库等; (七)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损害传统村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的保护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文化和自然景观的整 体衔接; (二)文物、历史建筑应当完整保留; (三)重点保护历史建筑及其街巷整体空间,包括古民 居、宗祠、巷道、围(城)墙、门楼、古戏台、古庙宇、古 井、古树名木等; (四)修、装饰历史建筑,设置标识、广告牌等应当 -8 - 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形式、体量、 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村落整体风格协调一致。修 、装饰历史建筑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护 建活动。但是,新建、护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除外。 第二十四条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经批准新建的建筑应当与核心保护区的风貌保持 协调; (二)现有与核心保护区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可以进 行改造; (三)各种建筑的修、改造、扩建和整体装饰应当符 合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 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村落整体风格协调一致。 第二十五条传统村落风貌协调区的保护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符合传统 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外观、 高度和形式等应当符合整体风貌要求,保持传统村落核心保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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