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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 (2019年4月26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喆则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青岩古镇的保护,传承优秀历 史文化遗产,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岩古镇的保护、管理及其相关 活动。 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青岩古镇保护应当遵循规划统筹、严格保护、 -1- 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青岩古镇保护范围由青岩古镇保护规划(以下 简称保护规划)确定,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 环境协调区。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青岩古镇保护工作。 花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岩古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文化和 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财政、应急、 市场监管、民族宗教、国资等主管部门和青岩镇人民政府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岩古镇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青岩古镇保护管理机构(以 下简称古镇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保护规划;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 (三)组织编制青岩古镇保护名录: (四)组织编制和实施青岩古镇风貌保护和民居外部修 装饰、添加设施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五)建设、管理和维护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六)组织开展青岩古镇保护、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 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 (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2 - (八)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青岩古镇保护经费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青岩古镇景区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投入的 保护经费; (三)社会捐助; (四)依法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款项。 第八条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岩古镇保护工作 纳入同级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九条市、花溪区、青岩镇人民政府和市、区有关部 门应当加强青岩古镇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依法制定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应当包含青岩古镇保护的相关规范和知识。村(居)民委员 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或者居民遵守保护规范、履行保护义 务。 青岩古镇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应当包含 青岩古镇保护的相关规范,并且引导、教育其从业人员自觉 遵守和参与保护。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在其章程规定青岩古镇保护的相关 规范,加强监督、自律和协调,引导其成员在青岩古镇的经 营活动和行业发展符合青岩古镇传统风貌,并且督促其会员 自觉遵守和参与保护。 -3 -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违反青岩古 镇保护、利用和管理规范的行为。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 式,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 第十一条花溪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保 护规划,与城市交通、市政、绿化、消防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并按照程序报请批准。 保护规划批准之白起30白内,花溪区人民政府应当尚 社会公布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并在 核心保护范围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第干二条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 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元素等保护对象,按照青岩古镇 保护名录实行分类保护。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和青岩镇人民政府普查青岩古镇历 史文化遗产,编制青岩古镇保护名录,建立保护档案。 第干三条古镇管理机构编制保护青岩古镇保护名录,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经花溪区人民 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尚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时间 不得少于15日。 - 4 - 单位和个人认为青岩古镇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可以向 古镇管理机构提出建议。古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 起7日内书面回复受理情况。 青岩古镇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定 期评估,结合单位和个人的建议,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 调整。 第十四条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在青岩古镇保护名录公 布后3个月内,设置保护对象标志牌,并根据需要翻译成相 应外文。 保护对象调整的,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在30白内完成标 志牌的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制作、移动、涂改和摘 除标志牌。 第十五条古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青岩镇总体规划和 保护规划的要求,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等主管 部门和青岩镇人民政府编制导则,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征求 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 于30日。 导则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青岩古镇保护的总体原则、具体要求、修要点 与设计施工规范; (二)青岩古镇风貌和民居的历史特征、演变过程与现 -5- 状; (三)青岩古镇的聚落环境、街巷格局与空间、高度与 视廊和环境设施等方面保护与控制的引导规则 (四)青岩古镇民居的修、整治、建筑材料、尺度设 计、使用功能提升等方面的引导规则和修、整治示例: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干六条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 筑的保护和修,应当由保护责任人负责。 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明确: (一)个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保 护责任人; (三)国家所有的,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人: (四)所有权不明,有实际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 任人;无实际使用人的,古镇管理机构为保护责任人。 对前款明确的保护责任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古镇管理机 构提出复核申请。古镇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 内决定是否调整,并书面予以回复。 古镇管理机构可以对保护责任人的修给予经费补助。 经费补助办法由花溪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 筑进行巡查,发现需要修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保护责任 - 6 - 人修。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 有维护修能力的应当及时维护和修;保护责任人无维护 修能力的,古镇管理机构和青岩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进行保护。 第十八条保护责任人在实施维护修前应当告知古 镇管理机构,古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责任人的要求提供 指导。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导则的要求进行维护 修,并在施工现场公示维护修信息。古镇管理机构应当 对维护修活动进行监督。 维护修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 手续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古镇管理 机构应当将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事项公开,并告知保护责任 人。 第十九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 资助、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青岩古镇的保护。 第三章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设置经营场所、开展经 营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鼓励、支持在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依法开展下列活动: -7 - (一)开办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 (二)兴办文化教育创意产业; (三)经营传统特色食品、民宿客栈、中医养生等: (四)开展民间工艺品和古玩展示、交易等 (五)举办民俗、民间文艺表演、展示: (六)其他有特色的旅游业、传统文化产业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古镇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民族 宗教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青岩古镇传统文化、民族风情、 民间工艺、历史记忆等方面的发掘工作,并依法建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建设电力、通信、有 线电视、供排水、消防、燃气等设施,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 影响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告知古镇管理机构 派员到场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经依法批准在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举办 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现场设置必要的临时保护设 施,确保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保护对象不受损害。活动结 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施。 第二十四条环境协调区和建设控制地带除执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等上面刻划、 涂污、喷绘或者张贴户告; 二)随意倾倒、抛酒、堆放建筑渣土和生活垃圾; - 8 - (三)烧废弃物产生烟尘污染。 第二十五条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四 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三)放养犬类和其他畜禽; (四)临街摆设酒席、晾晒衣物、乱堆乱放物品: (五)采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 揽顾客。 第二十六条在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安装遮雨棚、遮阳 棚、太阳能、水箱、安全栏网、空调等设施设备,应当与青 岩古镇风貌相协调。 已经安装的,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 从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由内尚外协助 业主逐步进行整治。 第二干七条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的消防站、消防供水、 消防通信和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由古镇管理机构会 同青岩镇人民政府、应急等主管部门制定计划,按照保护规 划、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建设或者改造。 第二十八条,在青岩古镇核心保护范围内,因保护需要 无法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建设或者改造消防设施的,由古镇管 理机构会同青岩镇人民政府、应急等主管部门因地制宜制定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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