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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良中古城保护条例 (200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古城保护与管理,维护历史文化 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阅中古城保护区内的规划、保护、建设、管 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阅中古城保护区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 和环境协调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南津关嘉陵江大桥北岸以西,大步坎巷、 何家巷以西,三陈街以南,白果树街以西,东街小巷、内东 街以南,盐市口街、管菜园街以西,古莲池街、火药局街以 南,西至张桓侯祠,南至嘉陵江北岸的区域。 建设控制区是指嘉陵江闻中古城段以北、张飞南路以西、 新村路以南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以及东起南津关嘉陵江 - 1 - 大桥和梁子山脚、北至嘉陵江良中古城段、西至锦屏山脚、 南至黄花山北侧山脚和闻南桥所围合的陆地区域。 环境协调区是指除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以外的古 城区域及城周山体和嘉陵江玉台山至嘉陵江、东河交汇处水 域。 第四条中古城的保护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科学规划、 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南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对阅中古城保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良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古城保护工作。良中古城保护 管理机构履行古城保护管理具体职责。 良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古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中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城保护专家委员 会。专家委员会对古城保护的规划、名录的编制和调整、建 设与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实施论证,提出决策意见。 第七条南充市人民政府、闵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将 古城保护经费列入预算。省人民政府根据古城保护需要给子 必要的资金支持。 古城保护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鼓励民间资本投入。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 -2 - 术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在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指导下依 法参与古城保护工作。 第九条鼓励阅中古城保护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对阅中古城保护工作作出约 定。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阅中古城的义务,并 有权对破坏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第十一条,对在阅中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二条阅中市人民政府、阅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 当开展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 会古城保护意识。 每年七月三十日为阅中古城保护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阅中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古城保护规 划,经南充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和修订阅中古城保护规划,应当与阅中市国土空间 规划、阅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充分听取 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交古城保护专家 委员会论证。 第十四条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 - 3 - 修改。确需修改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尚原审批机关 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 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五条中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古城保护区内的 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之前,应当征求良中古城保护管理机 构、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文物保护 单位的,还应当按照程序报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阅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内,除实施阅中历史文 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项目以及义必要 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良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会同良中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设 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对现有与核心保护区风貌、格局不 相协调的建(构)筑物进行认定,并征求古城保护专家委员 会的意见,报良中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有计划地予以改造 或者拆除。 前款所称不协调建(构)筑物,是指不符合良申历史文 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阅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高度、体量、 形态、材质、色泽风格等与阅中古城整体风貌不协调的建(构) 筑物。 第十七条阅中古城建设控制区内新建建(构)筑物应 当与核心保护区的建筑风格相协调,建(构)筑物群体布局、 高度、体量、形态、色泽风格等不得影响古城的传统空间风 -4 - 貌。 对已建成的妨碍视线通廊的多层、高层建(构)筑物和 破坏建设控制区历史环境的建(构)筑物,依法有计划地子 以降层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八条良中古城环境协调区内水上建(构)筑物、 城周山体建(构)筑物等的布局、高度不得影响阅中古城的 视线通廊,形态、色泽风格等不得影响古城的整体风貌。 阅中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 境协调区内的景观、水体、林草植被、地形地貌。 第干九条良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的修活动应当符 合保护规划和古城维修规范。 良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阅中古城维修规范,对古城建 (构)筑物的形态、色泽、体量、高度、结构、材质、施工 工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等做出规定。制定阅中古城 维修规范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条阅中古城保护区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历 史建筑、名胜古迹、宗教活动场所的修,应当由中古城 保护管理机构组织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阅中市规划主管部 门、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宗 教事务主管部门实地踏勘,确定整治、修方案,经论证后 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古城保护区内的整治、修活动涉及文物的,应当符合 - 5 - 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合理 使用历史建筑,并承担日常保护和修义务。阅中古城保护 管理机构可以适当给予资金补助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中古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古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 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三)传统民居、古井、古牌坊、古石刻、古水利工程、 古城墙、古树名木; (四)工业遗存; (五)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遗 迹; (六)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筑名称、商业老 字号;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民间文艺、传统技艺和传 统习俗; (八)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二十三条,阅中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对象分类 -6 - 建立良中古城保护名录制度。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 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编制古城保护名录,应当经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并 向社会公示,报良中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分类设置相应的保护标 志。 第二十四条阅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古城保 护名录档案、古城保护名录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良中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良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居民和 游客数量。 阅中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阅中古城保护区内水、电、 气、交通、通信、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六条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古城保护区 内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 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古城保护规划,并 负责组织实施。 阈中古城保护区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 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 阈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确因古 城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阅中市人民政 府应急主管部门会同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规划主管部门、 -7 - 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和 应急预案,并经阅中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古城消防安全 保障方案应当就消防设施、器材配备、装饰装修材料,应用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测系统、消防物联技术和联 防联控机制等予以规范。 第二十七条在阅中古城保护区内居住和从事经营及 其他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阅中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古城消防安全 保障方案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开展或 者参加消防演练。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 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 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 间距。 第二十八条阅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机动车通行。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城管、救护等特种车辆和为旅游服 务的专门车辆除外。 第二十九条阅中古城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二)破坏或者擅自占用古井、古牌坊、古石刻、古水 利工程、古城墙及有关遗址、遗迹; (三)破坏或者擅自占用工业遗存; - 8 - (四)擅自挖掘、拓宽、裁弯取直街巷、道路,擅自下 挖及开掘地下空间,擅自升高建筑物空间、占用公共空间; (五)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上涂污、 刻划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其保护标志: (六)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 (七)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 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八)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等废弃物,随意排 放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 (九)擅自挖山、采石、采砂、取土等造成山体、水域 破坏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三十条阅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 危险物品; (二)违反技术标准和规范敷设、改造、延伸水、电、 气、网络通信等管道、设施; (三)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四)燃烧原煤、柴禾、杠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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