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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溝阳河流域保护条例 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舞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 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湃阳河流域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修复、 利用和监督(以下统称管理保护)适用本条例。 舞阳河流域内世界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国家森林公园等的管理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溝阳河流域,是指本自治州内 阳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两侧第一道山脊线以内的水域和陆 域。具体范围由州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及舞阳河生态环境 管理保护需要组织划定,并尚社会公布。 第四条湃阳河流域的管理保护应当遵循绿色发展、保 -1 - 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州人民政府及湃阳河流经的黄平县、施秉县、 镇远县、岑巩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 府)齐抓共管,负责舞阳河流域的管理保护工作。 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域管理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强化与邻市(州)、县的跨区域工作协调,及时协调解决流 域管理保护重大问题,督促落实管理保护措施。 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溝阳河流域保护的需要,与 相邻地区同级人大常委会建立协同监督机制,促进跨区域联 动协调保护机制的实施。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 域内湃阳河水资源管理保护与利用、河道管理、水污染防治、 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流域内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接照法律法规以及州、县级人民政府 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舞阳河流域管理保护的有关工作。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建 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相互告知及协同执法机制。 第六条鼓励、支持舞阳河流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制定村民公约、居民公约,协助做 好舞阳河流域管理保护工作,引导舞阳河流域村民、居民保 护生态环境。 -2 - 第七条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对舞阳河流域的管理保 护实行河长责任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阳河 的管理保护工作。 第八条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舞阳河水系、水域的基础调查,建立 和完善舞阳河水质、排污口设置、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防 治、水工程建设、水资源利用、突发水环境事件以及行政许 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档案,加强阳河流域管理保护信息化 建设,促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第九条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舞阳河流域管 理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舞阳河流域管理保 护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干条建立健全舞阳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涉及 跨县域补偿、生态保护与修复、污水和垃圾等环境治理、依 法征收征用开发利用重要自然资源、生态移民搬迁、农业清 洁生产及其他依法应当补偿的事项,由州人民政府制定具体 的生态补偿办法。 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 保护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范围及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舞阳河流域管理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 -3 - 门、中小学应当加强阳河流域管理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生 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溝阳河流域管理保护的 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舞阳河流域的管理保护。 对在阳河流域管理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污梁舞阳河流域水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 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司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 讼。 第二章‧管理保护 第十五条,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流域内县级人民政 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舞阳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和专项 规划,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干六条舞阳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应 当保障生态基流,充分考虑该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舞阳河流域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兼顾生产、 生态用水以及旅游发展等需要,维持十支流合理水位。 - 4 - 第十七条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负责舞阳 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流域内县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域保护管理执法联 动机制,建立白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十八条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根据国家、省、州的有关规定,提出确立水资源开发利 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 方案,报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干九条舞阳河流域的城镇建设不得擅自调整舞阳 河水系,不得擅自填堵、缩窄、硬化舞阳河行洪通道。 第二十条舞阳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自,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制定水土 保持方案,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和兴建地下工程,必须采取防 护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经批准在湃阳河流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 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 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 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的,应当符合舞阳河流域保 护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防洪排涝、抢险度汛、生态环境 -5- 保护等相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区 域范围内的溅阳河修复保护工程纳入项自建设内容,同时设 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立项时,应当征求县级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 当接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峻工验收时,应当有项自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利用阳河水域或者水利设施开发各类旅游景观、水上 活动、休闲娱乐等康体养生旅游业项目的,应当符合舞阳河 流域保护综合规划,并依法履行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不得影 响防洪安全,并与阳河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从事经批准的涉河项自建设,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按照工程建设方案进行,禁止擅自修筑临时围堰、 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等。 (二)涉河项自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施工度汛方案,承担 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因施工需要建设的相关临 时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或者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 拆除,恢复河道原状。 (三)因工程建设对河道工程及配套设施造成损害的,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造成河道源积的,应当及时组 织清淤。 -6 - 第二十三条湃阳河河道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有堤防或者护岸的,以堤防外坡脚线、护岸控导 工程外沿线确定,包括两岸堤防或者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 工程、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等; (二)无堤防的,有防洪规划的接照设计洪水位确定; 无防洪规划的按照国家防洪标准规定确定; (三)水库库区河段,已征地的按照水库征地退赔线确 定,未征地的按照水库校核洪水位确定。 第二十四条出让地块涉及湃阳河管理范围的,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指标时,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舞 阳河流域专项规划,并将舞阳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和专项规 划的相关要求纳入项自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自然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建设要求。不符合 规划条件的,不能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第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倾倒垃圾、渣 土; (六)在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 -7 - 害或者灾害隐患的河段进行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活动: (七)堆放、倾倒、掩理、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以及在 河道内清洗装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八)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占用河道水域从事餐 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九)向岩溶暗河出入口、消水洞、洼地倾倒垃圾、渣 土、矿渣、固体废物和排放污水等; (十)破坏、侵占和毁损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 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和气象监测设施、河岸地质监测 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等; (十一)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等干扰河道 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行为; (十二)其他破坏阳河河道安全、损坏湃阳河附属设 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取土、采沙、淘金;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 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8 - 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范围内下列阻水障碍物或者工 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一)严重雍水、阻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引道、码 头、栈桥、泵房、渡口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 (二)围堤、围墙、房屋; (三)弃置的矿渣、砂石、煤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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