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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古城保护条例 (2019年3月27日揭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目录 第三章 保护职责和保护措施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揭阳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 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揭阳古城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揭阳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 利用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揭阳古城,是指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内,能够 -1- 整体地体现揭阳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古迹相对集中,具有 一定视觉连贯性的历史城区。揭阳古城的范围:东至东环城 路内侧红线,西至西环城路内侧红线,南至望江北路内侧红 线,北至北环城路内侧红线。 第三条揭阳古城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严格 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古城 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揭阳古城的 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揭阳古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榕城区中山、西马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揭阳古城的 日常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揭阳古城 保护相关规划的编制、历史文化街区的审报、历史风貌区的 认定、历史建筑的确定以及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和历史风貌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并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 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揭阳古城文 物保护规划,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并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 准。 -2 -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族宗教、财政、首 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 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环境卫生、应急管理、档案等主 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揭阳古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对 揭阳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揭阳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重大政 策; (二)审议揭阳古城保护相关规划; (三)督促揭阳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四)审议揭阳古城保护名录和相关调整方案: (五)审议揭阳古城保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 (六)指导、协调揭阳古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本条例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以 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 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揭阳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 会,负责对揭阳古城保护规划、保护名录、保护措施以及建 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咨询意见和决策建 议。 - 3 - 揭阳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规划、建筑、园林、文 化、文物、历史、民俗、土地、房产、社会、经济和法律等 领域的专家组成,具体人选由市人民政府聘住。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揭阳古 城保护工作的资金保障,将揭阳古城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预算。 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揭阳古城保护专 顶资金,用于保护对象普查、维护修补助、预先保护补偿、 学术研究等方面的支出。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 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揭阳古 城保护相关历史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宣传和教育等工作, 通过组织开展培训、展览以及媒体宣传等方式,普及古城保 护知识,挖掘和弘扬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揭阳货 德文化的本土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全社会古城保护意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揭阳古城的行为 进行劝阻和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对揭阳古城保护提出意见 和建议。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投资、提供 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揭阳古城保护工作。 对在揭阳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4- 第二章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揭阳古城保护规划。 揭阳古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总体要求;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 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四)土地使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土地开发强度和建 筑高度分级控制要求; (五)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 要求; (六)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及措施; (七)合理利用的规划措施; (八)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九)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编制、修改榕城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控制性详细规 划,应当落实揭阳古城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 涉及揭阳古城的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政、文化、消 防、水利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揭阳古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揭阳古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征求榕城区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 - 5 - 证评审以及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依法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 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论证报告,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修改、报批。 第十三条揭阳古城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揭阳历史 文化内涵和历史风貌,体现揭阳古城特色,并明确下列重点 要素: 一)古城“东朝西市”的城市格局、“丁”学街加环 路的路网系统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西马路一禁城、思资路一进资门城楼、榕江南河 北岸一中山路一禁城等主要城市视线通廊及其景观风貌 (三)南北滘、马山滘、方厝前河、猛水河等独特历史 水系与古城相融共存的水乡风貌; (四)中山路、西马路等反映地方特色的传统骑楼风貌: (五)氏光禄公祠、郭之奇太史第民居群、石鼓里潮 汕民居群等传统潮汕民居建筑风貌 (六)舞狮、行彩桥、破门楼郑翁仔灯、城隍庙会等突 出反映揭阳传统文化、民俗凤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重点保护的其他要素。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揭阳古城保护规划,结 合实际情况,制定揭阳古城保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 揭阳古城保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文化旅游发 - 6 - 展、公共设施改善、旧日房危房改造等方面的目标、项目、资 金来源和使用等内容。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揭阳古城保护名录,将 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 (一)不可移动文物; (二)历史建筑; (三)历史文化街区; (四)历史凤貌区;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古树名木; (七)古城水系; (八)其他具有保护价值且需要保护的对象。 揭阳古城保护名录应当明确相关保护对象的主体和保 护范围界线,载明名称、所在位置、面积、建成时间和历史 价值等内容,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揭阳古城保护名录纳 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 享。 揭阳古城保护名录的建立和调整,应当征求榕城区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保护对象所有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权人 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 论证评审以及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依法报省人民政 -7 - 府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 揭阳古城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建立档案,相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予以配合。保护对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普查获取的资料 (二)有关保护对象的文化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 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和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设计、测绘信息资料; (五)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 片和影像等资料; (六)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查询保护对象档案所记载 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划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 有关规定执行。 尚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划定标准或者尚未公布为历史 文化街区的地段,具备下列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认定为 历史风貌区: (一)历史建筑集中连片分布,并具有一定规模; (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 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8 - 第十八条建成六十年以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在揭阳城市发展、民俗传承和建筑史上具有关联 性、代表性,能够反映特定时代特征和文化价值; (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 具有揭阳建筑地域特色、艺术特色; (三)与重要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建筑 物、构筑物; (四)在当地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的行业建筑和民间传 统文化活动场所; (五)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直接相关的建筑物、 构筑物; (六)具有其他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建成四十年以上、不足六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 一,能突出揭阳地方时代特点,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纪念 或者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建筑物、构筑物确定为历史建筑之前,应当征求建筑物、 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 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榕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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